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旅游强制消费?其他

武侯区律师网 2023-04-28 22:56
近些年来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十分迅速且完善,人民生活水平蒸蒸日上,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

近些年来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十分迅速且完善,人民生活水平蒸蒸日上,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出门转转领略一下祖国的大好河山本来是一件十分开心的事情,可不知从何时起,大家总会遇到旅游时被强制消费的事情。毫无疑问这种违法行为的出现,让每个人外出放松的心情变得十分糟糕。


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哪些行为属于旅游强制消费。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②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④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⑤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⑦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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