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修改汇总(求各种法律法规条文汇总)其他

齐齐哈尔律师网 2023-05-14 04:56

1.求各种法律法规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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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年来,我国制定修改了哪些法律

国的基本法律有哪些种类?

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对法律种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如:

从法律的文字表现形式方面划分,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方面划分,可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从法律制定的主体方面划分,可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法律的内容方面划分,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等等。

对于 们打官司的人来说,对法律可以这样来划分: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

法律上,共审议了27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20件,向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重要步伐。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意味着自2006年的第一天起,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被依法取消,还意味着免征农业税的支农惠农政策由此上升为国家法律,数亿农民吃了下“定心丸”。

在城市,一场“个税听证会”在去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听取民意,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并最终根据民意,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在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同时,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立法方面,特别是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非常注意立法的针对性。大幅下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放活”的精神,希望以立法形式支持、鼓励人们的创业热情。证券法的修改则十分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等“弱小者”的利益,强化对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诚信要求,回应了广大股民的呼声。

尊重百姓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其中,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并提出要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在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要权力的同时,十分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的规范,防止公安机关和警察滥用职权损害百姓合法权益。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保证了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了新的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除通过的法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这些法律的最终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3.新公司法修改要点汇总

新公司法修改要点汇总 新《公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归纳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大幅降低,且可分期缴纳。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股东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的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这是本次修改公司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扩大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除可以用货币出资外,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例如:债权和股权等。同时取消了对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比例限制,仅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可。

三、分红和责任承担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可分期缴纳,故对股东的分红与责任承担,也做了相应的修改。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新《公司法》首次引进了一人公司的概念,即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不可分期缴纳,应一次缴足。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但一个法人可设立多个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独立的、非混同的,否则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问责机制 (一) 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 旧《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对上述各文件股东还享有复印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却未做任何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推断,该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可以查阅的。

因为两会是公司的运作机密,属于商业秘密,若允许查阅,可能会发生破坏会议记录等不良情况的发生,从而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故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董事和监事权威的角度出发,两会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 (二) 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

为进一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实现,新《公司法》还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但对该权利的行使也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

但根据立法精神,公司帐务的原始凭证不应包括在会计帐簿内。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查阅会计帐簿。

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有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

(四) 大大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 在旧《公司法》中,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而新《公司法》虽然也沿袭了职工监事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制定这一规定,但却限制了最低比例,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能低于1/3。

新《公司法》还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监事会的职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有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有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监事会有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的权利;以及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另外,监事会因调查、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费用,全部都由公司承担。

(五)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过错推定责任。 (六) 直接诉讼机制和派生诉讼机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股东诉讼进行了规定(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以个人名义诉讼,但诉讼成果归公司。关于诉讼费用,新《公司法》中未做规定,从实际来看,若公司败诉,则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公司胜诉,也可适当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七) 会计师责任 1、强制审计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解聘陈述权 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章程规定,未做规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都有权决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3、配合义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司有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义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4.我国近两年新颁布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以及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

5.求各种法律法规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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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修订法律法规

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来修订和制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和制定,行政法规可由国务院直接修订,部门规章可由国务院责令部门直接修订,地方性法规可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人大修订,如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如果是国务院认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则可以直接决定适用,但如果是国务院认定适用部门规章,则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只要不违反宪法,可由当地立法机关自主修订。实践中,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能实际上修改和扩充法律条文内容。

7.涉及会计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正时间有没有一个大概得汇总啊,就主要

希望能帮到你,考试加油!!!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1985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9年10月31日再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现行的会计法,目前尚未被修正修订。

另外,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原《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了修订,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上述新准则的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连同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统称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该准则体系文本,可阅见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

8.2016年修改的法律有哪些(司法考试)

宪法: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修订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经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际私法: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司法制度: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修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刑法:

新增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法: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

新增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事诉讼法: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9.立法机关通过什么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法律修改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现行法律的某些部分 加以变更、删除或补充的立法活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现有法律。

我国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1996年以前,除1988年宪法修改使用宪法修正案外,其他法律修 改主要使用修改决定形式,提请审议时有的草案冠以“法(修改草案)”,有的草案冠以“法修正案(草案)”,通过时全国人大或 其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法的决定”。

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 修改法律,修改决定内容很多,重新公布时,在编排校对方面工作量很大,同时也不便于人们学习掌握和对照引用。

基于上述原因,对于 修改的条文和内容较多、修改幅度较大的法律,不再使用修改决定形 式,而开始使用修订形式。 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时就采用了修订草案的形式。

1999年对刑法个别条文修改时采取修正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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