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最新的法律法规(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武侯区律师网 2023-05-04 19:11

1.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登记日期:2011年6月30日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实施日期或标准号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16日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4年5月1日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10月1日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年1月1日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年1月1日1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13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14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1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16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1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18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1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5月1日2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日2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9月1日2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24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9月1日25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2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年3月1日27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1日2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年5月17日29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年2月1日30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年4月8日3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32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000年10月1日33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8日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35 危险化学品名录 2002年版36 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年版37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6月1日3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年3月6日39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5日4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41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2006年8月30日42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05.01.0143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1.08.3144 建筑物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45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3690-200946 安全帽 GB 2811-200747 安全色 GB 2893?20084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4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053.3?200950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斜梯 GB 4053.2?20095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钢直梯 GB 4053.1?200952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1999年版) GB5083-199953 安全带 GB 6095-20095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8655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20035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 12158-200657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2801-200858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20095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869-200860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15258-200961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17914-199962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199963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19996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20096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200966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3-9467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50054-956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69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7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2.1-20077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2.2-20077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7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16483-200074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2005。

2.我国现颁布的法律中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都有哪些

我国现颁布的法律中关于国家安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亮点:1.亮点一: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中央的决策就是为了应对国家面临的安全挑战,将总体国家安全观法律化、制度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制定新的国家安全法的目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国防政法司司长吴浩:国家安全形势的发展变化需要我国制定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

国家安全法涵盖了国家安全各个领域的内容,很多都是原则性规定,重点解决国家安全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同时为今后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预留了空间。2.亮点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此次通过法律重申经济安全审查监管这一制度,为以后修改、完善经济安全审查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3.亮点三:确保文化安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我们的文化安全既不是文化锁国、限制言论自由,也不是我们不再对其他国家开展文化交流,我们要继续开展平等对话,在这个过程中丰富中华文明,给全人类做贡献。4.亮点四: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这部法第一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这一概念,这可以理解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体现、延伸和反映。

5.亮点五:为太空、深海和极地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撑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作为一个大国,人口占世界六分之一,批准和加入了关于这些新型领域的一些国际公约,中国有权也有义务履行公约义务,对这些领域进行探索开发,造福全人类。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也有权依法保障自身的相关活动、资产和人员的安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我国现颁布的法律中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都有哪些

我国现颁布的法律中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有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国家安全法》同时指出: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说出三部国家级的安全和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 3《职业病防治法》 4《工会法》 5《消防法》 6《煤炭法》 7《劳动法》 8《矿山安全法》 9《海上交通安全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法》 行政法规 《电力监管条例》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尘肺病防治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矿山安全条例》 部门规章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罚款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毒物登记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5.我国目前有多少关于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5、《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承接气毒、尘毒危害严重的产品制作加工或高空、井下、危地作业时,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对接触气毒、尘毒的职工,应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定期的轮换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生产和工作用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以及存放的成品、半成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合伙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农业部-乡镇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6.中国最新的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

7.2017新法律法规有哪些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规条例

全国法律法规

国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实施

新年一马当先的就是两部与国家安全和国防相关的法律实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国防交通法,与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条,明确了国防交通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规范了国防交通规则、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国防运输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则是为规范、引导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登记和备案、活动规范、便利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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