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长热线否认林生斌被立案调查 同一案件能否两次立案?其他
林生斌公布再婚生女后,杭州保姆纵火案持续引发关注。
日前,朱小贞父母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一开始就不同意女儿嫁给林生斌,曾听女儿提起林生斌“出轨家暴”。林生斌的大哥林生锋则否认这一说法。
记者注意到,近期有自称与林生斌同小区的邻居爆料称,林生斌夫妇已经被警方带走调查。还有人自我宣称拨打杭州市长热线确认林生斌已被立案调查。
8月1日上午,武汉晨报记者联系杭州市长热线,一工作人员否认林生斌已被警方带走并立案调查,网传杭州市长热线回复的消息不实。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杭州市公安局这边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是没有重启调查也没有直接逮捕。如果说有涉及相关人员的直接证据,可以直接向110举报。”
“现在网上传的这些信息,都是网友自己想象的。实际上,他(林生斌)到底有没有参与这个案件,需要有直接证据才可以判断,这些信息也只有公安机关才会掌握,我们确实不了解。”
同一案件能否两次立案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同一个案件两次立案时有发生,同一个件由不同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是可以的,侦查机关内部会解决此种问题,最终案件还是只能立案一次。
1、我国刑法的管辖是沾边即管,不论是案发、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可以管。
2、一个刑事案件可能出现案发地和结果发生地侦查机关均立案情况。
3、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如双方对管辖有异议,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一规定说明,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2)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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