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违反的法律法规(走私违规行为是怎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其他

法临 2023-05-17 16:30

1.走私违规行为是怎么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一、走私罪是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其中分为两种,一种是偷逃应缴税款的,就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起刑点是个人5万,单位25万;另一种行为是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的,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其他罪名,这个起刑点各不相同,比如毒品,没有要求,文物要是三级以上,淫秽物品根据品种不同区分,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也是根据品种,枪支区分军用和民用等等,具体可以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对走私罪的司法解释。

走私罪中还有两种特殊情况,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罪名和起刑点与上文所说相同。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热点都在这里。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可见刑法相关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走私行为

也分两种,一种是不构成走私罪的走私行为,就是没有达到起刑点,可以表述为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情节不严重的行为;另一种是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走私的对象是非刑法规定的走私罪客体

比如国家对某些商品进境设立许可证制度,为了进口,当事人伪报品名逃证,如没有逃税的话,则不构成走私犯罪,仅仅做走私行为处理。可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章。

三、违规行为

上述走私罪与走私行为在主观上都要求故意,如客观表现上是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少缴了应纳税款、逃避了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但没有主观故意的,就是违规行为的一种;还有一种是无论是否有主观故意,都视作违规行为,主要是《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章规定的行为。

2.在中国,销售走私商品是否违法

97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 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 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 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其中第三条规定: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补充:构成走私罪或者其他行政法规禁止的走私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走私的商品或者货物,如果主观上不明知,或者受他人利用,胁迫,欺骗等均不构成走私犯罪或者其他走私违法行为。

3.销售走私卷烟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依据《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求走私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

走私是指进出境活动的当事人有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的行为。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走私被捉会受到怎么样的法律制裁

1、走私的含义: 走私就是不遵守国家法令,运输或携带货物、金银、货币以及其他违禁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2、走私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罪处罚如下: A、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B、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C、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D、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F、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G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H、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6.走私贩私怎么处理怎么样才触犯刑法

目前,我国发生的走私犯罪,普遍情况分为三大类:(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2)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只要达到了刑事立案标准,即属于犯罪。处刑标准如下:

一【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7.挖地道走私团伙违反了国家哪条法律

构成走私罪。视情节严重与否,给予缓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走私犯罪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1.如何确定核定偷逃应缴税额的时间点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时,对于海关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以及审定完税价格的时间点等问题,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计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海关总署缉私局《关于连续走私行为计核税款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对于连续多次实施走私行为,有证据证明每次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应当适用每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计核偷逃税额。多数意见认为,走私犯罪案件具有多样复杂性,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核定偷逃应缴税额。

对于绝大部分能够查明走私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的,应当以走私犯罪行为之日的税则、税率、汇率为标准予以计核。2.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由于关税税率往往基于国家政策等因素适时作出调整,有些走私案件会出现进口税率较高,而在案发或审判时的关税已经降低甚至免征的情况。

针对关税税率变动是否影响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关税税率调整在性质上属于政策、法律变更范畴,应当遵循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变动后的关税税率重新核定偷逃应缴税额。多数意见认为,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对于关税税率的调整,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政策、法律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故并不影响走私犯罪行为时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

3.促销赠品是否应认定为走私货物、物品走私案件中,有的境外供货商在出口货物时,会给予国内进口商一定比例的促销赠品,在认定偷逃应缴税额时,是否应将促销赠品计入走私货物数量,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属于促销赠品的,应将赠品排除在走私货物的数量之外,以客观反映偷逃应缴税额的实际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赠品也应当按照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估价,一并纳入进口征税范围。

理由是:从实质合理性角度分析,促销赠品是民商事主体之间实施市场让利行为的产物,具有利益交换属性。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对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否应当修改,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关税5万元的入罪标准系1997年刑法条文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打击走私犯罪的需要,应适度提高。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宜参照逃税罪的规定,除规定一定数额标准外,同时将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入罪要件。第三种意见认为,走私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制度,且呈常见多发态势,宜从严打击,坚持原有的5万元入罪标准。

逃税罪的比例追诉标准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既然立法未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相同规定,则不宜由司法解释加以限制。5.单位与个人走私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统一问题对于单位与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否统一,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单位与个人走私的定罪量刑标准应保持统一。

理由是:这样做既防止犯罪分子“借壳”逃避刑事处罚,也可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其不同特性分别规定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单位犯罪系常见形态,如果将单位走私的入罪标准由25万元降至5万元,走私犯罪案件数势必会大幅增加,单位走私犯罪的处罚标准也将相应降低而使量刑加重。三、小额多次走私行为的法律适用6.“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否确定入罪数额标准针对“又走私”是否需要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应结合实际情况对“又走私”规定一个合理的偷逃应缴税额标准。

理由是:这样既可避免不论数额多少导致刑事手段过度使用,也可使刑法与行政法规更好地衔接。多数意见认为,本条规定是走私犯罪的并列治罪标准之一,不应再行规定偷逃应缴税额标准,否则标准重叠,不利于有效规制。

7.如何确定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起止时间由于走私行为发生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时间往往不同,就如何认定“一年内”的起止时间,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少数意见认为,应以第二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时作为“一年内”的起算点,以反映行为人漠视法律制裁的主观恶性程度。多数意见认为,应以“又走私”行为之时作为“一年内”的起算点,以保持依危害行为确定处罚标准的一贯立场。

理由是:以“又走私”行为作为起算点,往前计算一年时间,既符合以危害行为确定处罚限度的刑法基本立场,也便于判断其间是否“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事实情况。8.“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对象范围针对“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对象有无限制,研讨会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并未。

延伸阅读
  • 海关查获7具走私狼尸

    驻守在中蒙最大陆路口岸——二连浩特口岸的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二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移民管理警察,从一辆入境车辆上查获7具走私狼尸。据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1月11日消息:1月9日,二连海关在公路口岸货运

  • 走私逃税19万判几年

    一、走私逃税19万判几年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 走私核材料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走私核材料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