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绵阳律师网 2023-06-11 23:21

1.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公司法》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基本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7、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是规定公司上市、退市以及股票的上市交易的相应法律规定,例如:上市申请需要提交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等等。

9、《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2.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

中广网北京5月26日消息 目前,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中小企业停产倒闭现象增多,吸纳就业减少,而且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针对形势的变化,近期政府抓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稳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增加专项资金规模 《意见》专门提出,要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措施。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还应考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如扩大贷款规模、创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尽快推出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等。

《意见》提出,要增加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中小企业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等。同时,采取更加优惠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充分发挥非国有经济拉动经济和就业增长的积极作用。

简化手续清理壁垒 不断降低创业门槛 良好、平等的政策环境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土壤。《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简化创办企业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同时,严禁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大力推行阳光收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相关手续,建立创业绿色通道。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此类政策将有效节约中小企业的办事成本,鼓励创业的积极性。 创业门槛也在不断降低。

《意见》要求,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而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有关负责人认为,这将使创办的中小企业和项目得到稳定发展,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统筹安排创业场地 创业服务体系是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社会化服务的网络。对于中小企业,最急需的创业服务就是解决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据了解,全国目前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3729家,近5年累计为近60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贷款担保总额8000多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意见》进一步明确,要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扩大担保融资服务。

创业场地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载体。《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创业基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基地。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创业基地建设,可以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创业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稳定率。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编:陈江南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

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

3.国家发布的有关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哪些

1988〕78号9月5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营小型零售商业、服务业、商办工业企业,市、区、县商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的集体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方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市法规、规章,接受人民政府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本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第八条 租赁经营的条件和形式: (一)地处偏僻或利微的小门店,可实行个人或合伙承租。 (二)小型企业和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可实行企业全体职工承租(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三)经济效益或经营能力较差的企业,可以由经济效益较好或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承租(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第九条 租赁期限每届一般不少于3年。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企业转租或改变经营方向。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是指承租经营企业的个人,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确定的经理,或者承租企业派出的经理。

承租经营者是企业租赁期间的法人代表,行使经理职权,对企业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身体健康,懂得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商业业务并善于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一)个人承租、合伙承租的,必须有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 个人承租的,要有两名保证人,并核定保证金,出具证明。 (二)全员承租的承租方成员,必须有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低于担保财产价值的50%)作为担保,承租经营者的担保财产至少应相当于其他成员担保财产的3倍; (三)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成一定比例的承租企业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方根据情况确定。 担保财产是共有财产的,必须有财产共有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书。

承租方应将担保现金交给出租方。 第三章 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清查或评估企业财产,清理债权债务,商品或其他财产短缺、残损、变质的,出租方应会同财政、税务机关核实批准,按企业财产损失处理。

冷背呆滞商品贬值的损失,在逐年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中解决。 企业租赁期间,商品或其他财产发生新的损失,由承租者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租金按企业的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地理位置和行业效益等条件综合确定。 (一)固定资产占用费:按租赁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资产现值)总额和行业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

(二)流动资金占用费:按租赁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租赁调节费:按租赁企业前3年平均留利额、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所在地段经营情况计算,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固定比例。

固定资产占用费和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费均在税前列支;租赁调节费在税后留利中支付。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一)确定租赁形式。

(二)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投标者进行登记审查,确定投标者。 代表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参加投标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合伙人或企业全体职工的同意。

(三)组织投标者进企业考察,由投标者编制标书,提出承租经营方案。 (四)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征求职工意见,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十六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必须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由承租方持租赁合同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租赁后,其原有职工在本企业安排。承租经营者的家属,如系本系统职工,允许调在同一企业工作。

第十八条 租赁期满,出租方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对承租经营者进行离任审计。租赁双方必须在资产损失、债务偿还、清缴税款以及其他遗留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前6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互相明确是否继续租赁关系和续租的条件。 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继续承租的,必须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租赁形式、租赁企业的全部资产和状况。 (二)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和计算方法。

(三)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企业的收益和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四)担保金数额、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五)风险保证金的数额、计算方法和交付期限。 (六)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和遗留亏。

4.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律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7、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8、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9、《会计法 》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10、《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11、公司破产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产法》的调整了。

5.中国到目前为止有没有关于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我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现予印发,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我部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延伸阅读
  •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该怎么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

  • 企业逃债有哪些方面的危害

    第一,企业逃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一样都受到法肇保护,而逃债的结果将使债权人不能行使其请求权并实现其债权利益。尤其债务人恶意逃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报难得到保障。第

  • 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有哪些

    企业债务重组改制的方案有哪些一是债权改股权。二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包装债转股”的合法形式来达到逃废债务的非法目的。当企业深陷债务困境时,债权人通过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拍卖等手段来解决债务争端,多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