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在调味品方面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吗?(美国的法律有哪些)其他
1.美国的法律有哪些
美国法律: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2.美国一共颁布了多少部法律法规
美国是普通法,它是以生效案例为判决依据,比如前面有人偷一万美元判三年,这个人偷盗数量手法相似,也一定要判三年。如果没有相似的案例,法官就要费脑袋引用最相近的案例,再根据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确定一个刑期,法官在审判的同时也在创制法律,因为后边的人很可能要引用他的判决作为判案依据。
要统计美国的成文法律法规非常难,因为美国两院每年都要通过很多很多的提案,其中很多是有约束性的,不只美国联邦在创制法律法规,州的议会也在创立法律,所以在美国各州执行的法律不尽相同,有人就用这个地区差异,通过移民来规避法律义务,或者寻求对自己有利的结果。
比如,现在有12个州完全废除死刑,38个州保留死刑。美国宪法赋予公民持枪权利,但是各州都有不同的限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合法持枪,比如有犯罪前科的人就被限制持枪,九一一事件后,自动步枪就基本被限制了,枪店只能出售不能连续射击的非自动步枪。
3.美国的保秘法律法规有哪几部分构成
美国的保密管理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宪法层次。美国宪法第1条第5款规定,“参众两院应各自保存一份议事记录,并随时公布,除非他们认为某些部分应该保密。”[1]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公开,但同时规定了公开的豁免条款,从而授予美国行政管理部门保密事权。
第二是法律层次。与中国的保密管理法律体系不同的是,美国至今没有颁布专门的保密法。美国的保密法律体系是由多部法律组成的,主要包括《间谍法》(1917)、《国家安全法》(1947)、《原子能法》(1954)、《信息自由法》(1966)、《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总统档案法》(1978)、《涉密案件程序法》(1980)、《情报人员身份保护法》(1982)、《公共利益解密法》(2000)、《情报改革和防恐法》(2004)等。上述法律构成了美国保密法律的基本框架,并根据美国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订,其中《信息自由法》分别在1974、1986、1996和2007?进行过四次较大幅?的立法修订,以满足保密管理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三是法规层次。美国保密管理的具体政策来自于历届总统发布的《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从1940年3月罗斯福总统发布第8381号总统令开始,杜鲁门、艾森豪威尔、肯尼迪、卡特、里根、克林顿、小布什、奥巴马都颁布了关于《国家安全涉密信息》的总统行政命令,每一个总统令都有特定的代号,例如小布什政府的总统令代号是13292,奥巴马总统令的代号是13526。九十年代以来,美国《国家安全涉密信息》总统令的架构基本稳定,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1、原始定密。主要规定定密标准、密级、定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标识、定密禁止和限制、定密异议等条款。
2、派生定密。主要规定谁拥有派生定密权、应该如何使用派生定密权,要求拥有原始定密权的机构制定书面形式的定密指南,并需由高级官员具体负责监督、审查和更新。
3、解密和降密。主要内容包括解密权限的规定、移交文档的解密降密规定、自动解密规定、系统解密规定、强制解密审查、以及申请解密的处理等。
4、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接触秘密信息的一般性限制、对涉密信息的分发控制、对特别接触方案的规定、以及对于历史研究人员及某些特定前任政府官员接触涉密信息的规定。
5、实施和审查。此部分规定了负责总统令实施办法制定的机构及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规定了作为监督机构的国家信息安全署的主要职能;规定了作为定密复议机构的部际安全定密复议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规则程序及主要职能;还规定了创始或处理涉密信息的部门长官需要承担的职责以及处罚规定。
6、一般性条款。主要介绍总统令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一般性规定以及生效时间
4.美国法律中statutes,law,regulations有什么区别
您好!
先简单说一下:statutes 和 regulations 的产生方式不一样,但是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至于law,就是对法律的泛称啦;但是一般如果不在特殊环境/语境下,默认law是指statutes。
Statutes 指的是立法机构以投票的形式通过的"成文法典"。联邦的Statutes就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汇编成册的有数十本(我记得是四十几本),涉及广泛,比如"犯罪以及刑事责任"是第18本,诸如此类。一般Statutes以编号和章节出现;比如 “U.S.C. Title 17, Chapter 9 Section 603” 就是指 United States Code (美国联邦法典) Title 17(第17册 是版权法) Chapter 9(第九章) Section 603 (第603段) 所规定的内容,并以具体段落出现,一般几十字到上百子不等,有的时候也有上千字;另外,国会每隔几年会周期性的修订这些Statutes,重新出版的法典汇编也会将这些改动加进去。 除了联邦有一个大的Statutes, 每个周也会根据自己州的情况出台一些Statutes, 也都是以成文法典汇编的形式;各洲的statute对于联邦往往是补充和细化,所以也算Statutes (联邦法律跟州法律的矛盾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不做展开了)
Regulation 往往是在Statutes基础之上衍生出来的管理条例,与statutes不同的是,这些regulation不是通过立法机构以投票的形式通过并实行的,而是由执行机构创立并施用的。从内容上,更像是"法律法规的官方解释,操作指南,以及常见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某些领域,因为行业的特殊性 立法机构通过的statutes往往不能满足或者适用于种种日新月异的新情况,因为立法机构通过一部新statute或者修订旧statutes的时间周期很长,而期间很可能社会和经济环境有了不小变化,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regulation来进行辅助,以确保依然 "有法可依"。一个最简单易懂的例子:美国证券法 或者 美国专利法 都涉及变化很快的行业,statutes的确会涵盖一部分情况,明细责任 义务 之类的种种法律要求,但是这不能覆盖全部的情况 (因为立法机构都是选举出来的政客 议员啦什么的,他们因为种种局限性 不能非常准确预见具体的变化 所以也不能有针对性的将这些东西统统写进statutes) 所以,regulation就是执行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创自立的一些管理规定,灵活性高,可变动性也大。很可能头一天股票市场出现了一个什么小问题,或者某个专利申报与另一个专利申报有冲突,第二天就会有相应的regulation出来了。这样一来,往后类似的情况都可以参照这个regulation;不过也许您已经猜到了,当regulation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立法机关就会将这些regulation筛选整理一下 一起放到新修订的statutes里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内线交易。当时证券法作为Statutes刚出台的时候,对于内线交易的法律定义并不是很明确,很多种情况下,这些statutes也说不准适用或不适用,所以美国国会给予了证监会一个很高的自行裁量权,让证监会自己依据"对即时信息的合理判断" 来按照 "证?法(也就是statute)的根本原则" 去 "管理"(impose regulation) 很自然的,若干年之后,insider trading的regulation越来越多,国会就重新修订了一下证券法。 另外补充一点,美国证监会本质上是一个管理者(regulatory agency),它具备执法的职能,但是更多时候它只是颁布regulation并监督上市公司们对于其所颁布regulation的合规情况。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美国环保局(EP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都是通过regulation来履行其职能,而不是直接通过statute;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regulation更有实际的参考价值,首先因为regulation是针对具体的情况而产生的,直白明了;其次是因为regulation的语言通俗易懂,不像statutes那么晦涩抽象。
总结一下,法律是为了公平正义,就好像吃饭是为了精力充沛;法律要有statute作为基础,就好像吃饭要用筷子/刀叉;法律具体实施需要regulation来达其到目的,就好像吃饭最后都是吃到嘴里;
希望对您有帮助
谢谢。
5.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
作者:Wang S 链接:/question/29119972/answer/43277115 来源:知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可以算是美国行政法的基石。它规定联邦行政机关(所谓的administrative agency)行为的一般程序性原则。
先简单说说美国行政法的背景可能会好理解一些。当代美国在罗斯福新政之后出现了所谓“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现象,即尽管传统的三权分立依然是政治体制中公权力划分的宪法基础,但是出现了很多无法利用传统的国会(立法legislative)和总统(虽然也称“行政”,但是这里指executive *)之间界限来划分的所谓“行政机关”。
很多这些机关既有行政机构的特征(比如去调查)、又有立法机构的特征(比如制定“法规”(rule)??美国法律语境下,“法规”是亚级,低于“法条”(statute)。立法机构制定的叫做“法条”、政府依凭宪法或法条授予之权力所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叫做“法规”)、还有司法机构的特征(比如作出行政决定和裁决)。
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以及节奏的加快,这种集多种权力为一体,运作远比单纯的国会部门(比如各类专门委员会)、行政部门或者法院高效的机构在现代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扮演越来越普遍和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行政国”的概念出现的原因。
问题在于美国传统的宪法分析在如何处置行政机关的问题上是存在真空的,因为这些部门既不属于立法也不属于总统一支。所以,这些行政机关的行为在程序上应该有哪些义务和权力,违反这些义务或者越权后应该怎样约束,这是APA关心的问题。
* 美国的行政法语境下的“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和传统宪法中总统分支的行政机构(executive)虽然中文都是叫”行政“,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总统支的所谓”行政机构“很多时候狭义指的是内阁部门cabinet,广义上指cabinet和agency合在一起(虽然这种分类有争议)。
真正在行政法讨论时, cabinet基本上都是叫某某department;而行政机关笼统称为agency或者independent agency。 大体的框架上,APA最核心的部分涵盖了四种行政机关的行为: 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正式制定) In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非正式制定) Formal Adjudication(正式行政决定) Informal Adjudication(非正式行政决定) APA给这些行为限定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程序规范。
比如说第二类(IR),一个行政机关如果需要非正式制定法规(在决定制定一项法规应该通过正式还是非正式的手段的问题上,APA和相关案例有具体的判断标准),需要经历发布公告(notice)、征求各方意见(comment)、发布最终规定且阐述对于各方意见的反馈(concise general statement)。这里面具体的程序细节此处不表。
对于其他行为,APA也有类似的要求。 除了这四种行为之外,APA也有一些豁免条款,比如一个行政机关针对紧急事项的行政行为、政策通告的公布、行政部门的解释性条款发布等等很多可以不必满足APA规定的某些程序。
在这些干货的程序规定之外,APA还有两个重要的部分。首先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这个和APA不是同时颁布的,但是有些人会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内因为联邦法典内(U.S. Code)这两个是拴在一起的(传统认为APA从5 USC 500开始;FOIA的主要内容在5 USC 552)。
FOIA的话,基本上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应该类似于国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国内是国务院而不是人大制定的,而FOIA是国会通过的)。
另外一部分就是从5 U.S.C. 700左右往后,APA有授予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的条款。这个在美国的行政法里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很多案例组合起来后产生了不少关键的行政法原则(最核心的是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定和行政机关不同,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特别离谱,法院将维持原判。
具体的若干deference级别需要分析APA文本和案例)。 但是APA也仅仅是“一般性”的行政行为程序原则,很多具体的法律可以给具体的行政机关施加其他的程序规定,如果是那样的话,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APA *以及* 其他所谓“组织法条”(organic \ enabling statute)或者实体法中的程序规定。
这就更复杂一些,需要具体的情境分析了。 APA是联邦法律。
各个州也基本有自己的小APA(虽然不一定叫这个名字)。那些就限制州内行政机关的行为。
所以我不知道国内对应的法律是什么。在美国的法学院APA基本上是任何行政法课程的主要授课内容。
之前上中国法的时候教授说国内没有一部统一的可以和APA相对应的法律,部分内容对应《立法法》、部分对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有一些散见其他法律。因为没有在国内读过法学院,只能做此理解。
6.法律是否越完整越好例如美国的法律大多时候都是很具体的,但正因为
美国是判例法制度,虽然和中国的成文法制度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通过文本形式将法律原则和规则表述出来,给司法提供参照标准。
您的问题涉及到法律和社会其他调整手段的界限问题,完整作为一种法律固有的品质,更精确的表述是严密,在需要法律严加调整的领域,确实越严密越好,这样法律的漏洞就会较少,更有益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性。从另一方面来讲,在某些领域如民法等社会自治程度较高的领域,法律只需设立大体框架,和兜底条款即可,不需要事无巨细的规定。
所以这个问题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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