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船舶从事哪些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

高新区律师网 2023-06-04 01:09

1.船舶从事哪些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般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2.违规出海的渔船处罚是什么

立案处理,罚款,没收捕捞工具,依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方式不同。

28个常用法律依据 1、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捕捞辅助船须随不同作业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8条、第5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严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9条、第31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3、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4、严禁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5、严禁捕杀、伤害、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2条、第31条、第3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18条、第26条、第2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6、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借、冒用各类涉渔证书(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等)。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4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7条; (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4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第18条、第2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7、严禁在渔港水域内违规从事有关活动(包括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弃置或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水上、水下非法或违规施工作业,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21条; (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3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8、严禁非法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包括未批先建,擅自加装或改变渔捞设施、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主机功率、吨位、主尺度)。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40条、第146条、第149条、第15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9、严禁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造船厂(点)制造、更新改造渔船。 主要法律依据: (1)《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4条; (2)《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6(危险物品肇事罪)。

10、严禁妨碍公务、抗拒执法。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39条; (2)《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11、严禁无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41条。

12、不准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拖网类不得小于54毫米,其中拖虾不得小于25毫米;围网类不得小于35毫米;刺网类分别不得小于110、90、50毫米;张网类分别不得小于55、50、35毫米;杂渔具不得小于35毫米;陷阱类不得小于35毫米,笼壶类不得小于25毫米)。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农业部通告〔2013〕1号。

13、不准渔船在禁渔期内携带禁止作业的网具。 主要法律依据: (1)《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8条、第59条。

14、不准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5条、第42条。

15、不准渔船未经批准跨省跨海区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

3.水上作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要求有哪些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5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23号)三、安全技术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号 2007年6月14日施行)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 年 7月 5日建设部令第 128号发布并施行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4年10月25日施行)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2014年9月1日起施行)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号令2011年5月24日)五、建筑起重机械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六、消防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4、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9]46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2013年6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2013年8月19日修正)九、安全费用1、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3、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号2001年10月27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3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2014年5月14日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2011年12月31日修正)9、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3月15日)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年9月1日)12、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11年9月1日修正)2、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8年2月1日施行)4、生产安。

4.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在施行远洋渔业项目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远洋捕捞渔船,应当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事先报农业部审批。

远洋渔船所有权变更为他国公民或企业所有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渔船所有权注销登记。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将渔船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复印件报农业部备案。

远洋渔船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技术检验合格、渔港监督部门依法登记,取得相关证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超过报废船龄或未取得相关证书的渔船从事远洋渔业生产。

(二)远洋渔船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证书,按规定悬挂旗帜。到公海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场所、类型和时限作业,遵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在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远洋渔船,应当遵守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渔业协议及该国的法律法规。远洋渔船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专业远洋渔船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渔业生产。(三)远洋渔业船员应当经农业部审定合格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经农业部授权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并具有1年以上海洋捕捞经历。

远洋渔业船员、远洋渔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和涉外知识,参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培训。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凭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远洋渔业船员聘用合同、远洋渔业船员"职务船员证书"和"专业训练合格证"、远洋渔业船员政审等材料,为远洋渔业船员办理海员证。

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在远洋渔业船员出境前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法律知识教育。远洋渔业船员在境外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5.我国渔船到公海从事捕捞遵守哪些规定

应遵守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遵守国际法的一般法律 规定。

如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 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 群的规定的协定》的相关规定,遵守《联合国粮农组织渔船识别和识 别标准》的规定,遵守我国已加人的金枪鱼国际渔业组织的相关规定 等等。禁止渔船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1)没有有效的许可证从事非 法捕捞;(2)没有按照规定保留准确的渔获量数据和相关的其他数 据,或违反渔获量报告的规定,严重地误报渔获量;(3)在禁渔区或禁 渔期捕鱼,或在没有配额或已达到配额的情形下捕鱼;(4)直接捕捞 暂时限制捕捞的鱼种或禁止捕捞的鱼种;(5)使用禁用的渔具捕鱼; 伪造或隐瞒渔船的标志、船名或注册号;(7)隐瞒、篡改或销毁调 查证据等。

不得在公海上使用大型流刺网作业,不得捕捞溯河产卵鱼种、海 洋哺乳动物、海龟和捕杀海鸟。

6.从事海洋捕捞生产活动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海洋捕捞生产作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就我国目前海洋捕捞组织形式而言,基本上是公司加渔船的 模式,专业的海洋渔业捕捞公司管理较为规范,而个体渔船管理的难 度则比较大。特别是渔民传统的粗放式生产方式、传统观念和习惯所 导致海洋渔业捕捞行业"无法、无序、无度"的"三无"情形泛滥,使得 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从法律效力的层次上来说,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生产首先应遵守我 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有多边公约,如1972年《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有双边条约如《中 日渔业协定》、《中韩渔业协定》、《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中越 《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等。

其次,要遵守国内法和规章政策。遵守我国渔业基本法律如《渔 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海洋环 境保护法》等;遵守国务院制订的渔业管理的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遵守 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渔业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农业部关于海洋渔业 的专项管理制度,如《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法实施细则》、《远洋渔业管理规定》、《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船舶登记办 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等。

遵守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 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 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实施 办 法》、《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 遵守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禁止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的通知》、《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 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休闲 渔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等。 在我国海洋渔业捕捞的法律法规中,法律效力的层次明显不高, 部门规章和政府政策占主导地位和起指导性作用,捕捞企业和渔船在 实务中应特别注意这些规章政策的变化,使得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7.

你好,从法律的角度讲电鱼是违法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修正)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 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涉及船舶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有多少具体名称

你这个问题??????太多了,而且太杂!

海事的东西不像中国刑法民法那么规范和统筹!

而且海事法和别的法不一样,属于国际范畴的,所以除了海事法以外

还包括了好多公约和条款和规则

而且我不知道你说的是指国内还是国际

要说国际的话,恐怕全世界也没有一个人能完全的总结出来

因为每个国家的具体规定也不一样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船舶油污这块,就包括了海事法CMC,海事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FUND CONVENTION,燃油公约BUNKER CONVENTION,STOPIA,TOPIA,HNS CONVENTION,MEPL-98,RCPVSP-83等等的公约

这里有涉及了责任限制,所以又有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等的内容

而这里我们国家只有CMC,CLC-92和燃油公约等加入

而像设立基金这类的公约规则我国却没有加入

至于说我们国家船舶法律法规这块做的还不够完善,和国际接轨也不是很好,很多公约也没有加入,所以大多数海事律师所引用的法律很少只用CMC即chinese maritime law

打字好辛苦,希望能采纳!

9.法律小贴士:禁渔期捕鱼构成犯罪吗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3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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