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补贴法律法规(补贴收入的有关法规)其他

齐齐哈尔律师网 2023-06-13 20:02

1.补贴收入的有关法规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字[1995]081号),是关于补贴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文件。在相关的税务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具体征免项目进行了明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5号)规定: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退政策。所退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于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车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其他有关规定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国家及省、市财政部门在企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贴息、补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体规定如下:(1)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形式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受到的有关贷款贴息,应冲减该项目的工程成本;企业在非项目建设期受到的有关贷款贴息,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资本金投入形式的,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用无偿资助形式支持的,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研究人员写但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时,应在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专款专用,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收到高新技术产品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项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等资本性支出。

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高新技术产品财政补助资金、污染防治基金补助、高新技术发展基金无偿补助、国家重点项目投资补助、扭亏增盈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等资金。(3)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等财政拨款,在有关项目完工清算,并按规定。

接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应收补贴”账户。

2.津贴补贴发放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津贴补贴发放的原则是按劳分配的原则,跟工资的发放规定一样,大多数是相同工作相同工资,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经济水平的提高,工资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也有所提高,那么,津贴补贴发放规定有哪些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号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编号:80051 法律文号:中纪发【2006】17号 颁发部门: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2007-1-1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中纪发【2006】17号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辽财库〔2006〕360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

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监督检查 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跟据相关规定,只要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纪律的,都会对此进行严肃的处理,直接责任人或者当事人用其他借口违反规定的,都会按照组织程序对违反规定这给予免职处理,严重者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加入了共产党的会对其进行党纪违规处理追究其责任,好啦,以上就是关于津贴补贴发放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耕地地力补贴法律法规规定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耕地地力补贴的发放标准是计税面积内种植一季农作物的每亩每年发放105元,计税面积内种植双季稻的每亩每年发放175元,计税面积外种植双季稻的每亩每年发放70元。

耕地地力补贴的发放要求有哪些?

耕地地力补贴的发放要求主要有: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一是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再给予补贴;二是引导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主动改善地力,鼓励种植绿肥、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财政“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

4.工资福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关于工资的法律规定参考自法律快车网

5.农村留转土地还垦,国家有何种补贴政策

你好!为了调动土地复垦义务人、地方政府和社会各方土地复垦的积极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了以下激励措施: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原状的,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社会投资复垦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或者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属于无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投资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土地权利人自行将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具体标准根据各地规定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进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时的补充耕地指标。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6.有关有毒有害工种的分类,补贴金额 相关规定的法律文件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补充:2000年以后的,实现工资协商制度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的部分,已经进入工资(有利于退休计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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