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其他

北京律师网 2023-06-17 09:02

1.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比如:一、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6.基金会管理办法17.储蓄管理条例18.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二、机构与人员管理规则1.金融机构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4.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5.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6.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7.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8.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9.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10.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1.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12.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1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5.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16.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17.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18.《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20.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人股的暂行规定 三、业务经营管理规则 (一)信贷资金管理1.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贷款通则3.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2.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3.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4.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凤险暂行办法 (三)存款与利率管理1.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2.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3.通知存款管理办法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5.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于规则 (四)现金管理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五)会计结算管理1.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3.支付结算办法 (六)外汇外债管理1.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2.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3.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5.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6.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7.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9.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10.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七)债券管理1.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2.境内机构发行外币债券管理办法 (八)内部控制及监督检查 l.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2.非现场稽核监督管行规定3.中国人民银行现场稽核规程(试行) (九)信用卡管理1.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四、其他有关规则1.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3.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4.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 出处:/view/11004946.htm?fr=aladdin。

3.我国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如何呢

大数据法律保护现状 (一)版权外的数据保护 大数据是很多it企业的核心资产。

据不完全统计,仅国内a股上市公司中主营大数据相关业务的企业就有数据技术提供商超图软件、科大讯飞、拓尔思,数据服务提供商上海钢联电子、广联达、大智慧、四维图新等20多家。 上市公司卷入的新类型数据权利侵权纠纷不断涌现,包括同花顺集团两家子公司在2012年底被万得信息技术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9,920万元人民币,以及上海钢联电子最近在上海、江苏、北京、广东等全国各地法院起诉多家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网站的钢材交易数据。

数据集合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受到多项法定权利的保护,数据保护并不是单项选择题。根据中国法律,在版权法(著作权法)之外就有商业秘密权、隐私权、人身权、合同债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保护可能被主张。

1。商业秘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该项规定,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随着司法实践对商业秘密认定不断倾向做宽泛解释,通过主张商业秘密权保护数据的案例呈增多趋势。

在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中,一审被告周慧民等是一审原告万联公司的前员工,在2004年5月底至6月初从万联公司离职后创办与其相竞争的网站,利用从万联公司擅自截取的50多万个注册用户信息,通过在互联网公告和通过qq群通知等方式引导原告注册用户到被告网站。 两审法院均认为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是较容易获取的,但是(原告)网站数据库中的?、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信息形成的综合的海量用户信息却不容易为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此外,上述用户信息又具有实用性,万联公司也对上述用户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法院由此认定万联公司的网站用户注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判决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2。

合同法保护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案缘由是上证所信息公司曾通过合同授权新华富时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授权明确禁止使用上证指数开发衍生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新华富时利用上证指数开发指数期货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个案中宽泛解释的弹性,能够对成文法静态保护的权利形成兜底的动态保护。

援引郑成思老师的著名比喻,就是如果把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这类知识产权单行法比作冰山,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如冰山下使其赖以漂浮的海洋。 尤其在对不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要求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的案件中,禁止不正当竞争往往是原告和法院的标准选项。

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数据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原告霸才公司的sic实时金融信息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信息产品应属电子数据库,在本质上是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这种汇编在数据的编排和选择上并无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霸才公司作为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者,对数据的收集、编排,即sic实时金融信息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制作付出了投资,承担了投资风险。

该电子数据库的经济价值在于其数据信息的即时性,阳光公司正是通过向公众实时传输该电子数据库的全部或部分而获取收益,阳光公司对于该电子数据库的投资及由此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4。

人身权 个人信息受隐私权保护,2013年引起不小风波的大规模开房记录泄露事件属于对当事人人身权中隐私权的侵害。以dna基因序列为代表的个人信息同样是典型的隐私权保护客体。

(二)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1。汇编作品模式的数据库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汇编作品是在选择或者编排中体现独创性的作品集合或其它信息集合。

《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该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第五条规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条二款的规定实质相同。从以上著作权法规定和中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可知,著作权所保护的汇编作品可以由电话号码、交易行情、股票走势等不能单独构成作品的信息、数据或其它材料组成,这一点使著作权保护在理论上延及数据。

但汇编作品并不能覆盖很多极具利用价值的数据库,以汇编作品版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有先天不足,致使立法本意与法律实践可能产生南辕北辙的效果。

4.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构建协同监管中枢体系打造覆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的执法监管系统,建立数据动态更新机制,涵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联合奖惩、投诉举报处理等内容。

2、打造监管风险预警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对象,通过对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及第三方数据、监管行为数据、风险分析数据等挖掘分析,加强风险研判和预测预警,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风险,为辅助决策、开展重点监管、协同监管提供支撑。3、协同监管,提升监管决策分析水平提供批管同步任务、联合监管任务、重点事件跟踪反馈、统计分析、全周期记录协同监管过程,实现任务执行全过程“看得见”、可追溯,提高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置能力,有效促进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和业务协同,最大限度满足各级领导及用户对监管决策的使用需求,实现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可视化。

5.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没有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管理法规,适用相关的其他金融管理 法规即可。

部门规章有一部。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国家政策有哪些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投资模式、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投资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投资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投资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投资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

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借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支持小微投资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投资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

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

7.金融大数据应用面临哪些风险

1.金融科技巨头可能产生数据垄断

一些金融科技巨头凭借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固有优势,掌握了大量数据,客观上可能会产生数据寡头的现象,可能会带来数据垄断。一些机构掌握了核心的信用数据资源,由于缺乏分享的激励机制,导致与征信的共享理念存在冲突。

2.存在数据孤岛现象,数据融合困难

政府和企业都面临数据孤岛难题。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核心资源,企业出于保护商业机密或者节约数据整理成本的考虑而不愿意共享自身数据,一些政府部门也缺乏数据公开的动力。数据孤岛现象的存在,将导致大数据信用评估模型采用的数据维度和算法的不同,大数据征信模型的公信力和可比性容易遭到质疑。

3.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难度升级

目前,大数据的获取大致有四种方法:自有平台积累、通过交易或合作获取、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用户自己提交的数据等。但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数据交易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甚至出现数据非法交易和盗取信息的现象。大数据来源复杂多样加大了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其一,我国金融大数据行业的发展乃至Fintech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互联网应用场景的发展,而大数据从互联网应用场景向金融领域的转移往往发生在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的集团内部,这个过程缺乏监管和规范,可能会侵犯到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其二,应用数据存在多重交易和多方接入的可能性,隐私数据保护的边界不清晰;其三,技术手段的加入,加大了信息获取的隐蔽性,一旦出现隐私泄露纠纷,用户将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的问题;其四,大数据采集数据的标准不一,用户的知情权、隐私权可能受到侵犯。可见,在大数据环境下,个人数据应用的隐私保护是一个复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涉及到道德、法律、技术等诸多领域。

8.大数据能带动法律行业发展吗

随着政策逐步实施与落地。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发展大数据产业虽然大数据的概念已经热炒了数年,但我国依然处于市场的早期阶段,以大数据为核心手段,相关政策明确提出推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预计未来5到10年,金融大数据产业将迎来黄金增长期,大数据也将成为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的有力抓手。

据《中国大数据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大数据金融市场规模为15.84亿元、核心驱动力的产业金融,将迈入时代发展正轨成为主流趋势,预计2018年中国金融大数据应用市场会突破1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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