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引导群众遵守法律法规(你怎样劝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其他

牡丹江律师网 2023-06-10 12:47

1.你怎样劝导他们遵守法律法规

一、宣传、引导行人文明行路,劝阻不文明行路行为;

二、宣传、引导非机动车安全文明骑行,劝阻不文明行驶行为;

三、宣传、引导机动车行经斑马线应减速避让,劝阻不文明驾驶行为;

四、使用照相机、摄像机对以上违法行为人或车辆进行录拍,记录违法行为;

五、扶助老、幼、残疾人安全文明行路,热情为外地驾驶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

六、劝导员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有越权行为。

2.如何树立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增强法治观念

一、法治社会的基本认识

法治社会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建设内容被表述是2012年末,与人治社会相对而言的.学界尚无公认的界定,应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其一,制度层面的规则系统.包括国家正式的法律法规、社会自治规则及习惯等规则系统.法治社会之 “法”,在构成上是多元的,既包括正式规则,也包括自治性规范,还包括无形的规则.因此,其范畴有别于其他领域的法.其二,心理层面的认同.即社会群体和成员对规则的理念和精神上的认同,并自觉服从与践行的习惯.其三,秩序层面的运行.表现为社会各类组织、成员与国家各职能部门间形成自治与统治的分工协作,形成共治的秩序.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关系: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既相对独立又密切互构,而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力量(或主导力量).

从一体建设的三极来看法治的重点不同:法治国家强调权力控制;法治政府强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法治社会强调人权保障、社会自治.

二、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自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以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已有了一定基础,但法治社会建设仍是一个短板.法治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两大方面:

(一)法治精神的全面缺乏

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滥用行政权、司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尤其是强势群体带头违法对法治精神的破坏极大;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全社会“敬法”氛围淡薄,钻法律空子、“法不责众”心态普遍.

(二)现行普法模式的落后和低效

实施普法已近30年,但从基层反映看,当前的普法模式仍旧偏向于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并且普遍存在着形式主义做法,严重影响普法的实效.

三、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

(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1.抓“大”和抓“小”并举,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首先,抓“大”,即注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信仰的培养.这是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关键.其次,抓“小”,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中小学课堂和教材.

在普法中要区分两个重点:对公民普法要以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为重点;对公职人员普法应以严格依法为重点.

2.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针对以往普法的方法单一、形式主义问题)

首先,注重“参与度”与“互动性”.让公众参与法治各环节,在互动中放大宣传教育效应.其次,从宣传方式看,由单向灌输向“整合性”“创新性”方式转变.“整合性”即把普及法律知识与培育法治信仰、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重视法治示范创建活动.“创新性”增强新媒体作用,以多元、灵活方式创新普法的形式和内容.

3.以刚性约束培育法治精神

除了宣传倡导,还须依靠刚性的约束机制和信息化手段.如通过公正宣判和以案说法等制度设计形成对全社会的威慑力和正向引导,培养全民守法意识.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是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内在要求,法治化程度越高,社会治理越接近善治.

首先,在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各领域深化依法治理.旨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其次,发挥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依法治理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也要依靠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即硬法和软法并用.

再次,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一个自然段的文字来阐述社会组织如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为使公民信法、守法,就须以好的服务使民众亲法.为此要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从服务层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首先,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为最大限度预防矛盾发生,要完善两个机制: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民主决策的法定程序机制.为了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要创新和发扬“枫桥经验”.其次,充分发挥不同纠纷解决制度的优势.如发挥人民调解的民间性、成本低、方便快捷等特色;发挥仲裁的中立性、保密性和专业性特点.再次,建立完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和网络来强化纠纷解决的效果.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有丰厚的法治土壤,其中应蕴藏着全民知法、信法、用法、守法的养料,这就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

3.如何正确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 网信部门

一、利益诉求的定义

利益诉求是指利益表达的方式和途径,它包括个体利益诉求和群体利益诉求两个方面。

二、利益诉求产生的原因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现实需要,都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但如何理性表达自己的愿望,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却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话题。社会在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不必讳言,总有一些人的现实需要不能适时得到满足,有些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于是,人们就会通过一定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希望能解决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旧的矛盾和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又会出现,这在社会生活中也是正常的现象。而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社会各方面妥善处理矛盾、解决问题,这正是社会不断走向文明、走向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解决利益诉求的重要渠道

在我国,信访是人民群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的重要渠道。这个渠道历来是畅通的。新修订的《信访条例》5月1日实施以来,畅通信访渠道被各地各部门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从国家信访局建立办信、接访和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到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开门大接访”活动;从一些省市区开展领导干部集中接访月活动,到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拓宽信访渠道新办法,群众信访渠道上上下下都得到了进一步的畅通,更好地尊重和保护了信访群众的民主权利。同时,群众信访问题的解决力度进一步加大,大量信访突出问题都在基层得到了妥善解决。这些都说明,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依法信访,是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途径。良好的信访秩序,是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前提和保障。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定要讲道理,讲秩序,讲法律,这样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不是这样,非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增添新的矛盾和问题,也有违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初衷。因此,在信访之前,我们一定要清醒、客观地判断一下,自己的利益诉求是否真的合理,合理的成分有多大,再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不迟。在信访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清醒地意识到,什么事都得讲法律,表达诉求同样需要依法,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要知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四、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的必要性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维护社会稳定。人人为和谐稳定尽责,人人为和谐稳定出力,关键就在于要有实际行动。对于信访群众来说,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以理性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我们的各级干部也应该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主动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理顺情绪。这样,我们才能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4.如何引导员工群众依法依规逐级上访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和《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信访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五一长假除了旅游 还能做什么?辅导补习 美容养颜 家庭家务 加班须知人。 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六条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来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七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走复查(复核)程序。 第九条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十条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或者省级相关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告知书。

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督办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

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走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5.如何培养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

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我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古代中国的基本政体形态是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

而且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也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使古代中国形成了系统严密的官僚体制,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近代以来,中国曾经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运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权观念、自由与平等、个性解放等现代价值观念统统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而抛弃,而许多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义的东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识却一直存在了下来。

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

这主要是由于:1.客观上由于自然经济、宗法家族和集权专制三位一体的社会存在形式,导致商品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与之相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

这是传统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客观原因。2.主观上由于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义轻利。

受其影响,时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居然会因打官司有贪利嫌而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不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意识和行为。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没有及时转变思路。转变到提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上来。

这也是导致公民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这主要表现为:1.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

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勾当。

2.现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无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的大小。

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没有约束力,则是无效。如制度对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等行为的规定,基本上是无效的。

如果制度对人们行为有一定约束力,但没有达到制定制度时的预期效果,则是效率不高。如制度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行为的规定。

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了诸如打假者被打、索赔者索不到赔、纳税人竞争不过高逃税等现象。制度的不完善影响了国家社会的正常运转,对公民意识的形成起着抑制作用。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我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笔者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认为主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必须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所谓外部环境,主要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

经济环境方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为现代法律意识是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产物。政治环境方面要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民主体、政治活动程序和政治观念的科学化。

因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识是在民主意识的基础上产生的。文化环境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作为精神文明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体发展水平的制约,公民法律意识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赖于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完善和发展。所谓内部环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状况。

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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