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审批局法律法规(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需制定哪些规章制度)其他

深圳律师网 2023-05-30 01:33

1.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需制定哪些规章制度

1.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规范"两个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承担政府自身建设相关职能,参与相关部门推动和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县级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进入中心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3.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对需要几个部门"窗口"联合办理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对审批项目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4.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5.负责对局机关和"两个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考评、考核。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6.指导、协调、监督县政务服务分中心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乡镇、村(社区)、组为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全县政务(为民)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

7.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通常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同意、注册、认可、登记、检验、年检等几十种。但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没有具体统一的法律法规。不同行政许可参照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例:

营业执照的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代表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国家只是规定了各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及特定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可以行使审批权。也就是什么事归什么地方管。具体审批参照的法规条文还是该行业特定的法律法规。

3.县政务服务管理局需制定哪些规章制度

1.负责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规范"两个中心"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承担政府自身建设相关职能,参与相关部门推动和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县级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进入中心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3.建立并联审批制度,对需要几个部门"窗口"联合办理的事项进行组织和协调。

对审批项目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 4.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5.负责对局机关和"两个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考评、考核。受理当事人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6.指导、协调、监督县政务服务分中心相关工作;指导、监督乡镇、村(社区)、组为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全县政务(为民)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 7.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政府部门或机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时应遵守哪些规

(1)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3)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1)项规定,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

5.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现行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有哪些

1、基层法律服务与律师的工作很相似,业务范围非常广泛,除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外,几乎可以涉足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业务范围。

律师代理、办理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基层法律服务也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收取费用,但不得因此赢利,具有公益性。2、基层法律服务所主要有以下业务:(一)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主持调解纠纷;(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文书;(八)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3、主要规章有: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民事诉讼法》。

6.2018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各举一个例子

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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