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法律法规总结(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感想)其他

律临 2023-05-04 12:28

1.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感想

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感想如下:

1. 合法。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2. 合理。合理性是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3. 高效。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2.本学期学了卫生法律法规,求一篇1000字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落实我院《中医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我科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开展了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的活动。

此次活动从强化组织领导入手,提高全科职工的认识,坚持抓落实求实效,使全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现将我科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总结如下: 一、此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明确,普法的目标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治国方略。卫生系统学习法律法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就医安全。

我院在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的同时,不断优化服务环境,规范服务言行,积极开辟“急救绿色通道”,努力为病人提供全程、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此次活动已被我院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为了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科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并且明确科主任为科室法律法规学习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了院科两级普法网络。 三、此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内容丰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对与医疗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条例,科室还开展了专题学习活动。 我科于1月6日起多次利用晨会时间进行了卫生法律法规学习,要求全体人员均参加学习,学习结束于1月30日进行了考核。

此次活动与“医院管理年”活动紧密结合,互相促进。通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医护员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和治安防范意识及自觉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使更多的医务人员成为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人员,为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提供了条件,进一步强化了医院管理,使科内出现了安定团结、稳步发展的大好局面,两个效益同步增长。

当前,虽然我科在本次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活动中做了相当多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对照标准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将发扬成绩,纠正存在的不足,继续按照本次活动的要求,以“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把医院管理质量和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工作长久地延续下去。

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不想起网络名字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第十六条第十章

4.卫生知识与行业法规的工作总结怎么写

学习、服务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5.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6.卫生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卫生法律法规之执业医师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492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0 11:34:59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卫生法律法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论文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

7.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医疗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2009 年8月27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12月22日经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修改)《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9月12日)《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5号)《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19号)《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208号)《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003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7号发布,2006年 8月22日修订)《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7号)。

8.关于如何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演讲稿

如何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一是抓牢重点,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

(1)严查违法施政,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修订和完善,严格遵守国家人口计生委“八项纪律”,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2)规范执法行为,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按照“三严格一提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强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继续发挥法院计划生育执行室的作用。(3)加大执法力度,继续扎实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在2007年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化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优化生育环境,切实树立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良好风尚。

二是破解难点,探索完善“六位一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4)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政策,积极开展城镇特殊人群计生奖励落实。(5)构建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长效机制。规范救助公益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认真开展2008年度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救助工作。(6)做好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审核工作。切实抓好人员初审、资格确认和材料报送等几个关键环节,资格确认后将人员名单在考生所在学校张榜公示,最大限度避免弄虚作假,把好事做好,取信于民。(7)着力推进“计生惠民行动”。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在关注整体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计划生育家庭的具体利益,整合现有资源,积极探索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奖、优、免、救、扶、保”的新思路和新办法,全面推进“计生惠民行动”,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生育观念,发挥计生惠民的整体效应。

三是培树亮点,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便民维权体系。(8)全面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再生育审批的管理,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申请再生育审批“阳光工程”实施办法》,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严格责任,确保质量。(9)继续推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建设。深化乡镇计划生育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管理,完善首问责任、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使群众更加方便办事,明白收费标准,节省办事时间。(10)积极参与“两院”建设。敬老院、光荣院建设是2007至2008年市级立项的重点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将当地计生家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纳入敬老院和光荣院的范畴,优先入住,统一供养,突出计划生育特点。(11)规范加强计生信访工作。对重复越级进京、赴省上访老户,积极作为,努力寻求解决方法。加大计划生育矛盾排查力度,及时发现矛盾隐患苗头,切实做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群众稳定在当地。加大信访案件查办、督办力度,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政治安定中的重要作用。

四点意见: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关注政策法规工作,切实将其摆上重要位置,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关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分管领导要尽职尽责,既要为一把手当好参谋,肯动脑筋,吃透政策,又要善于带好队伍,凝聚力量,破解难题,力争达到工作方法与工作效果的统一。二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对紧急重大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应责任。三要讲究工作方法,培树先进典型。适宜的工作方法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工作推进中要讲究方法策略,既要善于扎实苦干,整体推进,又要勇于探索,善于总结,抓好典型,以点的突破来带动整体水平提升。四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准入制度,杜绝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选好配强工作人员,县乡两级一定要杜绝合同工、临时工执法问题。乡以上计划生育法制机构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正、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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