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其他

轻律 2023-05-31 22:13

1.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

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各种法律层级上都有些相关的规定,我找了些主要的法规,您可以参考一下。

另外根据您所在地区,可以看看当地是否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2.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您好: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

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

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3.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一些相关法律

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各种法律层级上都有些相关的规定,我找了些主要的法规,您可以参考一下。另外根据您所在地区,可以看看当地是否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支付指引》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意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条例》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4.查一些全面的关于淘宝网上交易的法律常识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部委规章及文件 > 国务院组成部门 【法规名称】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颁布部门】商务部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颁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商务部现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请参照本指导意见内容,积极开展网上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和维护网上交易良好环境,不断总结经验,共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六日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重要模式。鼓励开展网上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拉动消费,促进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当前,网上交易正在我国城乡市场普及,发展速度快,社会潜力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维护网上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网上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网上交易及其参与方 (一)网上交易 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

(二)网上交易参与方 网上交易参与方包括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和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1.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具体指: (1)卖方,利用互联网出售商品或服务。

(2)买方,利用互联网购买或获得商品或服务。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格的,交易方应当符合其规定。

2.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根据其服务内容可以分为: (1)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从事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是平台服务提供者为开展网上交易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互联网、计算机、相关硬件和软件等。

(2)网上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为优化网上交易环境和促进网上交易,为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认证、信用评估、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物流配送、交易保险等辅助服务。 生产企业自主开发网上交易平台,开展采购和销售活动,也可视为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

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网上交易辅助服务。 二、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网上交易具有特殊性,可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但网上交易的参与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遵守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网上交易以互联网环境为基础。为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特别是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三)诚实守信,严格自律 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格自律,健康有序地开展网上交易,不得利用网上交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网上交易参与方规范行为 (一)网上交易的交易方 1.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 网上交易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洽谈、签订合同乃至履行,效率高,成本低。

但交易方在了解对方真实身份、信用情况、履约能力等方面有一定难度,存在一定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交易方应认识网上交易的特点,谨慎交易,积极防范风险。

2.了解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 交易各方在交易前要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交易信息,可以要求对方告知或向交易服务提供者询问,必要时也可以向有关管理、服务机构查询。 交易各方应在适当的时间将自身与交易有关的真实信息告知对方,如:营业执照和特殊业务许可证照的有关信息,实体经营地址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另一方要谨慎对待,慎重交易,警惕和防范利用网上交易进行欺诈的行为。 3.遵守合同订立的各项要求 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注意下列事项: (1)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 (2)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 (3)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 (4)价款的支付,标的物和有关单据、凭证的交付; (5)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准据法的确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方采用格式合同的,制定合同的一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并注意适应网络特点,相对方要仔细阅。

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碰碰心情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编辑锁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4年1月26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文件发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5月3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9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1]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鲜活易腐、定作等四类商品除外。

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将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支持。[2] 部门规章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2.2网络交易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2.?第三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3.?第四章法律责任4.?第五章附则5.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1.?《办法》的出台背景2.?《办法》的具体政策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十一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

6.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 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 1。

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

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

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

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

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 1。

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

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

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 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

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 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7.网购平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完成后,其第44条规定使用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概念,并且规定了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具体情形: 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2。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3。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应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不应机械处理。

消费者主张网络交易平台未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销售者已不再平台经营,不能苛求网络交易平台在纠纷发生之时仍能提供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因为任何机关都不可能实时掌控公民的各种信息,不应加重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8.《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 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第六条 鼓励支持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二章 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第二章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第七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 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第八条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第九条 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二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十三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四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

9.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

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

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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