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知识食品法(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其他

武侯区律师网 2023-05-26 03:54

1.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什么是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省农业厅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面履行这部法律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责任感。厅党组高度重视,把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结合起来,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和全省农业系统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培训内容,要求全省农业系统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精通《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明确职责,依法履职,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我厅还计划在6月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宣传月活动。安排专项资金在全省大规模开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培训。

二、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能,积极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了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职能。省农业厅将按照“两法并行”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能,从食品安全角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结合起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点,从资金、人员等各方面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规范农产品生产销售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一是抓环境监测。大力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组织专家对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进行论证,并加大对禁止生产区的监管力度;在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监控,保证产地环境安全。二是抓标准化生产。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标准化建设,指导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通过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组织化、规模化,更好地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化措施;培育和保护优质农产品,加快推进我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通过发展优质农产品,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三是抓生产者的自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禁止、淘汰、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指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农产品生产者,加大监督力度。四是抓市场准入。今年,我厅将选择有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市场准入制度试点,帮助批发市场建立进场交易检验检测制度,并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的产品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围绕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使用禁用高毒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一是通过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彻底消灭监管盲区,不留监管死角。二是加强抽查,严格执法。重点对主要农产品种植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等进行监测和抽查,做好抽查和执法的衔接,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惩处力度。三是指导服务,督促整改。组织大规模的质量安全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加强禁限用农药有关知识的培训,确保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进村入户。四是完善制度,着眼长远。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探索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维护了中国人民的安全权益,该法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职责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 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 规范的制定等六项重要使命。 1.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内容包括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法 规、制度措施,分析整体形势,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 监管工作情况,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2.作为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 故查处机制和应急处置体系,应加强事前评估预警,制定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早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控制,发生后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危害。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是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

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下决心、下大力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和 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卫生部将力争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依托现有的疾病预防控制和 医疗机构体系等资源,在全国建立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 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

同时正在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4.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同时,卫生部还要负责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标 准。

陈啸宏说,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和 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以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 的优先领域。今年还要完成国家乳品质量安全标准修订工作。

5-6.此外,在整合分散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定新产品的许可规定等方面卫生部也 都有了初步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管理模式 近年来,从阜阳奶粉到三鹿奶粉事件,一系列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忧虑,以及对《食品安全法》的期待。

从分段管理到统一管理 1995年中国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是在原有《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经过四次审议之后才通过的。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建立了对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监管,吸收了在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理念,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等基本准则。

以往,食品安全管理出自多头,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种植,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标准制定和综合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加工过程中的检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餐饮业的安全管理。而《食品安全法》明确了政府和各级监管部门的责任,采用统一协调管理机制,并建立问责制,明确了生产经营当中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一系列规定,实现了风险评估、标准制定、食品检验、信息发布、事故处理相统一。

而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便于管理和操作。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发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这样就能使原来的标准相互协调一致,既不重复冲突,也不留空白,统一整合为一个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此法公布并施行以后,将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展措施 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生产方式还比较落后,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农业部门将以贯彻《食品安全法》为重要契机,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开展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农产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进一步加强检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品种,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是推进标准化生产,引导生产者实施农业过程中的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产记录,从基地入手,以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骨干,带动农户合理施肥用药,从源头上保障质量安全。 四是加强体系建设,特别是抓住当前的大背景和有利时机,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标准、检测和认证体系建设的工作,夯实工作基础。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加快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 六是推进生产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和行业自律,不断地提升组织化程度和社会化服务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现目标 从国务院法制办2004年7月开始着手立法起草工作算起,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四次审议,可谓五年磨一剑。这样一部精雕细琢的食品安全法,在我国食品安全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不可否认,立法只是做好食品安。

5.食品安全法都有什么

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

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 民以食为天。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

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

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

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

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

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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