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哪些相关法律)其他

成都律师网 2023-06-10 02:41

1.目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有哪些相关法律

你好,以村民委员会为自治组织的村民自治,属于农村居民以村为自治区域、实行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自治,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

它的特点是: (1)自治组织的成员是农村的居民,是以农民为主体的自治。 (2)自治的决策内容足村民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自己管理本村事务,其范围是与本村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务。

(3)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只行使单一的自治职能。自治组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行使自治权,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村民自治组织的领导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经过政府机关的任命程序,而是从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2.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有哪些

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包括《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丨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0年9月21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 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的许多内容也与村民自治紧密相关。

3.村民自治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 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条 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 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 村民大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 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通过后监督执行;(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可以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

4.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做了部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部法律。第七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做了部分条文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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