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销售遵守的法律法规(网络销售图书的法律法规问题)其他

上海律师网 2023-06-10 15:39

1.网络销售图书的法律法规问题

1、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根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原审批部门备案后,可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非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上书店”或进行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 2、合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

交不出罚款可以拍卖电脑主机等财产。 3、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2000 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一)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反对宪法,危害国家 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 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 (三)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 (四) 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 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

4、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 5、笔录必须签字盖手印。

6、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根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全国性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由其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2.销售类法律法规

销售类法律法规有《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18年2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国务院通过之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销售类法律法规

销售类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6、《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参考资料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参考资料来源:鲁山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4.销售无出版社的图书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5.销售无出版社的图书该负怎样的法律责

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

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违反规定,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含有违反宪法,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国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的;发行、散发、附送和出租无书号、刊号、版号及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法出版物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6.卖政治禁书触犯的法律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 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 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 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 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 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 罪处罚。

第十二条 个人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 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三) 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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