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融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ABS融资模式的融资方式)其他

北京律师网 2023-04-23 01:56

1.ABS融资模式的融资方式

ABS融资方式的运作过程分为六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组建项目融资专门公司。采用ABS融资方式,项目主办人需组建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可称为信托投资公司或信用担保公司,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是采用ABS融资方式筹资的前提条件。

第二阶段:寻求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融资专门公司尽可能高的信用等级。由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经过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依据对项目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授予项目融资专门公司AA级或AAA级信用等级。

第三阶段:项目主办人(筹资者)转让项目未来收益权。通过签订合同、项目主办人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筹资、建设、经营、债务偿还等全权转让给项目融资专门公司。

第四阶段:项目融资专门公司发行债券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由于项目融资专门公司信用等级较高,其债券的信用级别也在A级以上,只要债券一发行,就能吸引众多投资者购买,其筹资成本会明显低于其他筹资方式。

第五阶段:项目融资专门公司组织项目建设、项目经营并用项目收益偿还债务本息。

第六阶段:特许期满,项目融资专门公司按合同规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项目主办人获得项目所有权。

2.我国开展abs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是什么

abs(assets backed securitization)也叫资产支撑证券化,简称资产证券化,它有着现代金融“炼金术”的美称,是美、欧发达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先进的融资手段。

abs70年代发源于美国,80 年代盛行于欧美,90年代出现于亚洲各国,如今,我国也开始了abs 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试点。 本文旨在介绍abs的一般流程,并简单介绍abs在亚太各国的发展情况,重点就我国开展abs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所遇到的法律难题及可能的解决途径作一论析。

一、abs的一般流程 简单来说,abs 是指需要融资并且拥有一定数量能带来稳定现金收入资产的企业(原始权益人)将该稳定现金收入的权益(receivable,收益权)转让给一个特别设立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取得该收益权,并以该收益权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 换言之,由一个特别设立的spv发行债券,用发债所得购买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收益权,以收益权所能够产生的稳定现金收入偿还所发行债券。

spv 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自己设立,也可以由其他机构设立,其存在的唯一或主要职能是发债及还债。abs的简单过程是:①spv的设立;②spv发行债券; ③spv用发债所得购买原始权益人的收益权;④spv 用其拥有的收益权所产生的稳定现金收入还债。

abs 的要旨即在于需要融通资金的原始权益人自己并没有借债,而是利用它所设立的一个spv发债,通过把收益权转让给spv,从而获得经营发展所亟需的资金。由于通过信用担保等手段,使spv 获得比原始权益人更高的信用评级,对债券投资者而言,abs债券(即spv发行的债券)比原始权益人自已发行的债券更安全,更具流通性。

abs 的适用领域主要看原始权益人有无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资产,一般来说,凡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如果加以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以采用abs进行融资。从实践来看,适宜采用abs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和租金收入;飞机租赁应收款和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出口收入和贸易应收款;航空和火车票销售款;电讯等公用事业收益;收费公路桥梁和其他基础设施收益;税收和财政收入等。

abs之所以能够风行世界,这与它具有的突出优点分不开。 与一般的抵押债券相比较,abs 债券在如下方面具有优越性:①资产负债表外的融资方式降低了资产负债率。

abs通常被认为是“表外业务”,原始权益人通过出售收益权,获得了急需的资金,而并没有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②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加筹资机会,因为abs 债券在多重担保的情况下,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有时甚至高于主权等级,而债券市场上,一个好的评级是必须的,这样就为等级较差的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可能;③abs债券有着更高的信用等级,这就使发行abs债券所需付出的利息更低,因为债券的价格与债券的风险状况成反比;④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资产的流动性。 因为资产证券化使各种收益权能够转让,创造出一个应收款交易的市场,为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调整资产结构提供方便。

由于abs债券明显地提高了投资的质量和收益, 使投资风险更分散,收益更易兑现,所以在国际债券市场上,abs 债券对投资者很有吸引力。 二、亚太地区国家开展abs业务简介 abs最早发源于美国的mbs,随后在美欧各国大量被采用。

由于社会发展程度和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美欧各国所进行的abs 业务不能照搬于中国。而市场发育程度相近的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abs 业务,更适宜中国参考。

下面则是笔者收集的部分资料: 一般认为,亚洲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始于雷曼兄弟公司代表美洲银行于1994年7月在香港完成的业务。 该业务是把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卖给在百慕大注册的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此spv发行了3。

5 亿元港币的债券。随后的第二笔交易是美国花旗银行将香港住房抵押贷款卖给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该公司发行10亿元港币的债券以购买该笔住房抵押贷款,该债券后来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上市。

除了住房抵押贷款外,曼哈顿信用卡公司将其信用卡应收款转卖给一家信托投资公司,该信托公司发行了2亿美元以信用卡应收款作支撑,并且由单一业务保险公司担保的债券;1995年香港一家汽车公司将其汽车分期购买合同以及租赁合同转让给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spv,该spv发行了10亿元港币的证券。 应该说,在香港进行的abs业务领域还是非常广泛的。

1996年下半年,亚洲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深入发展。印度尼西亚一家大型联合企业下属的一家财务公司将其拥有的汽车贷款卖给了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一家spv,该spv发行了2亿美元经过评级的债券。

因为该债券由金融证券担保公司做了担保,标准普尔以及穆迪公司都将其评为aaa级,这是印度尼西亚的第一个abs项目。 泰国tisco公司向在开曼群岛注册的泰国汽车有限公司出售了一批汽车分期付款合同,泰国汽车有限公司发行价值2。

5亿美元经过mbia 单一业务保险公司担保且得到标准普尔和穆迪aaa评级的债券以购买这些合同,这是泰国的第一个abs项目。菲律宾航空公司也将通过信用卡出售机票的收入用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澳大利亚从80年代。

3.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发布者:中华文苑

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小编希望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我们知道我国的经济在快速的发展,主要的贡献者就是企业公司,我国的国有企业是主导地位,其他企业也是重要组成部部分,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全球化的的背景下公司需要不断的壮大才能生存下去,通常都会采用融资的方式来进行,那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企业融资种类方式有哪些?(1)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2)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5)提供担保

4.ABS融资模式有哪些案例

欧洲海峡隧道项目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bot项目,隧道全长50km,包括两条7.3m直径的铁路隧道和一条4.5m直径的服务隧道,隧道将英法两国连接起来。

1986年2月签订特许协议,1993年项目建成,特许期为55年。项目发起人由英国海峡隧道集团。

英国银行财团、法国建筑商组成。 项目总投资为103亿美元,其中股本17亿美元,借款85亿美元,在项目资金结构中负债权益比率为83:17。

50家国际银行参加了信贷协议谈判, 1987年9月由215家国际银行组成的辛迪加与欧洲隧道公司签署了信贷协议。信贷协议谈判是与股本筹款同步进行的。

信贷协议规定贷款偿还期为18年,且要求严格执行特许协议、铁路使用合同和建设合同。 1986年底以前发起人投入的2.8亿美元作为一期股本。

1986年底私营机构投入了3.7亿美元作为二期股本,保证了这一阶段项目所需要的资金。1987年、1988年、1989年三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分别筹集8.0亿美元2.75亿美元和2.75亿美元股本金。

一期股本由发起人投入后,在签定特许协议之前部分银行作了临时贷款承诺。一期和二期股本注入之间,开始谈判信贷协议,三期股本发行之前形成了贷款辛迪加。

1988年9月辛迪加第一次向欧洲隧道公司支付了贷款。 从实际运作过程看,在建设过程中欧洲海峡隧道项目成本严重超支,在项目建成后由于其它交通设施的竞争,其效益也不理想,该项目到目前为止,不是一个很成功的bot案例。

1、电厂融资背景 恒源电厂有限公司(集团)前身为恒源电厂,始建于1977年。1996年10月,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改组为恒源电厂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8500万元。

集团公司下辖发电厂、自备电厂、水泥厂、铝业公司等14个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有总资产17亿元,形成了以电力为龙头,集煤炭、建材、有色金属及加工、电子电器等为一体的、具有鲜明产业链特色和优势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其中发电一厂及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共25.6万千瓦,自有煤矿年产原煤45万吨,铝厂年生产能力3万吨,粉煤灰水泥厂年生产规模30万吨。

此外,铝加工厂及铝硅钛多元合金项目计划于1999年内投产。1998年,集团实现销售收入5.5亿元,实现利税1.1亿元,居所在市预算内企业前茅,经济实力雄厚。

恒源电厂在1995年向国家计委递交了一份拟建立2 *300兆瓦火力发电厂的项目建议书,并于同年获准。1997年9月5日-8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对可行性研究又进行了补充审查,并下发了补充可行性报告审查意见。

恒源电厂在建议书中,计划项目总投资382261万元。其中资本金(包括中方与外方)9556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25%),项目融资(包括境内融资与境外融资)286696万元(占总投资额的75%)。

境内融得的86009万元主要从国家开发银行获得,而境外拟融资24179万元,恒源电厂拟通过在境外设立SPC发债,即资产证券化来实现。 2、电厂融资模式的选择 1997年5月21日,公司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向美国所罗门兄弟公司、摩根?斯坦利公司、雷曼兄弟公司、JP摩根公司、香港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BZW银行等6家世界知名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发出邀请,为本项目提供融资方案建议书。

1997年7月至9月,投资各方对上述各家融资方案进行了澄清、分析、评估。6家均提出了由项目特设SPC发债的方案,后两家银行同时也提出了银团贷款的方案。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鉴于以下原因决定选择以ABS特设工具机构发债的方式融资,并由雷曼兄弟公司作为恒源电厂的融资顾问。 (1)在国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主要是指在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国际大型资本市场发债。

其中美国资本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市场,发行期限是最长的,同时市场的交易流动量为世界第一。由于资本市场有大量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发债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发债规模和利率较有竞争性,融资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融资期限也较一般银团贷款长得多。

近年来世界各地有许多大型基建项目以及美国较大的企业,都采用在资本市场发债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 (2)银团贷款是指由数家商业银行形成一个贷款集团向项目或企业放贷。

目前贷款给中国项目的商业银行主要为一些欲扩大其在世界银行市场占有率的中小型银行,项目能取得的融资额一般较小。由于东南亚及东亚金融危机,愿意借贷给亚洲国家的商业银行已经减少了。

目前,国内还没有既能成功取得银团融资,而又采用国产设备、国内总承包商、有限追索权且没有某种国际风险保险的项目。另外,银团贷款一般由出口信贷牵头,在没有出口信贷的情况下银团贷款非常不容易。

与发行债券相比,银团对项目的要求较多,介入项目的操作较多,取得融资所需时间一般也较长。 (3)由于恒源电厂采用国产设备及国内总承包商,出口信贷不包括在本项目的融资考虑范围内。

要取得世行、亚行贷款需要较长的时间,而且恒源电厂也不是世行、亚行的贷款项目。 (4)恒源电厂各投资方的安全融资顾问设计了一个低成本、融资成功可能性较高,能在较短时间内(6个月左右)有效取得融资的方案。

雷曼兄弟公司有丰富的发债经验及对恒源项目的深入了解,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融资考虑;同时,雷曼兄弟公司的费用是各家中。

5.融资法律法规

民间资金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利:民间融资能够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发挥其最大效用,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活跃经济,带动投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缺口空白,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

弊:民间资金融资由于其非正式性和自发性,在发展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有效的社会监督,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经营手续不齐全。

二、存有非法集资乱象。三、潜在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四、资金用途不合法。五、标的大、利率高、时间短。

六、违规经营现象突出。七、税利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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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ABS融资模式的融资种类

(1)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

(2)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3)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

(4)贸易应收款证券化;

(5)设备租赁费证券化;

(6)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

(7)门票收入证券化;

(8)俱乐部会费收入证券化;

(9)保费收入证券化;

(10)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

(11)知识产权证券化等。

7.融资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融资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一)融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企业的承包人只有承包经营的权利,无权处理企业投融资之类的重大事项。既然该企业是县办的,很有可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否需要融资是由企业或者企业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由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的。

(二)投资人的法律主体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处不得进行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商业活动。

因此,代表处无权签订任何关于投融资方面的合同。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某些矿产资源的开发是禁止外商投资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外商投资公司或者代表处,在没有经过详细的调查、核实投资项目和融资人的资质情况下,轻易同意签署所谓的合资、合作协议,并要求融资人交纳保证金或者其他名目繁多的费用,融资人应当慎重考察核实融资人的情况,以防上当受骗。 (三)投融资项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在中国现有政策环境下,许多投资领域是不允许外资企业甚至民营企业涉足的。 (四)融资方式的选择。

融资的方式有很多选择,例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租赁融资等,各种融资方式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重大。 (五)回报的形式和方式的选择。

例如债权融资中本金的还款计划、利息计算、担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点约定。如果投资人投入资金或者其他的资产从而获得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则需要重点安排股权的比例、分红的比例和时间等等。

相对来说,投资人更加关心投资回报方面的问题。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书的撰写。

上述三个文件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包括融资项目各方面的情况介绍。这些文件的撰写要求真实、准确,这是投资人判断是否投资的基本依据之一。

同时文件的撰写需要法律上的依据,例如关于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明,否则,如果项目环保措施没有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被环境保护部门下令禁止继续运营,其损失无法估量。 (七)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律师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对融资人和投融资项目的有关法律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根据了解的情况向投资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股权安排。

股权安排是投资人和融资人就项目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即将成立的企业中的权利分配的博弈。 由于法律没有十分有力的救济措施,现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东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情况。

对股权进行周到详细的安排是融资人和投资人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

8.融资的条件、手段、法律依据

1.融资条件 1、至少有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资金提供方三方参与。

2、资金提供方主要依靠项目自身的资产和未来现金流量作为资金偿还的保证。 3、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即如果将来项目无力偿还借贷资金,债权人只能获得项目本身的收入与资产,而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却无权染指。

4、项目融资与传统融资的主要区别在于,按照传统的融资方式,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然后由借款人把借来的资金投资于兴建的某个项目,偿还债款的义务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所看重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经营情况、资本结构、资产负债程度等,而不是他所经营的项目的成败,因为借款人尚有其它资产可供还债之用。但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工程项目的主办人或主办单位一般都专门为该项目的筹资而成立一家新的项目公司由贷款人把资金直接贷给工程项目公司,而不是贷给项目的主办人,在这种情况下,偿还贷款的义务是由该工程项目公司来承担,而不是由承办人来承担,贷款人的贷款将从该工程项目建设投入营运后所取得的收益中得到偿还,因此,贷款人所看重的是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可能性以及其所得的收益,项目的成败对贷款人能否收回其贷款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而项目成败的关键是项目公司在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中要有准确完备的信息来源和渠道,要对市场进行周密的细致的调研分析和有效的组织实施能力,要全面了解和熟识投资项目的建设程序,要有预见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采取的相应对策,这些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在国际上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通常都由一家专业的财务顾问公司担任其项目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公司做为资本市场中介于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凭借其对市场的了解以及专门的财务分析人才优势,可以为项目制定严格的,科学的,技术的财务计划以及形成最小的资本结构,并在资产的规划和投入过程中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2.融资手段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

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 目中撤股。

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

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

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

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

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

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

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

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

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

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

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

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

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

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

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四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

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

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

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

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六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

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

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

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七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八种融资方。

9.abs融资模式有哪些典型特征

ABS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是发起人将其流动性不足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贷款或其他信贷资产打包成流动性强的证券。债权(如企业收取的你归还的信用卡贷款、房贷等)、未来收益权(未来某个项目的收益)、租金(房租、地租等各种租赁费),任何可以在未来产生现金流量的权利在理论上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典型特征:(1)股债之外的“第三条”融资路径;(2)可以降低融资成本;(3)由于ABS信用资质与主体关联度低,相对于贷款和发债,是更加稳定的融资方式;(4)通过SPV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可以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

操作流程:确定资产证券化对象;组建特殊目的的融资载体SPV;证券化资产的出售;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SPV利用证券销售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实施资产与资金管理;证券清偿。

注意事项:SPV的构建及破产风险的隔离;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

10.p2p网贷中存在哪些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一、P2P网贷中的借贷“个体”包括不包括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因此,可以推论出,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那么P2P网贷就应包括非金融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

但是,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所以P2P网贷不应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

二、“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如何理解?如何应对?

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一点如果执行,那么P2P网贷平台自身对债权债务的担保将会被禁止。

但是P2P网络平台仍然还有其他方式变向“增信”。如通过第三方提供担保,通过借贷中提取部分风险准备金覆盖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债务保险等等。甚至通过一定的法律设计,通过关联第三方担保一定程度上也能实现。

另外,《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中所禁止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行为,在后续的立法中如何具体界定,还是一个需要多方调研之后才可能出台的细则规定。因此,在此之前,P2P网贷平台在法律上仍有非常大的可操作空间。

即使后续细则规定进行了最严格的规定,从理论上讲,无论如何,个人为个人合法担保都是法律应当允许的。因此,只要网贷平台设计的法律方案符合互联网金融政策的总体要求,符合“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要求,且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那耿某认为相关监管部门也不会予以禁止的。

三、P2P网贷平台如何应对第三方存管制度?

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会在央行制定细则后全面实施。届时,那些P2P网贷平台自融、发假标活跃平台人气、超过借款人借款金额的借款标,将难以继续。这方面,网贷平台需要密切关注央行细则的动向。

但是,央行第三方存管细则出台后,对于网贷平台是不是这些就真的不能做了呢? 耿某认为,即使央行细则出台后,上述这些行为仍然会存在。只是从网上转入网下。这好比融资担保公司规定的出台。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规定已出台几年,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政府的“默许”下,仍然活跃地从事着高利贷业务,也并没有因为缺失融资性担保资质而无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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