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活禽的管理法律法规(现在有哪些关于活禽交易的的规定呢)其他

吉林律师网 2023-05-24 04:08

1.现在有哪些关于活禽交易的的规定呢

有啊据了解,按照《办法》,南京市活禽交易市场要求按照“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的原则,促进市场转变经营业态,倡导科学消费理念,鼓励推行光禽、冷鲜禽产品销售。

肉类产业网也讲到活禽交易市场建设标准有没有相应的“框框”?今后,家禽加工物流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市场选址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冷藏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

要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处理设施。希望能够帮到你。

2.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 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 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第十条 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二)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从事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六)设置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明。 (二)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三)应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四)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主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活禽经营市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轮流休市或安排市场内区域轮休。 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

3.如何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环保、工商、质监、林业、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2)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3)禁止出售、收购、运输、加工、弃置染疫、病死以及死因不明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苏农牧[2007]16号)(1)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2)活禽市场含农贸市场开办条件:城市市场内活禽经营独立出入口及严格分区。

(3)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4)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5)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51号)(1)禽经营者有无合法经营资格(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及入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其他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检查活禽经营市场的疫情防控设施建设,以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 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等高危人群及市场环境样本的监测。

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实野生动物来源,查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尤其是加强对野鸟驯养繁殖场等重点区域的病毒监测和隐患排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1)食用农产品(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属于食品,但其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2)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包装材料、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五)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未按照规定佩带免疫和检疫标识的畜禽及其产品;(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七)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加强监管,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及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农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其他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继续销售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产品批发经营者未建立农产品购销台账,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伪造购销台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总结(1)活禽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应当领取营业执照,禁止在市场外经营;(2)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活禽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据农业部门的认定进行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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