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律临 2023-05-09 05:20

1.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供电监管办法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

还有些地方法规就不列出来了。

2.法律在水电站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法规(1996)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电力工业部 【颁布日期】 19961003 【实施日期】 19961003 【章名】 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华能集团公司,大坝安 全监察中心: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和监督,全面掌握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 ,推动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 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现正式颁 发,请认真组织贯彻。 部责成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的实施,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章名】 附件: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安全管理制度,保证 大坝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 办法》,确认电力系统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程度及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各电业管理局(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电力局(电 力公司)、流域开发公司等电网经营企业所管理的水电站大坝,均要按照 本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其它水电站大坝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电力工业部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主管部门。 电力工业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为水电站大坝安 全注册执行机构,全面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事务:受理申请,审 核定级,签发注册登记证,监督检查,到期换证,变更注册,汇总注册登 记,定期公布注册大坝名单,建立、转报并保存注册档案等。

第四条 根据大坝的安全状况及其管理水平,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 记证分为甲、乙、丙三级。经大坝中心审核,不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发证 。

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应限期整改,办理大坝安全 注册。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注册登记者,属违章运行,造成 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须填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 请书》及其附表和表示工程概貌的主要附图(见附件一),经大坝中心审 核定级后,分别发给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 第六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报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电站大坝,由各主管单位提出名单报大坝中心 ,并向大坝中心领取统一格式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及软盘。

水电厂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及软 盘一份报主管单位。 (二)审核 主管单位对注册申请书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大坝中心; 大坝中心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定级。

(三)发证 大坝中心按审核级别签发注册登记证(见附件二),通过主管单位发 给有关水电厂,同时抄送主管单位,并抄报电力工业部备案。 (四)归档及转报 大坝中心将有关材料分类整理,存入数据库,并按《水库大坝注册登 记办法》的要求汇总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按《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申请书》附 表1的要求进行评分: (一)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者,发给水电站 大坝安全甲级注册登记证; (二)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70分至7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 乙级注册登记证; (三)大坝安全注册评分在60分至69分者,发给水电站大坝安全 丙级注册登记证; (四)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发给水电 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甲级登记证为五年; 乙、丙级登记证为三年。

持证单位在期满三个月前须申请换证,申请程序 按第六条办理(免去图纸及水电站大坝登记表,如有重大加固改造工程或 登记数据有变化的,应附上有关部分的主要图纸及《水电站大坝变更事项 登记表》(见附件三)。逾期不办者,按不申报注册登记处理。

第九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 如发生以下情况,持证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在核实情况后 ,一个月内报大坝中心,由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注册级别或取消注册登 记,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主管单位应负责督促水电厂调换或交回注册登 记证。

(一)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注册降级: 1、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正 常坝,未能按计划进行消除缺陷处理; 2、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的大坝安全评价为病 坝,未按计划进行补强加固,资金措施也未落实; 3、大坝安全主要监测设施未按更新改造规划实施; 4、在复查和抽查中,大坝安全注册评分低于原注册级标准。 (二)注册后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注册登记,限期改进: 1、由于大坝安全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发生影响大坝水电站正常运 行的重大事故(如洪水漫坝、坝体结构严重坏等); 2、注册后最近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或特种检查)大坝安全评价 为险坝,未采取应急措施和按计划进行除加固; 3、不按计划进行大坝安全定期。

3.请给予我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力建设 第十条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十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支持、促进电力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 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电力产业政策。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第十五条 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并网运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

4.有关大坝、水工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人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经贸电力[1999]72号)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电综[1998]219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电监安全[2005]24号)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

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电综[1997]500号)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水电厂水工建筑物评级标准(水电部(76)电生字第69号文)

防洪标准(GB50201-94)

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

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211-2005)

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

混凝土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规程(DL/TS5029-2005)

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

5.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6.水利工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水利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

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

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

7.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1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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