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中代表人担保条文解读其他

在律 2023-05-25 23:05
2020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现就该司法解释中有关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担保的相关内容进行重点解读,并提出工作建议。

重点法条 司法解释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重点解读 1.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的表现形式。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决议而未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议就提供担保的,或者超过了公司章程对担保数额的限额规定提供担保的,都属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此外,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等情形,应由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只有在股东(大)会作出提供担保的决议时,法定代表人才可以签订担保合同,否则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2.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有关内容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有效的核心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并对何为善意做出进一步解释。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为善意,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生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为非善意,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需参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承担培训责任。 3.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担保合同应承担的个人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源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有责任和义务对签订担保合同履行决议程序。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擅自超越权限签订担保合同造成公司损失将由其个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工作建议 1.对新设立的合资企业,特别是我方为非控股股东情况下,可以在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设定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条款。 2.对现有合资企业的章程进行摸排,审查有无担保内容。如无相关内容,建议增加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条款,或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担保事项决议程序和表决比例,维护我方权益。如现有章程中已有担保内容,应审查担保事项决议程序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当企业发生担保事宜并造成公司损失时,要认真审查担保事项决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章程约定,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担保合同行为,如存在,我方可以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议法定代表人由我方委派人员担任,对非由我方人员担任的法定代表人,要重点监管,一旦发现其存在不良信誉、负债较多等不利因素,建议立即变更法定代表人,避免发生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担保合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5.当我方作为债权人时,要认真审查担保企业的章程关于企业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有无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确保担保合同有效。 法条链接 1.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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