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有哪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其他

新律网 2023-05-20 17:59

1.我国有哪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公司的成立加快步伐。

199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施行,为我国的保险市场提供了法律支持,这对我国的保险业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随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相继出台,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200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了“国十条”,2014年8月13日印发了新“国十条”,在国家层面上明确了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的目标。这标志着发展现代保险服务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

未来,保险将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社会地位将大大增强。

2.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哪些呢

与保险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1。

保险法 如果需要一个学习保险法的理由,那是因为保险法是保险行业的圣经。 作为从业人员,我们在日常展业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从保险法里面找到答案。

儿子是非婚生的,户口登记在妈妈家里,出生证上父亲的名字也是假的,那么真实的爸爸可以帮他买保险吗, 保险法第 12、31 条: 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子女具有保险利益。

爱签单分析: 由于保险法并没有要求,子女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所以爱签单认为,客户可以为儿子买保险。

在实务中,投保时也不需要提交关系证明。 但是也强烈建议客户去做一份经过公证的亲子鉴定,为以后的理赔和财产继承做准备。

接上面的问题,投保人是爸爸,妈妈可以把保险退保拿钱吗, 保险法第 15、47 条: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现金价值。 爱签单分析: 如果客户担心非婚生儿子的妈妈会退保拿钱,最好就是自己做投保人。

因为一般情况下只有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退保拿到的钱是给投保人的。 2。

继承法 继承法常常会涉及到寿险理赔。下面我们看看相关的法律条文: 保险法第 42 条: 如果保单没有受益人,理赔金会作为遗产。

继承法第 33 条: 继承遗产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 爱签单分析: 如果保单没有受益人,先还债再继承。

一般来说,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如果受益人是法定,理赔金直接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无论是上面哪一种情况,手续都会非常麻烦,而且毫无私密性,甚至还会引起子女争夺遗产和理赔金。 所以在实务中,一般会建议客户指定受益人。

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高净值客户的问题: 客户比较疼爱小儿子,想给他多留点钱,但又不想被大女儿知道,可以吗, 保险法第 18 、23 、39 条: 受益人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爱签单分析: 由此可见,投保时客户可以自由选择受益人,理赔时只有受益人可以提出申请,和其他非受益子女无关,更无须通知他们。

所以,保险就可以实现私密的传承。 3。

婚姻法 改革开放以来,高速增长的除了 GDP ,还有离婚率。婚前和婚后的财富如何管理和规划,成了很多人关心的话题。

如果客户想给女儿一笔钱,但又担心万一离婚会被女婿分走,怎么办, 婚姻法第 17、18 条: 婚后通过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合同中明确说明只归属夫妻其中一方。 爱签单分析: 其实,即使在赠与合同中已经明确说明钱是给女儿的,由于夫妻间的财产很容易混同,最终还是有可能被女婿分走一部分。

这时候,我们可以建议客户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给女儿购买大额的年金险。 前面我们说过,保单是属于投保人的,也就是属于父母的。

而每年的生存金属于女儿,可以提取使用。万一女儿不幸早逝,这笔钱又会回到父母手里。

如此一来,可以初步实现资助女儿的目的,又能防止财富被分割。当然,这个方案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一步规划。

4。 税法 据统计,目前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有 70 多个。

虽然我国还没开征遗产税,但是业内一直有相关的传言,甚至网上还能搜到两个版本的遗产税草案。 关于这个问题,国家财政部去年作出了公开回应: 由此可见,这两份草案很有可能是伪造的。

随着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取消遗产税,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进程,就显得更加不确定了。 下面我们看看保险和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法第 42 条: 没有受益人等情况下,保险金将会作为被保人的遗产处理。

爱签单分析: 简单来说,只要保险指定了受益人,理赔金就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而不是被保人的遗产,更不需要交遗产税。 虽然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还是一个未知数,但是对于担忧这个问题的客户,提前去规划和准备也是没有坏处的。

3.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不可缺少的部分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必须有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这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于保险合同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亦可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因此除投保人外,有时还有受益人的存在。同时,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障的对象是意外危险事故在其财产或其身体上发生的人,即被保险人。

如被保险即投保人当然为合同当事人。如被保险人非投保人则和受益人一样属保险合同关系人,也可称其为第三当事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常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则需在保险合同上签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专门知识和技术,因此除当事人、关系人外还得有补助人。主要补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

另外,保险法律中也少不了保险中介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必须有买方、卖方、中间人,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只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济人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对保险公估人没有规定。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应该加快立法的步伐,特别对保险中介人的法律规定。要用法律保护中介人相应的合法权利。仅靠《保险法》第六章规定是不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的。

保险合同中存在多方合同主体,当然,主体之间也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合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保险法律关系问题的重要性。

4.保险合同有哪些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般地,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包括:自愿订立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合法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又称为投保和承保,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投保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投保人要有缔约能力,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不具有投保能力,不产生要约的效力;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回答保险人所需了解的重要情况,并认可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最后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

承诺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相关联又相区别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成立可以说是当事人的“私人行为”,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合同的生效,意味着成立的合同在缔约的当事人间存在着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并拘束双方当事人。可见,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它是法律评价的一种积极的结果。

一个合同虽然成立,但可能由于不具备合法性,而会被法律宣布无效,从而与当事人的意志相违;除了法律评价决定合同的命运外,当事人双方也可能对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安排。就保险合同而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有以下几种类型。

(1)保险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 这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效力发生的正常形态。一个保险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也未附其他条件和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立即发生,保险公司对于此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有赔付的义务。

有人认为,保险合同为实践合同,应以保费交付为其生效要件。笔者不同意此观点。

保费正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对保险人承担的债务。保费的交付是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的履约行为,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尤其明显,一个有效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对投保人应缴而未缴的保费强制执行,这本身就是以承认合同的效力为前提的。因为,若按实践合同论的理解,保费尚未交付,合同不产 生效力。

而未生效的合同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可见,认为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是欠妥当的。

(2)当事人就保险合同附延缓期限或停止条件的,保险合同暂缓生效 我国《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意谓双方当事人可约定某一日为合同生效的始日,在该日到来之前,合同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也可对合同的生效附一定的停止条件,在所附条件成就前,合同虽已成立,但还没有生效。纵观各国保险实务,附停止条件的情况主要有:(1)以汇票、支票等票据支付保费的,约定以票据获承兑为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

(2)美国有一种无须体检的人寿保险或高额保险,虽然合同自投保时已成立,但双方约定保险人的责任只开始于保单交付时,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良好。换言之,于保单交付时被保险人健康状况不佳的,保险合同并不生效。

(3)保险合同无效 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合同评价的积极后果,但保险合同也可由下列原因而被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即法律对其作出消极的评价后果。 ①保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各国保险法为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有关当事人利用保险的形式而行赌博之实,都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我国台湾《保险法》第17 条对此也有相同的规定。所以投保人对标的无相关利益的,保险合同纵使成立,也由于其直接违反法律的上述规定而无效。

但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应于何时存在,才不致使保险合同因违反保险利益原则而无效。其实由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性质不同,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应于何时对保险标的物有利害关系,法律应有不同的规定。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人的寿命或身体,法律为防止投保人可能会因为与被保险人没有利害关系,故意引发“道德危险”,为谋求保险金,恶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所以法律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具有储蓄的性质,法律并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依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例如,夫以妻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而投保一份寿险,之后夫妻离婚,离婚后妻遇车祸死亡,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于夫妻关系已解除,夫对妻已无保险利益可言,但此份寿险合同并非无效,夫可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就财产保险而言,情形则不一样,法律并不要求在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一定要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必须证明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

这主要是因为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即被保险人只能通过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可从中获利。故能否有权请求保 险金;关键在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不能证明利益关系存。

5.保险受哪些法律保护

保险知识的认知度不够,不少人对于购买保险是持观望态度,而下面通过了解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条款,加深对保险的认知,知道保险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购买保险时候多一份放心。

接下来太平洋保险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1、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保险是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4、保险是免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5、保险是不用公证的婚前专属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因此,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6、寿险公司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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