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投资法律法规(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其他

四平律师网 2023-05-05 05:45

1.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15年限为最低基本养老金,缴纳年限越长则发放的越多

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首次领取时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1.在同一城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20年,退休时,即按缴纳所在城市标准发放最低基本养老金,执行缴纳所在城市医疗保险标准。

2.流动工作人员,在每一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均未够年限,而在所有城市的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基本医疗保险满20年,则按其户藉所在地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执行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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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所有城市,基本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均不够年限,则在退休时,按当年度所在地社保缴纳基数,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与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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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最新的改革放案,从2015年开始,每3年延长一年退休时间,至2030年止,将我国的男性劳动者退休年龄延长至65岁,女性退休年龄延长至60岁。

2.养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该条第4款还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制定和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保障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不受侵犯,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增加了新的规定:即除增设了老年监护制度外,新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还作了较全面的增添:一是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现行法“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三是针对现实中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继承权难以保障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了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四是充实了精神慰藉的规定,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五是增加了有关组织应当对不履行义务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予以督促的规定;六是原则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此外,还完善了赡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同时,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的原则,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首次增设宜居环境一章,重点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无障碍是老年宜居环境的一个基本要求,这主要是考虑到残疾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随着年龄增长所面临的失能或者残疾的风险会逐步提高所致。此外,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对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区建设作了规定。

三、在民事法律中有所体现。比如,《民法通则》第104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四、《婚姻家庭法》有明确要求。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全法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还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五、《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六、《刑法》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谁能告诉我,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啊..谢谢大家了.

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结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税务、银行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证企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37号),明确提出:“城镇各类企业(含不在城镇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均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企业各种形式的用工,不论用工期限长短,都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也要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单位和人员中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的有关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 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政府办公厅在转发上述意见时,进一步要求:“凡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职(雇)工个人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报销职(雇)工个人缴费凭证或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及将养老保险(补贴)费发给职(雇)工本人等方式,逃避应依法履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义务。 城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什么法律规定养老保险是强制性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看你的身份。现在很多地方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缴纳养老保险,这种情况可能以后会有改变,有些地方也在先行试点改革。看你的咨询,你可能属于卫生系统事业单位,这还不一定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你反映的情况还不是个别问题,建议你们统一起来向上反映。有些问题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了,属于政策和地方调整范围。

如果你属于劳动法上的用工范围那就简单了,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依据是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对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基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业员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你看下你们单位是否属于征缴范围。

5.养老金法律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 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

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 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6.规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法律法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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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里面未明确规定单位与个人分别缴费比例,只在文中提到以下事项: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例如:《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二项就有提到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的!内容如下: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破产或停业注销的,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的当月为止。

2.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缴费基数(由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地规定其中一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职工个人实际的缴费工资,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以内的缴费基数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月为止。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其中,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内确定。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之月为止。

各省都有相关文件明确缴费比例的,建议你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查询或资料社保热线,例如12333.希望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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