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法规审查叫做(对法规进行审查的程序是什么)其他

律见 2023-05-18 06:55

1.对法规进行审查的程序是什么

具体如下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 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2.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对什么进行审查

1.是否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

关于这一项,需要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是否具有三定方案或者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职责,特别是按照各地规定新整合的市场监管部门,更要注意编办重新核定的职责。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关于这一项,需要重点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

3.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只有规章以上规格的才能设定行政处罚。

4.是否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这一项,需要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是否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必经程序。征求意见可以是网上公开征求,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公开征求。

5.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关于这一项,需要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求。

6.本机关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冲突。

关于这一项,需要重点审查本机关近期出台的相关文件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是否有类似规定。

7.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3.《立法法》中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审查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

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

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你这边的审查,指的是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吧。

例如《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54号)》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和听取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送审。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调整。

4.在我国,对法律是否违宪有权进行审查的机关是

你此处的“法律”,我的理解为广义的法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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