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形式的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其他

杭州律师网 2023-05-18 10:16
张老先生系某县级市的副处级干部,一生有两段婚姻,于2020年2月去世。之后,同父异母的四个兄弟姐妹因为张老先生的遗产分配产生分歧。

由于张老先生的遗产形式较多,不仅包括房产,还有车辆、字画、艺术品等不动产,价值不菲。各方对自已应该分配的遗产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和解,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 在举证过程中,诉争的两方各拿出了一份遗嘱,一份的形式为手书;一份的形式为打印,最后一页有见证人的签名及张老先生的签名、手印,两份遗嘱的时间差为1年6个月。

两份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遗产的分配以哪一份为准?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行之前,应当根据继承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适用于之前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其次,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法律上,继承权涉及权利人、权利的放弃、权利的消灭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规定的为5种,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6种,多出的一种形式为:打印遗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打印遗嘱规定在《民法典》第1136条,形式要件要求为: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因此本案中,首先,需要分别确定张老先生定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如果两份遗嘱都有效,以最后成立的遗嘱为准。因最后一份遗嘱系打印,且只有最后一页有张老先生和见证人的签名,所以,需要多方证据来综合认定该遗嘱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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