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关于共享单车法律法规(共享单车目前有哪些法律问题)其他

法临 2023-05-21 12:43

1.共享单车目前有哪些法律问题

“共享”模式和车辆提供方式都有各自的优点,也都存在不成熟之处,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完善之中,只不过受制于复杂的城市环境、道路通行条件、政府监管、用户素质等问题,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较多问题,引起广泛关注。从其运营和引发的问题看,单车公司、平台、消费者之间主要是以下几种法律关系:

租赁关系

单车提供方与消费者之间的租赁关系。无论是ofo还是摩拜共享模式,消费者只要同意相关的租赁条款并扫码租赁单车后,就与单车提供方形成了租赁关系。

作为出租共享单车的公司或平台一方,其所提供的单车必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规范,并满足基本的安全使用需求。在管理上,应提供配套的还车、管理和维护保养服务。如果因管理上的原因,导致使用人无法归还单车而引发纠纷的,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此以外,还应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在消费者租赁之前,对租赁期限、价格、保管义务、纠纷解决方式等涉及租赁双方重要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的说明,并通过app平台等渠道预先告知消费者等等。

作为使用共享单车的消费者,有自由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利,也有遵守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按时缴纳租车费用,并保证租赁期间车辆的完好无损的义务。如果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受损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指定或约定的方式归还车辆等等。

侵权、违约责任

因单车自身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或违约责任。如果单车公司提供的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虽然符合,但在使用中因保养维护不力等原因导致车辆达不到安全使用的状态,如电刹车系统失灵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维权时,消费者也可通过租赁合同关系来要求单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刑事责任

因故意损毁引发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自从单车投入使用以来,有单车轮子被拆掉的、车把手不翼而飞的、脚蹬被卸载的。更有甚者,一些“聪明”者,直接将车扛到自己小区楼下甚至自己楼道门口,还有一些使用者索性将车辆用额外的密码锁锁死,实现了共享向独享的转化。由于部分单车的成本高达6000元左右,一旦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人为损毁单车,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如治安拘留等;如果单车使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有可能触犯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如果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看到单车就把锁撬开带回家,则可能涉嫌盗窃犯罪。

另外,对于损害、随意破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等。如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共享单车失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因将共享单车搬回家,构成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因违规停放引发的行政责任。有的在使用完单车后,随意违规、占道停放,导致单车被城管等部门暂扣的,此时,行为人既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又要承担对单车公司、平台的法律责任。

2.为何说应设地方性法规对共享单车进行管理

根据媒体8月22日报道,南京多处停车场有大量的共享单车被“关押”,由于堆积数月无人认领,上万辆共享单车已变成了僵尸车,专家表示应设地方性法规对共享单车进行管理,防止单车围城。

报道称针对乱停放的问题,相关人员坦言,虽然部分企业重视了,但还是会有不少单车不能及时清理,对于没有及时清理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清拖,集中暂存,单车企业想取车,必须作出相应的书面整改承诺。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表示,目前城管收了车,法律上是不能处理的,还要保管好。

要解决处理的问题,需要专门立法,在地方性法规上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应该由政府出面配备人力、物力进行管理。 而对于已退市的共享单车企业,在用户提请集体诉讼后可行使“留置权”,通过法院拍卖,把拍卖所得拿来抵扣欠用户的押金。

希望每个地区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对共享单车进行约束。

3.为何说应设地方性法规对共享单车进行管理

根据媒体8月22日报道,南京多处停车场有大量的共享单车被“关押”,由于堆积数月无人认领,上万辆共享单车已变成了僵尸车,专家表示应设地方性法规对共享单车进行管理,防止单车围城。

报道称针对乱停放的问题,相关人员坦言,虽然部分企业重视了,但还是会有不少单车不能及时清理,对于没有及时清理的,由城管部门进行清拖,集中暂存,单车企业想取车,必须作出相应的书面整改承诺。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表示,目前城管收了车,法律上是不能处理的,还要保管好。要解决处理的问题,需要专门立法,在地方性法规上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应该由政府出面配备人力、物力进行管理。

而对于已退市的共享单车企业,在用户提请集体诉讼后可行使“留置权”,通过法院拍卖,把拍卖所得拿来抵扣欠用户的押金。

希望每个地区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规定对共享单车进行约束!

4.保护共享单车法律什么时候公布的 请具体到时间月份

共享单车属于共享单车公司的财产,一直有保护财产的法律,问题是共享单车是共用的,谁偷谁破坏,很难知晓,所以很难保护。

共享单车发展设想

共享单车是物联设备与环保公益大获进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值得推广。

一、身份安全问题:保密人证一致性验证,是数字化必经之路。

(1)实行保密人证一致性验证,防止用户的身份信息被车企知晓从而不法分子利用,就算行车的路线被知晓也不用担心。

(2)这不止针对共享单车,还有其它的物联设备的陆续使用,所有人都将毫无秘密可言,保密认证一致性验证一定一定要尽快,大力度强制实行,这对于一个走在数字化道路上的国家而言,至关重要。

故障车标示:用户报故障时,对应车翻牌子显示故障标示,同时该车变成不可用状态,维护时若故障属实给予信用分和优惠券奖励,否则扣一半奖励。以防止其他用户找到的是故障车,也方便运维人员寻找故障车。

二、蓝牙开锁:以防二维码被置换和车牌被破坏。

三、加锁防盗:

(1)加个连在车上的机械锁,和之前的智能锁构成双重保障。

(2)机械锁跟周围物体连在一起,蓝牙开锁时同时发来机械锁密码。

(3)共享单车停车处得有单车锁车架,一可让单车锁连上防盗,二可整齐停车。

四、停车原则:奖励停在电子围栏,惩罚停在禁停区,促使停在易共享区。

五、截留押金防盗:

(1)改变现有押金方案,押金改为单车成本价,每次用车都收押金,用完即时退一半押金,等到车被再次使用时才退还剩余押金。这样用户就不想偷车和破坏车,也会上好两个锁防止车被偷,会尽量把车放在显眼位置以让单车被下位用户使用。

(2)但这样做的前提是上面的【加锁防盗】措施做好,不然车随随便便就能被搬走,谁敢同意这样的方案?

六、扣取占用费防占用:分两种情况

(1)电子围栏不普及时,锁好车后,按小时记录下少量占用费,若是12小时内车被使用就不收取记录的费用,否则就按时收取。若还是自己使用则适当提高押金和费用。这样可防止用户占用,会尽量让单车在显眼位置方便其他用户使用。

(2)电子围栏普及时,

①停在电子围栏内,加信用分;

②一定范围内没有空位,导致不停在围栏内按照(1)处理;一定范围内有空位却不停在围栏内,按照(1)处理,并扣信用分;这个范围设置应该根据车位需求来定,车位需求大的地方,范围大,反之则小。

七、电子围栏:

(1)政府和平台根据各种信息在先期建设电子围栏,两方都要出资,因为不止是共享单车用,其它车也会用。

(2)同时平台鼓励用户发布单车目的地对电子围栏的需求(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只允许同时发一个需求,不同范围最多同时发两个建设需求),政府、平台和物业根据用户需求数据协商处理,电子围栏建成将对用户加公益成就分。

(3)单车目的地电子围栏没空位,用户根据是否电子围栏有扩大范围的余地,向平台发布需求(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只允许同时发一个需求,不同范围最多同时发两个扩大需求),该围栏范围扩大后将给予公益成就分。

八、单车调控:目的是保持单车的稳定分布。

(1)第一次骑车,设置一个范围为始点,到达目的地,设置一个范围为终点,始终点路线可保存。

(2)车位需求大的地点范围就大,反则小。要把地图分成一个个范围以便调控。

(3)一定时间内能从终点返回始点,就加信用分,否则减信用分。这段时间最多骑行5个始终点路线。始终点相同则自动抵消。

(4)平台收集数据控制范围内起终点的数量。

(5)不可在禁停区设置始终点。

(6)始终点抵消玩法:若因各种原因,用户不能按时完成从终点范围B返回始点范围A的承诺,可在平台发布抵消需求,在时间未到之前,若也有其他用户不能A返回B而发布抵消需求,这时平台会自动抵消两者的需求。按发布需求的前后顺序抵消。记录这一段时间内未完成承诺以便于抵消。

九、荣耀活动:由政府或平台发布任务,参与运营维护或打击破坏共享单车的不法行为,完成任务即可获得平台相应任务的充值。平台余额可以交易。同时可增加公益成就积分或见义勇为积分。(个人荣耀行为可细分为个人信用、个人环保、公益成就、科技成就、学业成就、职业成就、见义勇为等.)

5.对于共享单车的管理问题全国各地都有哪些新规定

未至科技的百花分市民信用评价体系可根据预设模型自动计算市民个人信用得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支持人工评价功能。

百花分到达一定的分数,可免除共享单车的使用押金,次一级的可获得押金优惠。共享单车公司也可以对使用单车民众的信用进行打分,作为对个人信用分的补充。

将共享单车与政府的个人信用体系连接,也减小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运营风险,借用单车的民众在政府系统有信用记录,相当于有了政府的担保,一旦车辆丢失、损毁也更容易获得保险赔付。共享单车 个人信用分,约束了对共享资源动歪脑筋的使用者,也一定程度上为发起公司减小了风险。

6.破坏共享单车可以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一、侵犯供应商财产权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二、设置假二维码或构成诈骗罪 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外,在车身另行设置二维码,通过使得用户误扫而进行电信诈骗,属于诈骗行为。轻者,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重者,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

三、把车藏在私密处或涉嫌盗窃 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 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 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

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将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或被行政处罚 目前法律没有对自行车违规停放进行处罚的明确规定。对于乱停乱放行为,在国家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在合同条款当中加强违规停放的认定标准、处罚以及被处罚人违规行为的申诉处理。

使用者图方便随意停放,公安机关应适用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另外,非用户将共享单车的随意扔弃行为,可通过行政法甚或刑法予以规制。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4规定: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视行为人放置车辆时的过失或故意,以及丢弃车辆的位置(比如丢在晚间高速公路的中间)等等具体情况,还可能通过《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第133条)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115条)等罪名予以规制。

7.应该立法保护共享单车吗

说是说共享单车是大家的,但是还是个别企业的。

至于立不立法,那还真说不准!20多万辆共享单车骑上深圳市大街小巷,也走进政协会议的讨论主题。昨日下午进行的深圳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上,委员们围绕共享单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广深两地都出现共享单车被破坏、被加锁等行为,有委员建议用创新思维立法保护、支持新生事物,对此,市政协主席戴北方表示政协应发挥立法协商作用。而同时共享单车带来了乱停放、挤占公共空间等问题,对深圳湾公园影响尤其大,有委员总结成“四宗罪”,如让人车分流措施几近无效,让公园成了“最大的共享单车停车场”,亟待明确主管部门严加管理。

规范管理单车 制止破坏行为 能否“创新”立法?大量的共享自行车给市民出行带来便利,也带来不少问题。市政协委员曾少强认为,乱停放和不文明用车是共享单车两大问题。

“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管理,随用随还的共享自行车易引发堵塞人行通道、影响市容市貌的问题,也妨碍用户准确找到可用车辆。”曾少强说,有的人将共享自行车锁上自己的锁或涂掉二维码,以求“公车私用”,有的人破坏锁想免费用,还有的人把车扔进河里。

而企业由于管理维护能力弱,未能及时维护车辆以及调配车辆,导致用户体验差或找不到车辆。“新生事物出来就会遇到既得利益者反对,以共享单车为例,就触及到既得利益者利益,包括黑的、黑摩、公园里租赁单车的,都会反对,阻止新生事物的发展。”

市政协委员崔军说,关键是立法机关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首先要鼓励它、支持它、保护它,然后才是规范它。不去支持保护,新生事物可能就夭折了。

因此,深圳立法思维要有新的模式,要有进一步发展。崔军认为,政协也可以进行立法协商,深圳应创新立法模式,深圳有特区立法权,在不违背上位法基础上可以有所创新,深圳以创新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市政协主席戴北方则提到,政协也可立法协商,政协的立法协商是按市委要求,按市委的意见进行协商。戴北方提到,立法是人大的工作,人大制定立法计划研究颁布的法规,但要先报给市委,市委把法规交给政协提出意见。

因此,政协立法协商通过党委、市委来实现,通过党委的渠道提出协商意见。戴北方还提到,深圳市政协进行立法协商有优势,9位政协副主席中有3位从事法律工作。

在全部市政协委员当中,从事法律工作有20多人。深圳要发挥政协的优势,参与深圳立法协商。

给深圳湾公园带来不良影响 要否专设部门管理?市政协委员王晓明则对共享单车乱停放、挤占公共空间资源等问题有看法。以深圳湾公园为例,深圳湾公园因其优美的滨海景观,特殊的线状形布局,成为骑行者的天堂,但随着大量共享单车的涌入,“一景”变成了现在的“一乱”。

据保守估算,目前投放到深圳湾公园的共享单车在5000辆以上,而且还有愈演愈烈趋势,几乎呈现出一种失控状态。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在人行观光道、绿道、巡逻道、绿地上,部分路段几乎被共享单车堵死,带来极大的管理压力和安全隐患。

王晓明指出共享单车四宗“罪”:一是大量占用公园园道。深圳湾公园共有三条园道,供游人游憩的空间有限,人行观光道宽7米,巡逻道宽6米,绿道宽3米。

共享单车占据园道,原本不宽的道路更加拥挤。二是破坏绿地和植物,大量单车随意停放在绿地上,甚至直接扔在灌木丛中。

三是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公园内共享单车随处停放,占用道路,游客在游园时,被刮碰、被撞倒的案例屡见不鲜,公园接到大量投诉,实行的人车分流措施几近无效。

四是严重影响滨海城市窗口形象。深圳湾公园是体现滨海城市特色,展现深圳建设成就的一张靓丽的名片,是市委、市政府重要接待点。

但几千辆单车乱停放,把深圳湾公园变成“最大的共享单车停车场”,原本干净、整洁、有序的公园景观已不复存在。“市政府要尽快研究,确定共享单车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

主管部门要对全市或一个区域可容纳的共享单车数进行科学测算,建立审批制度,以保障共享单车的有序、健康发展。”王晓明建议,主管部门要联合市法制办尽快研究制定《共享单车管理条例》,并通过市人大颁布实施,赋予相关部门(如市容管理部门、公园管理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处等)对共享单车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王晓明还建议,共享单车要统筹规划,划定共享单车相对集中而又方便快捷的停放点或停放区域,严禁随处乱停乱放。禁止运营公司向市政公园投放共享单车。

对共享单车使用者乱停放等不文明行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委员建言 怎么管才好?参考大数据市政协委员曾少强建议,政府要出台政策,为共享自行车营造规范而宽松的环境,同时应尊重市场竞争规律,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减少干预。

比如运用大数据,通过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共享自行车企业的大数据,对城市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对共享自行车使用密集路段及时段,路权使用、慢行系统建设适当以优先、倾斜为原则进行调整。企业应通过大数据掌握用户使用规律,将共享自行车及时调配到需求量大的区域,减少用户找车时间,提升用户体验。

“深圳要逐步把城市交通设施从 机动车。

8.共享单车政府怎么处理,共享单车政府补贴,共享单车

(1)政府:要加强监管,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进行及时转移;完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文明用车氛围。

(2)企业:增强社会责任,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法经营;依靠科技,完善网络监督机制,建立信用积分系统,对违规使用者提高收费额度;强化车辆使用后续监管等。 (3)消费者: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遵守社会公德,践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做一个具有高度法制观念和高尚道德的公民;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行使监督权,对共享单车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举报等。

9.损坏共享单车行为和处罚有哪些

一、毁损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毁坏共享单车可分为故意或过失毁损共享单车两种类型。

(一)过失毁坏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如果是过失毁坏共享单车,这是一种过失行为,承担是违约责任。因为单车使用人租用单车的行为,其实是与共享单车的提供形成一种租赁共享单车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单车使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共享单车。在单车使用人过失致使单车损坏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单车使用人应当承担修复所损坏的单车的法律责任。

(二)故意损坏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如果共享单车使用人或其他非使用人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则行为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至少属于违反治理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1. 故意毁损共享单车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故意毁损共享单车,也属于故意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行为,也应承担修复单车或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2. 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三)。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此,如果行为人有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故意损坏共享单车可能属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可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据此,如果行为人一次故意损坏共享单车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故意毁坏共享单车3次以上,或者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共享单车的,则涉嫌刑事犯罪,触犯《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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