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效力竞合之认定其他

成都律师网 2023-06-15 23:25
甲女胁迫与其具有血缘关系的表弟结婚,或者甲欺诈12岁的乙进而与其签定手机的 买卖合同。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发现产生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行为的效力竞合,一方面甲女与其表弟的婚姻属于因胁迫而产生的婚姻,另一方面甲女与其表弟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禁止结婚情形,也即婚姻无效。那么,我们今天的问题是是认定他们之间的婚姻是被胁迫的婚姻按照可撤销婚姻对待呢?还是直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呢?

又如甲欺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乙签定买卖合同,一方面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同时,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为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如上所述我们该如何认定呢?

这是司法实务中一个棘手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问题如何处理?法律当前未做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则依法理”的原则,需要我们运用法理学的知识进行处理。

从行为性质角度观察,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本质来说属于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本身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一个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处于可撤销的法律状态,其实质来说就是其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基于此,是否要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公共法律不进行强制干预。

相比较而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比较严重,其危害不再是限制于当事人之间的狭小范围,而是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故必须通过公共法律进行强制干预。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胁迫结婚的危害仅仅存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具体是否愿意接受这种胁迫只能由被胁迫人进行取舍,他人不能进行干预。而当事人之间具有血缘关系这一事实却是侵害了国家伦理道德秩序,也不利于优生优育的人口政策,故应当无效。

以上对比论述,我们发现当无效与可撤销竞合时我们优先认定为无效。

又如甲欺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毫无疑问,一方面乙是被欺诈人,享有该买卖合同的撤销权。另一方面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法定代理人追认权。不论如何,我们都知道以上两个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弱势地位的乙的合法权益,此时,如何选择则需要看何种制度对乙的更为有利的保护。

从选择空间角度观察,如果优先认定为欺诈,则乙的法定代理人只能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该买卖合同。如果优先认定为效力待定,则乙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追认该合同或者拒绝追认该合同,乙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该买卖合同不会对乙产生约束力,进而可以起到对乙的一种临时保护状态。因为,如果优先认定为可撤销的话,它是有效合同,会从其成立之时便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乙的保护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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