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育的法律法规(收容教育制度规定在哪些规范性文件里)其他

吉林律师网 2023-05-15 03:30

1.收容教育制度规定在哪些规范性文件里

(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制止性病蔓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 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第四条 收容教育所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根据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计委、财政部门应当将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所需经费列入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收容教育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辅导、医务、财会等工作人员。

第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设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劳动、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 第七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

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收容教育所对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和治疗性病的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一条 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和有无性病实行分别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禁打骂、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 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 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应当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能,增强劳动观念。 被收容教育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收入,用于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员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设。

对参加生产劳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收容教育所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应当单独建账,严格管理。

收容教育所应当实行文明管理,组织被收容教育人员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四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的生活费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

第十五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入所时携带的物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员离所时将原物交还本人。 第十六条 收容教育所应当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探访。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遇有子女出生、家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后,经所长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

保证金收取办法由公安部规定。 第十七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

第十八条 对拒绝接受教育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原决定对其实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机关批准。

但是,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收容教育期间发现被收容教育人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尚未处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第二十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对收容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收容教育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备案,并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被收容教育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收容教育所的法规

按照有关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场所不得关押怀孕妇女。如果在收教所关押期间发现妇女怀孕的,可办理所外执行。

公安部《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接收:

(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它急性传染病和严重疾病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五)有严重伤情的。

对接收后发现不应收容教育的,应当提请办案单位依法作其他处理;

3.请问一下我国法律规定,收容教育一般是多长致多长时间

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

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于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刑期已满的少年犯,应当按时履行释放手续,……无家无业又未满十八周岁的应介绍到社会救济机关予以收容教养。”

从该规定看,最初收容教养的性质带有较强的社会救济性质,而处罚性较弱。但是,从1979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刑法的有关规定看,收容教养具有明显的惩戒处分性质,而社会救济性趋弱。

4.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有哪些呢

第一,与劳动教养比较,两者有极大的近似性。

1982年,公安部中指出,劳动教养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而收容教育的方针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对收容的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

两者的目的和途径以及对被教育对象的实际效果而言,没有什么差别。中国长期以来,将劳改人员和劳教人员并列,对两者而言,无论是同一种的“监狱”式的羁押、管理模式,还是期满释放后的待遇,在观念上和实际上,少有差别。

收容教育与劳教又基本是一个模式。如果劳动教养被明确为行政处罚,那么,收容教育当然也可以划入行政处罚的行列。

即使,当初制定该办法时认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也不能否认这一点,当时的行政法理论上还未将其准确定性罢了。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很重要的特点之一是,临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特点,非处分性,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

收容教育,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长达六个月至两年,不具备临时性,也并不是非处分性。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合法地使违法人的权益受到损失,直接的目的是通过处罚造成违法者精神、自由和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或限制的后果,以促使其改正。

收容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

5.收容教育的依据

收容教育制度是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发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而制定的,该办法的所谓“法律依据”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依照该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但是,由于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2013年底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使得收容教养制度缺乏了原有的标准。

同时由于《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以及《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甚至《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与该办法相冲突,因而对于收容教养的合法性饱受争议。

6.我国现存哪些收容教育办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该制度与我国的立法法、行政强制法、甚至与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相违背,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争议,因而受到广泛的质疑。

7.收容教育的内容争议

与法治精神相悖收容教育制度的调查、决定、执行均由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完成,未经司法调查程序和控辩式的法律审理,就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明显然违反法律精神,违反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

与上位法冲突1、《宪法》第5条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33条3款中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收被容教育的人员未经审判,而被行政机关剥夺自由、被监禁,明显违宪!2、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按照该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这一授权不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事项。

3、2011年,《行政强制法》出台,第10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与此类似,2009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也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法律界普遍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理原则,随着《立法法》等法律出台,《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应自动失效。执行过程中的争议1、执行标准不一,容易造成执法随意、选择性执法。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在法律条文中,“可以”一词,通常被理解为“可以这样、也可以不这样”。

同时,由于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了关于卖淫嫖娼人员的明确处罚规定,使得公安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是否应该按照《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六个月到两年的收容教育,还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进行不超过十五天的治安拘留或罚款,出现了执行标准不一,甚至出现了选择性执法,继而成了少数人腐败的工具:与公安人员有良好关系的嫖娼卖淫者,可能就不被收容教育,仅仅是罚款或者拘留;没有良好关系的,就可能成了被收容教育的对象。嫖娼卖淫人员能够缴纳罚款的,可能就不被收容,交不出罚款的,就要被收容。

少数执法人员人以此相要挟,收取高额罚款,敲诈勒索。2、权利封闭运行,滋生腐败。

由于收容教育不涉及检察院、法院等环节,往往是公安机关决定,权力的封闭运作容易滋生腐败空间。是否进行收容教育以及执行多长时间,一般由区县级的公安局局长就能作出决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警察权力的滥用,甚至滋生腐败。

3、存在“罚不当罪”、处罚过于严苛,并且涉嫌一罪两罚的问题。收容教育是由公安机关作出,未经法院判决,且时间从6个月至2年,期限甚至长于部分刑罚。

这一制度的存在,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收容教育的“起刑点”高达6个月,比针对刑事犯罪的管制、拘役的起刑点还长。

实际上,卖淫嫖娼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行政违法,其“刑期”高达半年以上明显属于“罚不当罪”。同时,行政法有所谓“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卖淫嫖娼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又进行收容教育,就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4、教育效果有限。部分学者认为,卖淫嫖娼问题除了道德缺失以外,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文化发展不健康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而单纯依靠收容教育作为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手段,实在是效果有限。

同时关于卖淫嫖娼案件不断上升的相关统计也佐证这一观点。收容教育人员集中后,除了学习法律知识,更多时间是在义务劳动,如组织卖淫女做刺绣、缝纫等工作,这些工作产生的利益往往并没用于相应的教育之中。

相反,在收容教育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缺失,强制体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8.黄海波一案中,黄被收容教育半年,收容教育是属于哪种法律责任呢

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2011年修正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期限为六个月至两年。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 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的场所。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收容教育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第2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的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场所为收容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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