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内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内容是什)其他

新律 2023-05-01 10:59

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内容是什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县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县历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近年来,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卫生局长、政府督查室主任任副组长,总工会、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监局分管副职为成员的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组,形成了政府主抓、以卫生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 组织召开了职业防治工作会议,传达了省、市文件精神,在全县范围内安排开展了职业病防治工作大检查,并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下发了《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范围、内容,对责任单位进行了分工,落实了责任,为加强全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相关部门深入重点企业向经营者及一线工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咨询等形式,就职业病防治、防范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人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同时对企业法人及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进行培训,督促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使企业法人及其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提高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适应职业病防治需要,掌握技术规范和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三、加大职业病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部分企业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建档,对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包括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落实情况、劳动者健康监护、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业病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情况。 从这一阶段时间检查情况来看,我县的大部分企业能够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例如福润食品、驰野纺织、双马面粉、金鑫面粉、中石油等企业能按照标准配备了防护设备,车间有卫生安全防护等措施,有防护器具并能做到定期维护和保养,能督促职工正确配带使用,企业职工能定期进行体检,保证了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做到有健康证上岗。

企业能够与职工正确签订用人合同,企业及时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县企业按时落实到位工资待遇,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增强了职业病防治意识。目前已对检查不符合标准,没有防护措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了整改,下发整改指令3份,检查记录5份。

目前,全县没有发生一起职业危害事故。 四、存在主要问题 虽然我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与工作实际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薄弱和不足之处。

一是部分企业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严重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业病防治。二是我县企业较小,工人流动性强,伸缩性大,淡旺季明显,企业认识不到位。

三是工业基础弱,工艺装备不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相对滞后,近年农业人口向县城转移,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临时工,职工安全与卫生意识不够强。四是对企业监测有待加强。

五是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对存在的问题,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领导,增强责任。

进一步加强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地分析、研究和解决,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尽快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职业安全意识。

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有计划地组织用人单位负责人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防治知识培训班,强化职业安全意识,让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充分利用媒体、企业宣传等多种形式,注重提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治理。

针对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设备简陋、难于监督管理等特点。采取“摸情况、抓典型、促整改、抓落实”的方法,切实将我县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强化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整合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重点,及时整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

2.《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 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 U施行。

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52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予以公布。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做的修改,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 章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 规范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的一部法律。 (1)立法的宗旨《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这 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关怀,是“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职业病关键在预防,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有 效根治手段,但是可以预防的,因此,控制职业病必须从源头抓起。

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预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三同 时”审查制度,这些都是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力求在把预防控 制措施提前到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施工阶段,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峄 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3)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 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这些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方面的法定责任。(4)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这有利于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 标准体系,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提供技术保障。

(5)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如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接受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6)关于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本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明确了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向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在职业病诊 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等相关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也可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 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及 M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做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 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 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因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法提供相关资 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对存在异议资料或作业 场所危害因素情况做出判定,有关部门应予配合;职业病诊断鉴定过 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 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 作,确保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地进行。

(7)关于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 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

3.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您好,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m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9.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9.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3.3.30)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6.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10.29)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987.4.30)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1987.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7.1.1)

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职业病防治法基本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共7章90条 ,主要包括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 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和第七章附则。

以下为有关的部分重要内容:( 1 ) 关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职 业病防治法》规 定 的 劳 动 者 应 当 享 受 的 权 利 有 :接 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 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 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 措施的权利;要求用人 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 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防止职业病的防护 用 品 ,改善工作条件的 权利 ;对违反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 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 评 、检 举 和 控 告 的 权 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 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 2 ) 用人单位的义务劳 动 者 应 当 享 受 的 合 法 权 利 ,用 人单位应当履行法定义 务 。

《职业病防治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健康保障义务,职 业卫生管理义务,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职业危害报告 义 务 , 卫 生 防 护 义 务 ,减 少 危 害 义 务 ,职 业 危 害 监 测 义 务 ,不转移 危害的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 务 ,事 故 处 理 义 务 ,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义务,举证义 务 ,接 受监督 管 理 的 义 务 ,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健康权 利的义务。 (3 ) 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的 职 责 和 权 利 如 下 :监督管理职 责 ,制定规划的职责,宣传教育职责,制定标准的职责,监督 检查职责,采取临时控制事故措施的职责,严格遵守执法规范 的 职 责 ,建 立 职 业 病 危 害 项 g 申报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 建立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 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的职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资质认证的职责,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的职 责 ,建立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和处理制 度的职责,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职责。

5.关于职业病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一、尘肺。

具体包括: 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三、职业中毒。

具体包括: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怀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具体包括:1.中暑;2.减压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动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具体包括:1.炭疽;2.森林脑炎;3.布氏杆菌病。六、职业性皮肤病。

具体包括:1.接触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怀皮肤灼伤;8.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七、职业性眼病。

具体包括: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具体包括: 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九、职业性肿瘤。

具体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肤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炉工人肺癌;8.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十、其他职业病。

具体包括:1.金属烟热;2.职业性哮喘;3.职业性{{BANNED}}反应性肺泡炎;4.棉尘病;5.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关于职业病赔偿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就是你讲的鉴定前费用)。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职业病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

6.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1、宪法: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48条均有规定。

2、刑法:刑法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条(交通)114、187条均有职业安全卫生有关的内容”。

3、劳动保护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订的单项法律,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劳动保护行政法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等由国务院发布

6、各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如劳动部《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违反的行政处罚办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7、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卫生标准: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作业场所分级标准。

9、其他要求:指产业实施规范与政府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

扩展资料:

法律制度内容:

1.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制度。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高温、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措施主要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职业安全卫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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