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法律法规汇总(注安考试中的法律都有哪些)其他

吉林律师网 2023-05-16 19:51

1.注安考试中的法律都有哪些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概述 第一节 法的特征和分类 了解法的特征和分类。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 二、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了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熟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 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掌握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二、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二、掌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六节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一、了解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的职责; 二、了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三、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第七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一、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了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三、熟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一、了解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二、了解矿山建设安全保障的规定; 三、了解矿山开采安全保障的规定; 四、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一、熟悉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二、掌握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二、掌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原则; 二、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四、了解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五、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六、熟悉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一、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熟悉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 三、了解劳动安全卫生违法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一、掌握职业病的范围; 二、掌握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和职业病前期预防的规定; 三、熟悉劳动过程中职业病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的规定; 四、熟悉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五、掌握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六、熟悉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了解现行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四、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五、了解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六、掌握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一、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的范围; 二、熟悉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熟悉停产整顿的规定; 四、了解关闭煤矿的要求; 五、了解违反本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熟悉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了解勘察、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三、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四、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了解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二、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及登记过程中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二、了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三、了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四、熟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五、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熟悉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掌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三、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七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掌握特种设备的范围; 二、熟悉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 三、掌握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四、掌握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 五、了解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2.注册安全工程师关于法律法规的修订有哪些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建设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更好地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努力促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我们特编辑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选编》一书。本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审定。本书收录了安全生产常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90种,是各级行政机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必备的学习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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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条例有哪些

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 《条例》关于事故调查组法定地位的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1)事故调查组的属性。

事故调查组是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部门临时组成、专门负责事故调查的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属性体现为“四性”:一是法定性。

它是法定的工作机构,代表有关人民政府履行事故调查职责,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二是临时陛。

它成立于事故发生,解散于调查结束。事故调查组不是一个独立的、常设的行政主体,不能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

三是专业性。它的工作任务单一,专门负责事故调查。

四是建设性。它对事故定性、责任划分和事后处理所提出的结论、意见、建议虽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都是建设性的。

是否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决定权,属于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有关人民政府。 (2)事故调查组的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

事故调查组是统一整体。 成员单位之间有时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识和意见不尽相同是正常的。

这就需要建立组长负责制,成员单位应当在组长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5.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相关法律都有哪些啊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四、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底。

(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

五、免试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6.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qshe168

第二个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一)宪法《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1.基础法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门法律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相关法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法律法规标准汇编目录有哪些

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2009年5月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安全管理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 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 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 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 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8.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

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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