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档案法律法规(中国气象局31号令)其他

大连律师网 2023-04-24 06:16

1.中国气象局31号令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

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评审委员会评审。

2.气象局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1、气象局不是行政机关,但他们可以基于行政委托或者行政授权,从而获得行政权的行使。

行政授权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予而产生,其法律结果为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没有明确的依据,只要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由委托机关代它承担法律责任。

气象局是直属事业单位,在你说的事实当中,应该是通过行政委托,因此它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气象局可以处罚公民或者单位,如果没有防雷装置,而且房子又是单位房子,应该处罚单位,但是住房个人有独立产权的,应当又个人承担。

3、行政法关于这个方面的没有具体依据,气象局应该是没有告知义务。处罚应该是合法的,但是行政处罚应当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所以,对该行政处罚行为时候合理,还有待论证。

4、处罚通知书要看是不是大额罚款(一千元以上),如果是大额罚款应当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如果你觉得行政处罚不当的,应当缴纳罚款,然后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

你可以在处罚通知书上,看到它处罚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然后找到该法律文件,来看是否有告知义务,如果有告知义务,那么显然该行政处罚行为自开始就无效,对你的处罚决定也是无效的。

3.档案管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4.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

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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