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规范法律法规(请问我国捐款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其他

雅安律师网 2023-04-28 20:04

1.请问我国捐款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我国的捐款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的法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1、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2、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3、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

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捐款的法律条文

在我国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组织捐款的。根据2008年04月28日施行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组织捐赠的主体如下:

1.民政部门及各级政府所辖系统、单位。

该法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

2.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的举办单位

第九条 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3. 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第十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

对此,该法第二条还对募捐主体做了限制:“本办法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3.法律规定如何规范慈善行为

规范慈善行为和发展慈善事业是相辅相成的,只有提 高慈善组织公信力,增强慈善活动透明度,才能保障慈善 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法对规范慈善行为作了以下规定:1。 强化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规范慈善活动的重要举 措,慈善法区分不同主体、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 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 布服务。(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 项、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和资助补贴、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检查评估等信息。

(3)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 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 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4)慈善法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信息 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 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 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2。

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1)慈善法规定,慈善组 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应当执 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2)慈善法 还对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 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等。 (3)针对慈善组织 财产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问题,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 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3。

规范慈善募捐。慈善募捐是慈善财产来源的主要途 后,是开展慈善活动的重要内容。

慈善法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分别作 出规定,特别对开展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1)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 得公开募捐资格。

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 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 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 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 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这样规定,既做到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衔接, 又扩大了公开募捐主体范围,有利于更多地吸纳社会慈善资源。(2)关于网络募捐,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慈 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 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慈善法还对开展公开募捐的其他方式以及公开募捐的程序作出规定。4.规范慈善财产管理使用。

(1)慈善法规定,慈善组 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2) 慈善法根据慈善财产的性质明确要求:“慈善组织的 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3) 为使慈善财产能够保值、增值,使慈善组织持续运转,慈 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进行投资,但应当遵循合法、安 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还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不得用于投资。

(4)为促进慈善组织把更多的财产用于慈 善目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 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同时考虑到慈善组织的多 样性,慈善法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作了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 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的原则制定。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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