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导游法律法规(关于导游的法规)其他

阆中律师网 2023-04-23 08:39

1.关于导游的法规

1.(1)可以,导游人员对其行政处罚不服,有提请复议的权利。

(2)正确,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不可以颁发导游证的情况,包括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情况。

2.(1)不可以,法规规定了导游人员不可以想旅游者兜售或者购买其商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了向旅游者购买商品的行为,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应没收,情节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勒令其所在旅行社进行整顿。

2.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政策法规,是由崔巍,杨春晖主编,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

内容简介: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旅游教育的保障,而旅游教育的壮大又依赖于旅游教材的支撑。20年来我国已先后出版了数十套旅游法规方面的教材,为旅游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科研不断创新,新教材必须吸收这些成果的精华,把最新的研究动态介绍给读者。为此,我们组织了一批长期从事旅游法学课程教学和科研的老师为高等职业院校旅游专业学生编写了《旅游政策法规教程》,由湖南工学院陈国生袁鹏任主编,湖南工业科技职工大学教务处陈晓亮、长沙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易兵和湖南第一师范学校李玲任副主编。我们深谙质量和特色是一本教材的生命的道理,因此,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坚决贯彻高职教育的改革要求,切实做到“基础适度够用、加强实践环节、突出职能教育”,把握高职旅游管理类专业课程建设的特点,融先进性、创新性、兼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于一体,充分体现现代职业教育新理念。

这本教材取材广泛,涵盖了旅游法学的主要分支学科,并紧密结合国际国内旅游法学研究发展的实际,从较高的理论起点阐述了现代旅游法学的一般规律,以最新的旅游法规条例和旅游法学研究成果展现旅游法学体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巧,着力突出理论的全面性、知识的丰富性、结构的合理性、内容的科学性和叙述的生动性,是一本系统、科学、实用的旅游法规教材。本书尤其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尽可能地将旅游市场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生动地介绍给大家,每章还附有复习与思考题,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学习,完整、系统地掌握旅游市场法律法规知识,为今后涉足旅游业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3.目前我国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规范旅游者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旅游交通运输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

旅游法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 和部门规章 。

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4.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3、《文化和旅游部 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文化和旅游部 导游管理办法》《导游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文化和旅游部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2006年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6月20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3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令第4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旅游局 公安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扩展资料:我国除了以上的法律性条款,还有一些相关部门的规定性质条款,具体如下:1、《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制定此细则。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随着我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持续升温,出境游中诱骗购物、甩团滞留、丢失财物、抢夺盗窃等案件时有发生。为切实净化出境游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出境游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大旅游安全事件发生,现将下一步加强出境旅游管理,规范此出境旅游经营有关要求通知。

进一步加强旅游诚信建设,健全信用奖惩联运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旅游市场信用环境,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部-旅游行政许可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名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导游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领队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参考资料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出境游市场监管通知。

5.中国大陆有关怎么做导游和相关导游管理条例法律规定条文

中国大陆是有有关导游和相关导游管理条例法律规定条文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 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 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

6.求文档: 2010导游政策法规基础知识

你说的是考试大纲吧,考试都是按大纲出题的《旅游政策法规》考试大纲第一部分 导读1.《旅游政策法规》教材基本结构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反映我国旅游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与经验,及时体现我国旅游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新进展,为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质、能解决实际工作中相关法律问题、胜任新时期旅游业发展需要的导游人员提供实用的助学参考教材。

《旅游政策法规》改变以前的结构,不再分编,直接按照十三章内容进行撰写。十三章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旅游基本政策。

主要是第一章,包括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外交与台港澳政策、旅游发展战略与政策;第二部分:旅游法律法规。包括教材第二至第十三章,具体可以分为6个组成部分:(1)旅游法律基础:第二、三章,主要介绍旅游法的概述、旅游法律关系、宪法知识和旅游合同法律制度,这是旅游法规的基础理论部分。

(2)旅游法律主体:第四、五、六、七章,包括旅游消费者、旅行社、导游人员和旅游饭店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借助旅游合同建立起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3)旅游法律客体:第八章,主要是旅游资源管理的法律制度,这是旅游活动的物质基础和载体。

(4)旅游相关法律:第九、十、十一章,包括旅游安全与保险、旅游交通运输和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5)旅游程序法律:第十二章,重点介绍旅游投诉。

(6)河北省旅游法规:第十三章,介绍了我省三个主要的旅游法规,《河北省旅游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旅游投诉办法》。2.《旅游政策法规》重点章、节在教材十三章内容中,重点章为第一、三、五、六、八和第十二章,尤其是第五、六两章一直是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重点。

在各章中,第一章重点节为第一、二节;第二章为第二、三节;第三章为第二、四、六节;第四章为第二、三节;第五章、第六章整体为重点,第七章为第一、三、四节;第八章为第二、三节;第九章为第一、二节;第十章为第二节;第十一章为第一、二节;第十二章为第一、二节;第十三章为第一节。3.关于考核目标本大纲在全面系统列出考核内容的基础上,又指出了考核目标。

目的是使考生具体明确考试的内容与要求;使社会助学者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在考试命题中也能更加明确命题范围,便于准确安排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程度。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一般按了解、识记、理解和应用四个层次要求。

了解是要求考生一般掌握法规规定与要求。识记要求能知道有关概念、名词、知识的涵义,并能够正确认识和表述。

理解是在识记的基础上,全面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掌握有关概念和原理的区别与联系。应用是要求在理解的基础上运用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上四个层次的要求,相互之间并没有非常严格的界限,因此,在学习时应联系起来综合理解。4.对考生学习与社会助学的建议考生学习或者社会助学要在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的基础上,掌握全部考试内容和考核知识点。

应根据本大纲列出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进行学习或者对考生进行切实有效的辅导。应将了解、识记、理解和应用四者要求结合起来理解。

注意加强与提高运用所学旅游法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猜题押题。考生在学习中,可做一些包括案例分析在内的练习,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二部分 章节学习指南第一章 旅游基本政策考试目的:通过本章的考试 , 检查考生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以及对我国旅游发展产业政策导向的识记、理解和掌握程度。考试内容:第一节 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识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内涵及其产生的重要理论成果;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识记党的十七大的主题、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特点与取得成绩与进步的原因;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识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和历史任务,掌握党的基本路线与基本纲领,了解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全面小康社会重要举措。

第二节 中国的外交政策与“台港澳”政策识记当今时代主题;识记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宗旨、基本内容;了解我国对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主张。了解“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提出过程,识记“ 一国两制” 构想的科学涵义和丰富内容;了解香港、澳门回归的主要进程,理解并掌握我国在台湾问题上的基本主张;理解“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重要意义。

第三节 旅游发展战略与旅游产业政策了解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成就;理解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旅游业发展取得的经验;了解我国旅游业未来发展趋势与产业政策导向。第二章 旅游法律基础考试目的:通过本章的考试 , 检验考生对法与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法律关系等常识和我国宪法基本知识的识记、理解和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旅游法律法规导论识记法的本质、基本特征;识记旅游法的概念、旅游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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