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法律法规(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其他

牡丹江律师网 2023-05-09 18:47

1.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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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要求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规定:除运输工具 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 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居住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 区域 ;学 校 、医 院 、影剧院 、体 育 场 (馆 )等公共设施;供水 水 源 、水 厂 及 水 源 保 护区;车 站 、码 头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 准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 及 公 路 、铁 路 、水 路 交 通 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 区 、渔业 水 域 和 种 子 、种 畜 、水产苗种生产基 地 ;河 流 、湖 泊 、风 景 名 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 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 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 的 ,由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 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 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 要转 产 、停 产 、搬 迁 、关 闭 的 ,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规定:储存单位 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

范围:

职责部门:

程序 :

1 、生产部职责

1.1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按规定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1.2生产部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负有检查、督查的职责。

2、车间

2.1车间主管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生产装置部分);

2.2具体管理措施依照《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防火防爆管理》、《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实施。

2.3建立健全液氧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根据MSDS要求配置应急器材。

2.4根据公司《事故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2.5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举行安全、消防应急演习活动。

3、公司、车间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进行专项安全综合检查。

4、车间对生产装置的日常巡回检查记录要及时。

4.1班组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同时车间的班组安全教育学习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建立学习记录台账。

5、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6、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现场查看、验收合格,方可下达动火票,在区域内严禁无票动火。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安全达不到要求不得作业。

7、车间安全员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8、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内。

9、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的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10、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100?500元,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4.重大危险源管理有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及时、有效的监控,是《安全生产法》设定的法律义务。

要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控工作,要做到: 一是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二是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三是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二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三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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