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防台账的法律法规有什么(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北京律师网 2023-04-29 03:16

1.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百度百科

2.中国建筑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消防法律、规章20余部,国家消防规范、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200余部,地方性消防法规60余部,初步形成了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以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地方性消防法规相配套的消防法规体系。

1、消防法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同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四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消防法》正在修订之中。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地方性消防法规。除国家立法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消防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多数颁布了地方性消防法规。

3、部门规章。近年来,公安部先后颁布了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

4、消防技术标准。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设九个分委员会,负责制修订和审查各类消防技术标准草案。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报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或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作为国家标准(GB)或行业标准(GA)公布施行。现已颁布施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250多项。

注:九个分委员会为:①术语、符号、标记和分类;②固定灭火系统;③灭火剂;④消防车、泵;⑤消防器具、配件;⑥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气防火、消防通讯;⑦防火材料;⑧建筑构件耐火性能;⑨消防管理。

工程建设类消防技术标准主要由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经建设部批准后,作为国家标准(GB),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施行。其中重要的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另外,还有由公安部消防局与有关方面共同制订的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许多专项设计规范。

3.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

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7、《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

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1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19、《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2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21、《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2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2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25、《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27、《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30、《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31、《高倍数、中倍数泡。

4.日常消防台账有哪些内容

消防安全台帐内容有以下几项: 1、用火、用电、人员住宿有无违章情况。

2、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3、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琉散通道是否畅通。

4、安全琉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5、消防水源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纪录。 7、本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9、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11、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2、新建、改建、扩建(合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有无违章。 13、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关于治安消防交通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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