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业务的法律法规是什么意思(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其他

成都律师网 2023-06-13 16:11

1.关于进出口的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

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

2.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有哪些

2005-08-30

以下商品已被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进口:

第一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

第二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过热水锅炉、家用型热水锅炉、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炼焦炉、放射性废物焚烧炉、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闪烁摄影装置、病员监护仪、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管状金属针头、缝合用针、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听诊器、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医用。(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其他e(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管、X射线影像增强器、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发动机、车类。

第三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含铅汽油淤渣(包括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含有锑(或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锑、铍、镉、铬及其化合物)、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或渣)、含多氯联苯(或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其他废油、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其他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或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

第四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包括废人发)、猪鬃和猪毛的废料、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废马毛、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沥青碎石、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皮革废渣(或灰渣、淤渣)及粉末、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第五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空调、放射性废物焚烧炉、电冰箱、计算机类设备、显示器、打印机、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微波炉、电饭锅、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移动通讯设备、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电视机、印刷电路、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复印机、医疗器械、射线应用设备。

3.外贸业务员招聘要求熟悉国际贸易法规是指什么啊

国际上涉及到贸易方面的法规很多,主要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国际法这方面的东西,最主要的是以下几种: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众国际贸易法规的老大哥,一定要读的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这是外贸业务员的必修课,是最基本的东西,搞不明白它你就不用混了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国际上最权威的信用证惯例,稍微懂一点国际贸易的人就知道它的重要性

3.托收统一规则??经常听说D/P、D/A、T/T吧,都是它旗下的

4.还有其他的一些国际法规,例如《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伦敦保险协会条款(ICC)、海牙规则。。这些也都挺重要的,有时间的话看看吧,增长一下见识也不错

5.另外多了解一些你的客户所在国的法律,一定会有用的

4.请教出版物进口相关程序及法律法规和流通的法律法规,谢谢. 爱问知

核准程序 一、受理 受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处受理人员 受理标准 申请人应当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 (一)《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申请书》或者《进口境外电子出版物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出版或者进口的境外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引进国家(或地区)和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出版或者进口单位的审查意见(市新闻出版局规定)。 (二)出版或者进口的境外出版物的样本和相关的内容资料以及中英文对照的内容简介(市新闻出版局规定)。

(三)版权证明文件(市新闻出版局规定)。 受理岗位职责 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对因不能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的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受理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审理 审理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处处长。 审理标准 禁止出版(含合作出版)或者进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电子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版权归属无法确定的(市新闻出版局规定); 审理岗位职责 组织内容审核,提出审理意见报告,报主管领导核准。 审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主管出版业副局长。

审定标准 出版或者进口的境外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符合核准条件。 审定岗位职责 决定是否核准引进并在《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申请书》或者《进口境外电子出版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核准出版或者进口的,签发给新闻出版总署的请示文件。 审定时限 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告知岗位 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和电子出版管理处受理人员。

告知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进度和结果并予以实施。 告知岗位职责 (一)核准出版或者进口的,起草并上报给新闻出版总署请示文件; (二)接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文件后,登录"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登记表"或"进口境外电子出版物登记表",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三)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按规定将核准文件、材料整理归档。

告知时限 2个工作日 。

5.食品的国际进口业务,有哪些关键管控点和风险及如何防范

1:预估

进口食品需要加上海运,报关,卫检等一系列时间,长的可能有数月。在销售以及进货时的风险在于购买进口食品类似期货,你的订单往往是数月以后才能交付。做好准确的预估,可以减少库存,烂尾的风险。

2:法规

由于地方差异,有些进口食品并不符合中国国家的标准。所以需要事先掌握法律法规,否则会面临商检查扣等问题。

另各地法律也不同,适用什么法律,如何签订合同,用什么语言签订合同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日后万一追责的依据。

3:文件

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在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后,进口食品标签必须为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不仅和外文内容完全相同,还必须包括以下几项:食品名称、配料成分、净含量和固体物含量,原产国家或地区,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指南,制造、包装、分装或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在中国国内的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是中文黑色字体。

另外还有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等一系列法规文件需要搞定。也需要提前做好准备。

4:物流

找到优秀品质的物流供应商。船运,空远的服务商还是会略有差异。保障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因为很多问题不是看表面能够看出来。

5:厂方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是,由于无法直接监管到远在异国他乡的企业,所以预先要做好功课,实际透彻的调查生产商的资质,品质,品德。

综述 防范上述风险的主要点是

提前做好所有政策法规,需要办理的文件等等的工作。

对于生产商需要做彻底的调查。

在法律法规层面要有专业律师协助签订合同。

与专业的物流律师等团队合作。

掌控自己的下游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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