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炼行业的法律法规(冶炼厂有哪些安全管理制度的条文)其他

优律 2023-05-20 20:23

1.冶炼厂有哪些安全管理制度的条文

安全管理制度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安全目标 第一条:公司安全目标:杜绝职工因工及非因公死亡事故;杜绝外部劳务用工因工死亡事故;无机械设备或火灾等造成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事故;年重伤率控制在0.5‰以下;年负伤率控制在3‰以下。

确保无因安全的原因引起地方安监部门通报批评或业主投拆。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领导和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工作应负的岗位责任,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监察部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管理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公司各级人员主要职责: 公司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

负责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等资源的配备,并保证其正常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时,把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

正确处理安全、效益、工期、进度的关系,做到齐抓并进。 3、组织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分管领导/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及业主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制度。 2、熟悉了解各项目施工任务概况,掌握工程的重、难点项目,负责组织审查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并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定期或专项的安全生产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4、组织调查、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项目经理: 1、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机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工程合同,合理组织生产。 2、确定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合理配置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生产要素,组织开展标准化工地建设。

3、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4、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搞好安全防护,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6、按照外部劳务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外部劳务安全管理。

7、组织事故抢险,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安全监督员 1、服从上级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和各种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2、负责对施工现场区域内一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告牌的设置进行检查、管理,对《劳动安全监察通知书》及隐患通知单组织落实改进。 3、落实“三工”(工前有交待、工中有检查、工后有总结)制度,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4、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搞好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认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重大伤亡事故要做好保护抢救工作并及时上报。

安全质量监察部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并抓好工作落实。 2、制订、修订、颁发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计划,及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和建议,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深入施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与管理,组织综合性的安全检查,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公司开展安全工作竞赛、评比活动,实施安全奖惩事宜,大力宣传安全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 6、组织施工事故的抢救、抢险与调查,制定处理意见和制订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 第四条:建立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 1、公司根据特殊工种工人持证上岗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培训。 2、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教育,特殊条件下作业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并做好教育记录,公司所属项目部在施工前,组织不少于三次的安全技术知识学习,使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教育的内容以安全思想、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为主,还应进行安全新知识教育,高温防暑、冬季取暖安全、节假日安全的各项教育。 4、对新工人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及调换工种的人员,应当先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每月、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坚持“三工”制度,杜绝“三违”,实行“三不放过”的原则。 2、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依据法规,严肃处理各类违章行为。

3、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质量监察部组织,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参加。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还将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及上级检查开展安全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建立施工安全准备工作验。

2.锑冶炼行业有哪些环境保护政策

普通法: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1)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乡村规划(2007-10-31)节约能源法“,中华民国(2007-10-30)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12-29)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2003-12-03)人们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共和国(2003-06-28)草原法“,”中华民国(2002-12-28)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 -28)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水法“(2002-10-01)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10-29)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 BR br / 2>?人民,中国气象共和国(1999-10-31)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中华民国(1996年8月30日)中华民国人民,“农业法”(节选)(1993年7月2日)水土保持法“中国人民共和国(1991年至1906年-29)人民共和国(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标准化法人民共和国(1988年12月29日)人民中华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动物遗传资源的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入境,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审批办法(2008-09-08)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06-10)?中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16)?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09 - 26)战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人民中华民国(2007-09 - 25)?国务院决定的预防和控制中国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09-25)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04-05)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09-19)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 - 04-29) / a> ?国家环境应急预案(2006-01-2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保护条例(2005-09-14)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国务院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06-2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05-30)?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06-04) BR />和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2003-01-02)?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2002-01-26)规定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文件条例“(2001-12 -14)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20)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18)?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09-30)?淮河流域水污染控制暂行规定(1995-08-08)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民国( 1994年10月9日)?中华民国资源税的暂行规定(1993-12-25)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 - 08-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卫生防疫工作(2008-06-2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震的通知灾区恢复生产指导(2008-06-17)?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关于当前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通知和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2008年 - 05-30)工作组,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通知(2008-05 -19)?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中国人民共。

3.私自冶炼硫磺违法么,违反那些法律,负什么法律责任

土法炼硫磺属于国家严令取缔的“五小”项目,这些土法冶炼硫磺窑工艺简单、设备落后,炼硫磺时黄烟滚滚遮天蔽日,对环境污染极大。

土法炼硫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行为,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恶劣、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

生产、经营、储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多少章

共五章 三十九条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 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第十条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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