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标法律法规(新《商标法》都有哪些新规定)其他

深圳律师网 2023-05-02 17:14

1.新《商标法》都有哪些新规定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方便申请人、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调整完善了商标注册管理制度。

调整注册审查制度

为方便申请人、更好地服务商标申请人,新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作出多方面调整。例如,扩大商标注册客体,将声音商标纳入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明确商标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等。

其中,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及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需求,新商标法将商标初步审查时限规定为9个月,同时规定了异议案件和各类复审案件等审理时限。

新商标法还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过去异议程序采用行政二审、司法二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确权周期过长。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恶意异议”以阻碍竞争对手及时获得注册,使商标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对此,新商标法规定,对于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将商标异议主体由任何人改为在先权利人或

利害关系人;对于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禁止使用、缺乏显著性等绝对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同时,对于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商标可以直接获得注册,异议人不同意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近年来,我国商标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例如,恶意抢注他人商标、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异化、商标代理市场混乱等。对这些问题,新商标法从强化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角度进一步予以规制。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新商标法将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

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为规制商标注册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明确禁止商标抢注行为和“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界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允许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加强了对商标使用的引导和保护,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

加大侵权惩处力度

企业在商标维权过程中常常遇到举证难、成本高等困难,新商标法加大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可以更有力地从根本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首先,增加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明确规定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尤其令人关注的是,新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2.商标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二、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工商标字[2002]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

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

4.我国最新的商标法中,规定了哪种商标

根据商标法律特点分类 注册商标 凡经商标行政管理机构登记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

商标权只包括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即商标权只包括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等,不包括商标设计人员的发表权和署名权。(知识产权的另外两项主要内容.如专利权和著作权都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记号商标 记号商标属于图形商标的一种,是指用某种简单符号构成图案的商标。记号商标的特点是标志性较强。

?几何图形商标 几何图形商标是以较抽象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与记号商标类同。 ?自然图形商标 所谓自然图形商标,是以人物、动植物、自然风景等自然的物象为对象所构成的图形商标。

有的以实物照片,有的则经过加工提炼、概括与夸张等手法进行处理的自然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争议依赖司法保护。

根据商标内容的形式分类 文字商标 所谓“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国汉字和少数民族字、外国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或以各种不同字组合的商标。 文字商标目前在世界各国使用比较普遍。

其特点是比较简明,便于称谓,有的词表示一定的含义,可以使商品购买者产生亲近之感。 如“雪花”牌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会给人一种凉爽、清洁这感;“海鸥”、“梅鹿”等商标,在日用品和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会给人一种轻松、自如、欢畅之感。

文字商标还有使用人名签字商标和企业名称缩写的。这种商标能使人对其商标的所有人加深印象,直接知道其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从而树立企业形象。

如“张小泉”剪刀,是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沈汽发”汽车发动机,是沈阳汽车发动机厂生产的;“盛锡福”帽子,是盛锡福店经营的。 还有以数字作商标的。

如“555”、“414”、“999”等,这种商标虽然不一定表示什么意思,但其特点是不落俗套,别具一格,也逐渐被一些人所认识,同样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 但是,文字商标也有其不足之处,就是受着民族、地域的限制。

比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别。同样,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

还有少数民族文字,也受着一定地域所限;因此,在使用民族文字的同时,一般需要加其他文字说明,以便于识别。 图形商标 所谓图形商标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这种商标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可采用各种动物、植物以及几何图形等图形构成。图形商标的特点是比较直观,艺术性强,并富有感染力。

图形商标还有一大特点,就是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哪国人讲何种语言,一般都可以看懂,有的一看即可呼出名称,有的即使不能直呼名称,也可以给人留下较深的印象。 ?中性商标 中性商标是指无含义的商标,图形的记号商标类同;中国文字的与外文的商标,图形的与记号商标类同; 中国文字的与外文的音译近似。

这种商标虽然无含义,但不易与他人的商标混同,比较容易获准注册,文字的叫起来又比较有现代感。目前许多企业采用这种商标。

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相结合构成的商标,也称复合商标。如带马的商标图形加上文字后,有的叫“军马”,有的叫“飞马”,也有的叫“奔马”等,即便于识别与称谓,同时又使其内容更加深化,也就更具有感染力。

也有的是以汉字、外文字与阿拉伯数字相组合的商标,分别表示不同的含义。 立体商标 相对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等平面视角,以立体物作为商品标志的为立体商标。

如特殊的商品包装、容器等可以区别不同商品的立体物质。 ?吉祥物 最著名的当属各类体育运动会的吉祥物。

实际是平面或立体商标的 1 种。 ?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 与吉祥物类似,实际是商标的一种表现。

理论研究比较少。大多数人没有从法律角度去认识。

也许由于自然人的社会关系变化复杂,几乎没有申请为注册商标的。 音响商标 相对于视觉,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

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

音响商标目前只在美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 气味商标 相对于视觉、听觉,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

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 根据商标保护的对象分类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用来区别与其它同类服务项目的标志,如航空、导游、保险和金融、邮电、饭店、电视台等单位使用的标志,就是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共同构成普通商标 文字商标目前在世界各国使用比较普遍。其特点是比较简明,便于称谓,有的词表示一定的含义,可以使商品购买者产生亲近之感。

如“雪花”牌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会给人一种凉爽、清洁这感;“海鸥”、“梅鹿”等商标,在日用品和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会给人一种轻松、自如、欢畅之感。 文字商标还有使用人名签字商标和企业名称缩写的。

这种商标能使人对其商标的所有人加深印象,直接知道其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从而树立企业形象。如“张小泉”剪刀,是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

5.商标 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生效)第七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2)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即使五粮液用它的商标在市场上运行了几年,但是它的商标权是未经相关部门认可和审批的,因此法律上不会承认,所以六粮液应该胜诉。参考资料:中国法律法规库检索查询网。

6.我国有关商标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专利法》1984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8年修订的版本。

(实施细则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审查指南有效的是2009年版本,另有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2007年版的实施细则)《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10年修订的版本。(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另有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商标法》1982年颁布,现行有效的是2001年修订的版本。

(实施条例有效的是2002年版本,商标评审规则有效的是2005年版本)《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没有修订过。能想到的就是这些,没有将司法解释列出。

7.傍名牌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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