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经费超支法律法规(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办公用品记入管理费用)其他

法临 2023-06-16 05:40

1.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办公用品记入管理费用

1、办公用品计入的二级科目是办公费,一级科目不一定是管理费用,这个要看使用部门,销售部门发生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生产部门使用的可以计入制造费用。

2、会计入账的科目指导,来自于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能来自行业会计准则,此类准则归国家财政部管理,国家会计师协会等部门协同管理及解释。

3、你说的这段话,明显不是政府等机关公开发布的文件的内容,提到公司各部门,应该是某个公司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前提下,此类内部文件是可以执行的,但执行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对其他人没有约束力。

2.专项资金作公用经费补助收入用违反什么 法规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该文件网址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3.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用标准与来源

1、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来源和标准: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2、根据国家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一是可由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凑集、分担,具体的凑集方法在业主公约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二是可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该工作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例如,有的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从停车费里与物业公司对半分成,用于召集业主开会时的矿泉水费用、宣传告示的笔墨纸张、打字费用、电话费等。

按其业主委员会的规定,当费用在200元以下时,主任可以签字,超过200元就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讨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法律法规就如何组建业主委员会,业委会该由谁牵头组织等没有明确规定。按理说,业主委员会由业主牵头最好,但目前出现的情况是业主之间并不熟悉,又缺少联系。

因此,有关法规规定由开发商或物管公司来牵头。但目前法律法规尚有漏洞,开发商存在拖欠物业维修基金、建筑质量等问题;而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自身的管理水平比较低,及与开发商是“父子兵”等问题,造成有的开发商和物管公司都害怕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改聘物管公司,因此,他们的配合并不积极。

福州有不少小区早在几年前就开始筹备成立业委会,但是总被开发商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故意拖延。 业主自身素质问题 业委会要如期成立,需要一些维权意识强,而且热心的业主积极主动去发动其他业主,同时也需要大部分业主的配合。

现在,不少人抱着明哲保身的想法,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他们认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既然没有报酬,也是在浪费时间,因此不愿意牵头对业委会的成立持冷漠观望的态度。

此外,也有个别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成员被收买,不再代表业主利益,引起业主反感,使业委会的筹备工作陷入困境。业委会成员津贴问题 小区的事务很琐碎,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给些补贴也是合理的。

国外的一些法规也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业委会成员可以收些报酬。我国上海等地目前已经出现了业主委员会主任专业化、中介化的现象。

如上海实行的“小区经理责任制”,就是由业主大会聘任专业人员担任业委会主任来处理日常事务。因此,福建一些业内人士也认为,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的津贴将有利于业委会工作的开展。

扩展资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城市果岭公寓《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特制定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工作原则,体现如下:(一)公开、公平、公正;(二)不得从事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三)不得组织、参与本公寓内任何经营活动;(四)所有决定/决议坚持票决制依法作出的原则,一经形成,全体委员应遵守履行;(五)非经业主委员会集体研究或未经集体授权,业委会主任或其他任何个人均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作出任何决定、承诺。

第三条 业委会工作宗旨 (一)维权、服务、监督、规划、管理是业委会工作宗旨;(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三)规范、引导广大业主的行为举止,积极倡导业主为公寓的发展献计献策,努力将本公寓建设成发展前景广阔、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高品质公寓;(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寓防火、防盗、治安、消防、宠物管理等相关工作;(五)作好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有关资料及权属的交接和划分。第四条 业委会工作监督 (一)业委会的工作应当接受本公寓楼道长、业主代表和广大业主的监督;(二)监督业委会内容:业委会工作是否公开,是否合规合法、公正、是否执行业委会决定、决策;是否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及工作作风和执行力;财务收支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督促业委会改正,业委会未改正的,可向街道、社区,如实反映求得解决。

第五条 业委会分工原则 为避免职权过分集中而带来的工作重大失误,按职权分散原则,实行主任领导下的委员分工负责制的管理模式,进行委员间的分工合作,在委员会内部建立相应的相互约束机制和监督的管理体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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