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律法规小知识(气象行政执法的概念原则)其他

成都律师网 2023-04-28 05:39

1.气象行政执法的概念原则

1、引言 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对外管理的过程中,气象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不仅对于维护气象行政相对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对维护气象主管机构的良好执法形象也是至关重要的。

《气象法》的颁布实施,赋予气象主管机构行政执法权,作为气象行政执法主体机关,如何依法行政,保证气象事业快速有序发展,有更高的具体要求。本文从气象部门实际出发,分析目前气象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确立有效的气象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些建议。

2、气象行政执法的解释 气象行政执法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基于气象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相对人实施处理权、保障实施权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具体体现为在气象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违反活动,它是保证气象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

3、气象行政执法的特点 ⑴ 行政性。气象行政执法是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事采取某种具体行政措施。

⑵ 程序性。气象行政执法既要执行实体法,同时执行程序法,任何一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无效。

⑶ 强制性。只要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气象主管机构就可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⑷可诉性。气象行政执法一旦出错,必然会直接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对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对气象行政执法行为提起复议、诉讼等。 ⑸ 服务性。

气象行政执法主体不但是管理者,还是服务者。其服务于气象的公共性,服务于气象的安全保障功能和服务于气象的资源。

4、气象行政执法的依据 气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实施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按照法律效力等级由高到低的 顺序排列气象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的顺序应当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 ⑴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执法活动的依据。 ⑵ 法律。

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这些法律为气象行政执法提供了程序上的依据。非基本法律有《气象法》,是气象行政执法的实体依据。

⑶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气象行政执法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的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罚。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等违法行为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⑷ 地方气象法规。

是气象行政执法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执法的依据。 ⑸ 气象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气象规章。

这些规章对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执法范围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5、气象行政执法的存在问题 ⑴ 对气象违法行为的性质界定不够准确,存在处罚畏难情绪。

气象主管机构的执法人员面对严格的处罚程序和相对人维权意识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存在处罚畏难情绪,担心处罚程序操作不当引起诉讼,从而出现了该罚不罚的现象。 ⑵ 证据收集欠规范、完整。

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依据对当事人、证人的调查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很少有在收集当事人陈述后,围绕违法行为的再行收集证人证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而作为行政处罚主要判断依据的调查笔录由于只是一个独立的的证据在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下形成证据链的情况下,调查笔录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

⑶ 行政处罚受到的外部干扰大,执法人员处罚顾虑多。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展,使原先处于城市边缘的气象探测场被高层建筑所包围,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时常发生,面对这类气象违法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因为顾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关系而不敢执法。

⑷ 气象执法岗位专业法律人员缺乏。执法人员虽经过省、市级的培训,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但面对严格的立案、调查、取证、定性、听证、处罚程序没有十分准确的把握。

6、气象行政执法的规范建设 ⑴ 以《气象法》为依据,抓紧完善地方性气象法规体系建设,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涉及气象灾害防御、气象信息制作和发布、雷电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⑵ 更新执法观念,明确气象行政处罚关系。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要提高对行政处罚目的、意义和性质的认识,做到明确气象行政执法权威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气象行政执法与尊重相对人的人权、气象行政执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⑶ 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气象行政处罚内容合法。

慎重运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做到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对违法者的处理幅度适当,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脱节等现象。 ⑷ 提高气象行政执法的技术水平。

要对气象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和整理,对每一类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征和重要环节,调查取证的程序、证据的保存和使用等问题加以明确,做到取证准确、及时、合法、有效,确保处罚行为依据的违法事实确凿、证据确实、充分。 ⑸ 全面提高气象行。

2.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

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

3.气象服务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5.合伙。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

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

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

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

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

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

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

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4.气象服务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5.合伙。

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有关的内容,参见本章第二节“法的价值”)。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这些利益,从表现形态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无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潜在利益);从享有主体的角度,利益可分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的变化着。总体来看,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它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5.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 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 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 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 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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