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其他

青羊区律师网 2023-05-04 14:23

1.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确保食品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new/63/73/141/2006/3/li4132362914136002627-0.htm(3)其他:第一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二部分法规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92年10月7日)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二、法规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2001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04年5月1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2005年3月30日)第三部分规章一、部门规章(一)食品卫生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年11月14日)关于依法修定现行部门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1996年5月29日)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年10月22日)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年12月2日)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88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年12月5日)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7月28日)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0日)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27日)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年4月5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8月27日)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年3月15日)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年3月15日)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1月16日)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二)食品质量与安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1999年5月11日)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

3.我们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哪些法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粮食收购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商务部、财政部令2008年第9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出口食品质量管理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4.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

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包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等。

5.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有8个行政法规,57条部门规章. 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

6.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九)超过保质期限的;(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必须经国务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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