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全(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用法律有哪些)其他

法大师 2023-06-02 02:05

1.市场监督管理局所用法律有哪些

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是我们平时所称的工商局2113,是政府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该部门行政执5261法的内容比较多。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标法》、《4102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法规条例方1653面的有《商标法实施细则》、内《广告管理条例》、《企业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名册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容定》、《关于交纳商标注册费的通知》等。

2.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加强价格管理,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安定人民生活, 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价格管理应当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三条 国家对价格管理采取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

第四条 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物价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价格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的政策,做好价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本条例所指的价格包括: (一)各类商品的价格; (二)各种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六条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

第七条 制定、调整实行国家证定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反映供求状况,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并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各类商品价格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二)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定价; (三)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八条 国家定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国家指导价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差率、利润率、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生产者、经营者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分工管理目录、收费项目分工管理目录,由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家物价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制定、调整。 第十条 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掌握市场商品价格信息,通过国营工商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供销社组织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市场商品价格。

在市场调节价出现暴涨暴落时,物价部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部门商品价格规定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和提价申报制定。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应当对城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价格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价格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执行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处理本系统、本行业内的价格争议,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对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提供有关资料, 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六)建立本系统、本行业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负责本地区的价格管理综合平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地区价格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五)指导、监督同级业务。

3.商品价格监管规定 和商品治理那个、计量、价格管理处罚规定

一下为部分计量规定,如有其他需要请在问题中补充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量的计量监督,惩治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量,是指使用计量器具,对商品进行计量所得出的商品的量值。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 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 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对问题的补充 为防止在****期间市场**商品及**价格异常波动,保证**商品及**的质量,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即日起开展对**商品及**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管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商品及**价格和质量。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及**价格监管,从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个体户对凡是实行我部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要严格执行我部或者国家商品规定的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即日起要对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签、签货对位,标识醒目,内容齐全,明码标价率100%;各级各类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显示屏、公式栏、公式牌、价目表,费用结算清单等多种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拒不执行我部或政府价格政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趁机涨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法经营者,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二、加强**商品及**价格的监测,保证**期间**价格稳定 为了加强对**商品价格动态管理,我部在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单位设立价格监测点,对**商品实际购进价、销售价及招标采购商品的实际中标价实施监测,各商品经销企业对于**商品一律不得涨价。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如实提供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确保价格监测内容及时、准确、真实。

三、加强**市场监督,确保**市场质量 加大对商品质量和购销渠道的检查力度,强化市场检查,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商品和无证经营商品等违法行为。检查的商品品种是:** ** ** ** **等。

对**经营企业和**机构,重点检查购进渠道、购进发票、产品质量等。 对发现经营者擅自更改价格者,将严肃处理。

四、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市场的稳定 为保障商品管制期间的市场稳定,我部各监管部门将市场进行明查或暗访。对有关价格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将由我部监管部门按规处理;对有关商品质量的投诉和举报将由我部相关部门按规查处;具体各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如下 :**部门:电话**;**部门:电话;各有关单位对投诉举报电话要随时受理并查处,及时反馈查处情况,确保商品及质量和价格稳定。

4.监督管理办法总则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监督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5.销售类法律法规

销售类法律法规有《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2018年2月9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国务院通过之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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