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有关中学生法律法规(针对中学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自贡律师网 2023-06-05 23:45

1.针对中学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即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非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内容中有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关于某些问题的专项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通知其实还有,这些要是全部总结完要一些时间的,以上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希望对你有帮助。,你可以试下

2.中学生法律10条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有:⑴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⑵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⑶营业性台球室;⑷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机室;⑸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的播放场所。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指: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7、“环境”包括14个方面的内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8、我们常提到的9种环境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

9、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公共财物,并设法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附近的交通警察。(拨打电话110)。

10.当你发现一起交通事故,而肇事车逃跑,你应该记住逃跑车的车型、颜色、号牌等特征以及逃跑的方向。

3.关于青少年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

4、刑事诉讼法及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以及教育法中关于未成年人都有相关规定

5、各省市均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4.中小学生法律条例

中小学生常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扩展资料: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刑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关于初中生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伴我成长 曾经有过想当一名律师的念头,想像着自己能站在法庭上,妙语连珠,巧舌如簧,用自己的力量伸张正义,严惩恶徒。

总觉着做一名优秀的律师必是一件威风凛凛的大事!但是这个念头最终还是被打消了。因为做律师似乎就要把那成千上万的法规法律背得滚瓜烂熟,直到倒背如流!关键时刻拿出相关的条文条例来严惩罪犯。

可是如此海量的背诵,我实在不敢笑纳。所以从小就又有了一种对法律既害怕又悻悻的感觉。

直到五、六年级,我们的书本中忽然有了新成员:《法制教育自助读本》。有的同学很不在乎地放在一边;有些人则开始兴致大增,翻来翻去地胡乱“研究”起来;也有人和我一样翻开书津津有味地看起来……就这样几乎每天我都会看一二个案例,或在老师的勉励下写写心得。

渐渐地,我对法律恐惧、悻悻的感觉逐渐演变成一种好奇感。这样日积月累我也掌握了很多法律知识。

我明白了作为一名青少年,我大可不必背诵所有的法律条款,只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可。有了这些常识后,我们就可以了解自己应当作什么?不应当作什么?后来,我深深地喜欢上了《今日说法》这个节目。

其中源自生活,最真实的案件最让我们关心。这些扑朔迷离,心惊胆战的案件,使我们不禁痛恨骗子的狡诈,咒骂恶人的凶残;同时现场嘉宾的精彩讲解又使我们受益匪浅,明白了一招招“自救之法”。

其中一个案例最令我难忘。案件讲的是一个女中学生天天被人勒索要钱,她自己非常害怕又无力抵抗她们,就天天偷家里的钱给她们。

若给的钱少了,那帮人就对她恶语相向,拳打脚踢,以至于那个女生自杀了!她的父母事后发现一本惊心动魄的日记,里面用泪水洒满着女孩的恐惧和悲惨……当时我就想假如我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现场的嘉宾当时就说出了应对方法:首先要冷静,然后要马上告诉家人或老师,必要时就要报警;不要心存恐惧,觉得丢面子,迟迟不做处理,这样那帮人就会变本加厉地勒索你。现在回想起来,我依然有些害怕,也暗暗地庆幸自己知道了应对方法。

后来到了初一,我们有了两周一次的法治课,记得老师曾经告诉我们:作为法制社会的小公民,我们要“知法,懂法,守法”。老师独特的方言总是逗得我们忍俊不禁,但他的话还是深深地印在我心里。

这样的快乐学法过程一直伴随着我的初一生活,后来惊鸿一瞥,邯郸某学校发生了暴力事件的消息不胫而走,一夜间传遍了省市。说是一个女住宿生因为斜瞥了一眼一个不认识的女住宿生,便被她和其他的住宿生残酷地虐待了两天两夜!该女生现在已经住进了医院。

那些女生的做法真是惨不忍睹,让人恶心,令人发指。真不知道那些还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子们怎么会有如此恶毒的做法?而且这次暴力事件离我们是这么的近在咫尺。

同样的,我在想如果我遇到类似的事情该如何处理?经过分析我认为可以采取很多方法:例如要想办法逃离她们,然后去报警;或者伺机通知家人来拯救;再或者遇到人多的地方就迅速大声呼救等等。如此多的方法都归功于我这些年的法律学习呀!现在我已经上初二了,虽然没有了两周一次的法制课,但我深知:法律能够帮助我们健康成长,法律是保护我们自身安全的最好工具。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去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会用法律。在我们学法的同时,也应号召身边的同事,同学们一起加入学法的队伍中来。

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只有大家手牵手,一起增强法律意识,共铸我们的美丽家园,我们的世界才真的会变成“世外桃源”。法律伴我行,法律伴着你我他。

让法永驻在我们大家心中,为我们健康快乐成长保驾护航。

6.有关中学生的法律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

7.中学生法制安全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8.有什么关于中学生的法律知识

中学生属于未成人,对于其保护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保护法》,《义务教育法》。

其中关于中学生在学校的法律条款介绍如下:《未成年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扩展资料副标题中推搡学生 ,把学生撵出教室,未经允许私自翻抽屉行为不合法。没收手机若学校有规定,学生不能携带手机进校;老师发现后也只能是代为保管,在一定时间后需要归还学生,另外老师在保管期间不能去打开手机看学生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参考资料:陕西省教育厅-能否把学生赶出教室思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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