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费有异议,如何保障自己权利其他
法律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其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以及管辖权异议案件。因此,在确定案件受理费时,应根据案件类型和事项确定交纳标准。
对诉讼费交纳有异议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因此,刘某不可以对通知书提起诉讼,可以通过向作出该通知书的法院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通知书载明金额予以复核。 附:《复核申请书》格式样本一份。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申请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请求对XX案件诉讼费金额进行复核。
事实与理由:
(写明申请复核的诉讼费交纳决定、异议的具体理由及法规依据)
综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对该案诉讼费金额予以复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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