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机器法律法规(高空作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其他

大庆律师网 2023-05-25 14:27

1.高空作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1、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3、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

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

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2.高空作业法规

高空作业安全协议书/高空作业安全措施/高空作业规范/高空作业特种作业证

1、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法规,条例和规定。

2、所有登高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3、为登高操作人员办理和购买相应的劳保和保险,以及防护用品。

4、登高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勘察现场,并认真做好如下工作:

按照客户提供的工作要求及有关技术资料,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及高空作业规范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配备专职安全员,认真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和法规,安全员还应对下吊作业员的安全检查和督促工作,对现场的安全严格把关,确保万无一失。

6、在施工前应对客户进行安全交流,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必须征得客户认可,在施工中接受监督,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7、下吊作业时,清洗人员一定要带副绳子,自锁器挂在副绳上,绳索与铝板的接触点,一定要用布包扎好。

8、每次下吊都要认真仔细检查下吊作业工具。

9、对不利于登高作业的自然因素和非自然因素及工作人员身体不适者,恐高症者,禁止登高作业。

10、清洗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客户安全保卫制度(如出入制度,消防制度、安全规程等),若有违反,按甲方规定处理。

3.高空作业国家有何规定

1.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 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3. 《劳动法》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注意以下的要求:

1. 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

2. 登高架设作业(如架子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工等)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

3. 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

4. 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不穿带钉易滑鞋,并要认真做到“十不准”。

5. 高处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装袋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应放好、放牢,施工区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必要时要捆好。

4.高空作业的法律规定年龄是多少

从事高空作业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年龄不宜超过55周岁,女性职工不宜超过45周岁。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扩展资料: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凡身体患病(如高血压、心脏病、低血糖、精神病、深度近视、畏高症)人员,严禁从事高处作业。

2、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3、高处高空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作业点的脚手架、栏杆、平台、梯子是否良好。

4、高处高空作业,上下行动要谨慎,不得沿绳或立杆及脚手架的栏杆攀上爬下。

5、严禁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凡因工序原因必须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防范措施,设安全隔离层,否则不准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扔或丢落工具或物件。作业点以下的危险地面,要划出禁区,挂“禁止通行”警告牌。

7、高处高空作业应佩戴工具袋,小型金属材料应装在专用袋内,不得上下投扔材料和工具,因工作需要时,应用绳系牢后吊运,但垂直下方不能站人。

8、登高作业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并设防滑装置,坡度60~70°为宜。

9、在高处高空作业,需要使用动力设备时,必须两人参加,其中一人看闸,操作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以防触电,如发生问题,立即切断电源。

10、高处高空作业人员,要注意空中距高压线的距离必须在两米以上。

11、任何人不准骑在或坐在脚手架栏杆上休息,也不得在栏杆处的板头上工作和依靠栏杆起吊重物。

12、高处高空作业与地面保持联系,并有专人负责,听从指挥。

13、高处高空作业下方2米内不准站人,有六级以上的大风、大雨、雷电等情况严禁登杆作业。

5.高空作业都有哪些规定

高空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高空作业时的安全措施有设置防护栏杆,孔洞加盖,安装安全防护门,满挂安全平立网,必要时设置安全防护棚等。

高空作业的一般施工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

1、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悬空、攀登高处作业以及搭设高处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诊断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高空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

6、高空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所用物件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清理时应采用传递或系绳提溜方式,禁止抛掷。

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悬空与攀登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漏雨、漏电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或重新设置。

8、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时,必须经有关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的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9、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高空作业都有哪些规定

高空作业安全技术常识 高空作业时的安全措施有设置防护栏杆,孔洞加盖,安装安全防护门,满挂安全平立网,必要时设置安全防护棚等。

高空作业的一般施工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 1、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2、高空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3、悬空、攀登高处作业以及搭设高处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诊断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痫病、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的疾病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高空作业人员应头戴安全帽,身穿紧口工作服,脚穿防滑鞋,腰系安全带。 6、高空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予以固定。

所用物件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清理时应采用传递或系绳提溜方式,禁止抛掷。

7、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和大雨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悬空与攀登高处作业。台风暴雨后,应对高空作业安全设施逐一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漏雨、漏电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或重新设置。

8、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和拆除。

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时,必须经有关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的可靠措施,作业完毕后立即恢复。 9、施工中对高空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解决。

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7.关于高空悬挂物施工相关法规

《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高处悬挂作业施工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以悬挂作业方式从事建筑物外墙和广告牌的清洗、装饰等作业的企业以及租赁悬挂设备的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处悬挂作业是指从建筑物上部,沿立面用绳索通过悬挂设备,在专门搭载作业人员及其所用工具的装置上进行的作业。

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三)施工工艺方案;(四)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五)悬挂设备安装及调试技术规程;(六)悬挂设备安全检查制度;(七)悬挂设备维护、保养及检修制度;(八)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穿戴制度;(九)作业人员、设备安装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悬挂作业企业必须做好上述制度执行情况的记录存档工作。

第五条 高处悬挂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和JG5027-92《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等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制造,并对所设计制造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制造高处悬挂设备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及安全性能鉴定。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

第六条 悬挂作业设备及电器、机械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安全绳和安全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悬挂设备应逐台建立产品及使用、检验、维修、保养档案。

第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所使用工具、器材、电缆、水管等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必须能正确熟练地使用保险带和安全绳。

安全绳上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安全绳应基本保持垂直于地,作业人员身后余绳不得超过1米。无特殊安全措施,禁止两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八条 高处悬挂作业现场区域应保证四周环境的安全,其作业下方应设置警戒线,并有人看守,在醒目处应设置"禁止入内"的标志牌。第九条 高处悬挂作业不得在大雾、暴雨、大雪、大风(风速10.8m/s,相当于阵风6级)等恶劣气候及夜间无照明时作业。

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在距离高压线10米区域内无特殊安全防护措施时禁止作业。

第十条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悬挂作业。高处悬挂作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应或安全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进行高处悬挂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对悬挂作业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由班组在上班前进行,定期检查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记录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案。

其中钢丝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一个月至少应润滑一次;座式登高板和安全绳每次施工前应检查一次。新安装、大修后及闲置一年以上的吊篮装置,启动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机构按《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规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第十二条 受建筑物结构限制,不能使用悬挂设备时,必须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责任人签字后,可以使用经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座式登高板或悬挂装置作业。第十三条 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应保证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并出具设备安全许可证和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同时签订租赁合同,对所租赁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章 企业安全资格第十四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租赁企业、悬挂作业设备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必须取得省辖市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方可从事高处悬挂作业及悬挂设备的租赁、安装和检修。第十五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分为三个等级:三级施工企业可承接7层以下楼房或25米以下建筑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二级施工企业可承接14层以下楼房或50米以下建筑物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一级施工企业可承接所有高处悬挂作业的施工项目。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资格等级基本条件》见附件二。第四章 企业安全资格认可与管理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高处悬挂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高处悬挂作业企业、悬挂设备的租赁企业、安装以及检修单位,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资格认可申请,填写《江苏省高处悬挂作业企业安全资格认可申请书》(附件一)一式三份,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复印件;(二)法定代表人安全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三)悬挂作业设备、安全设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必要的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器具设备清单;(四)作业人员名册;(五)安全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资料;(六)企业基本情况及完成主要高处悬挂作业。

8.高空作业需不需要有人监护,有无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

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

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盐城新大高空:() 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管理的客观要求,运用安全与事故的运动规律和预防、控制事故的规律,为了改变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以及人与物的异常结合,从本质上超前有效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分为具体预防、控制和综合预防、控制。 1 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预防、控制,是依据不同类型高处坠落事故的具体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每类高处坠落事故进行具体预防、控制要点。

(1) 洞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预防留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上料平台口等都必须设有牢固、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盖板、围栏、安全网);洞口防护设施如有损坏必须及时修缮;洞口防护设施严禁擅自移位、拆除;在洞口旁操作要小心,不应背朝洞口作业;不要在洞口旁休息、打闹或跨越洞口及从洞口盖板上行走;同时洞口还必须挂设醒目的警示标志等。 (2) 脚手架上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要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不准有探头板;防护栏杆要绑扎牢固,挂好安全网;脚手架载荷不得超过270kg/m2;脚手架离墙面过宽应加设安全防护;并要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悬空高处作业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加强施工计划和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配合,尽量利用脚手架等安全设施,避免或减少悬空高处作业;操作人员要加倍小心避免用力过猛,身体失稳;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软底防滑鞋,同时要正确使用安全带;身体有病或疲劳过度、精神不振等不宜从事悬空高处作业。 (4) 屋面檐口坠落事故的预防、控制要点:在屋面上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防滑鞋;屋面坡度大于25°应采取防滑措施;在屋面作业不能背向檐口移动;使用外脚步手架工程施工,外排立杆要高出檐口1.2m,并挂好安全网,檐口外架要铺满脚手板;没有使用外脚手架工程施工,应在屋檐下方设安全网。

2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 高处坠落事故的综合预防、控制,是依据高处坠落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系列的原因规律,而提出的对高处坠落事故进行综合预防、控制的要点。 (1) 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坚持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认识掌握高处坠落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并要做到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或发现与高处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要及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为预防、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2) 高处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符合安全要求。如,不准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对疲劳过度、精神不振和思想情绪低落人员要停止高处作业;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3) 高处作业人员的个人着装要符合安全要求。如,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帽、安全带和有关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作业;如果是悬空高处作业要穿软底防滑鞋。

不准攀爬脚手架或乘运料井字架吊篮上下,也不准从高处跳上跳下。 (4) 要按规定要求支搭各种脚手架。

如,架子高度达到3m以上时,每层要绑两道护身栏,设一道档脚板,脚手板要铺严,板头、排木要绑牢,不准留探头板。 使用桥式脚手架时,要特别注意桥桩与墙体是否拉顶牢固、周正。

升桥降桥时,均要挂好保险绳,并保持桥两端升降同步。升降桥架的工人,要将安全带挂在桥架的立柱上。

升桥的吊索工具均要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规程的规定。 使用吊篮架子和挂架子时,其吊索具必须牢靠。

吊篮架子在使用时,还要挂好保险绳或安全卡具。升降吊篮时,保险绳要随升降调整,不得摘除。

吊篮架子与挂架子的两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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