班主任工作法律法规(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好律师在线 2023-06-17 19:08

1.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教师教育法律法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田宇新蒲新区第四十九小学2016年秋季学期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四、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

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基一[200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二??九年八月十二日附件: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第四条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

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第六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第三章职责与任务第八条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第四章待遇与权利第十三条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

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培养与培训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第十八条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第二十条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

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求国家制定的《班主任工作条例》

好象是这个: 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班主任工作的地位和意义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指导者,是学校领导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得力助手。班主任在良好班集体的形成和学生全面健康成长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在联系本班科任教师中起着纽带作用。在沟通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教育中起桥梁作用。

如果说学校是把学生渡往科学之城的大桥,那么班主任就是大桥的桥墩。 第二:班主任的任务和职责 班主任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导学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一代社会主义公民。

具体任务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增强法制观念, 做好帮教工作并做好记录,为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科学的世界观打下良好基础。 二、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养成浓厚的学习兴趣和强烈的求知欲望,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效率,提高各科成绩,从而做好学生的纠偏工作。

三、关心学生身体健康,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

四、关心学生安全,做好每月一次及随时的安全排查工作并有记录. 五、关心学生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发展正常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在各种活动中注意学生的智力发展和能力培养。 六、进行班级的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和本班的团队工作,培养班干部,提高学生的自立、自理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的集体。

七、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教育工作,互通情况,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 八、协助学校做好德育考核和奖惩工作。

九、联系本班学生家长,争取家长和社会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十、建立并使用班主任手册 第三:班主任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一、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学生,了解社会信息,针对学生特点和思想实际,有的放矢地开展多种教育活动,努力使自己的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正面教育,积极疏导,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寓教育于各种有益活动中,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表扬先进,发挥榜样的作用,要讲究思想教育的科学性、知识性和趣味性。 三、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耐心帮助,一视同仁,注意发扬民主作风,善于发现和调动学生的积极因素,努力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在对全体学生进行全面教育的同时,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

四、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廉洁从教,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思想政治、道德、行为、仪表等方面都成为学生的表率。

五、努力做到“全”、“细”、“勤”、“情”、“行”、“恒”的六字工作要求, 即: 全??学生工作全面抓,全面关心学生成长。 细??耐心细致,润物细无声。

勤??嘴勤、腿勤,盯班紧,了解情况及时处理。 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相待,以情动人,严而不苛,爱而不溺。

行??行为规范,言教身教,言必信,行必果。 恒??持之以恒,月月如此,年年如此。

六、坚持“一日常规” (1)按时作息,督促检查学生起床上早操。 (2)及时检查学生出勤情况。

(3)认真参加课间操。 (4)每天按标准组织学生搞好卫生,星期二组织好卫生大扫除。

(5)检查自习纪律、人数、督促学生及时完成各科作业。 (6)督促学主搞好午休、晚就寝。

(8)随班参加校内外活动,如开会、劳动等。 七、发挥“班主任手册”的作用。

应记内容: 1、班级工作计划。2、学生思想动态分析。

3、班会备课。4、家长来访记录。

5、与学生谈话记录。6、指导班、团工作记录。

7、学生学习情况分析。8、班内各项活动记录。

9、班主任会议记录。10、学校布置工作落实情况。

11、班内各种建制名单。

5.我国法律对教师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编辑本段]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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