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党内法规制度有哪些)其他

上海律师网 2023-04-22 19:12

1.党内法规制度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1]。

2.党内法规的法规分类有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党内法规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类,这7类名称,反映党内法规的基本内容、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对于党内法规的制定、执行和遵守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法规简要概括如下: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并发布。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准则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条例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以中共中央名义发布。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3.党内法律有哪些

一、

第一、法律是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第二、狭义立法机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广义的立法机关有以下几类:A,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各部委,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附属机构、部门无立法权。

二、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机关不包括中国共产党,但是它是我国执政党,其内部规则的表现形式有:党章、政策、决议、条例、报告、准则等,但绝对不能称之为法律,但是依据党领导人民的原则,在我国,法律的制定须符合党的政策、方针,政府领导人民,当领导政府,所以,有时党内文件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比法律更大更深,尽管是间接地。

4.党的准则条例有哪些:有哪2个准则、哪4个条例

两个准则:《关于新形势下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四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扩展资料: 两个准则和四个条例的意义: 1、《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为了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受“四大考验”、克服“四种危险”,由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的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 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强化党内监督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8月3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发布,自2015年8月3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滁州市教育体育局-“两个《准则》”“四个《条例》”(学习纲要)。

5.党内法规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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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展党员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开展这项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就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要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成批发展。成批发展党员,往往会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应当明确,我们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说每次支部大会只能讨论一个申请人入党。一次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该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突击发展和关门主义是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两个极端错误的做法。建国以来,曾几次发生过只考虑某种需要,不顾客观可能,在运动中突击发展党员的事情,使一些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内来,给党的建设带来不良后果。关门主义一方面会影响广大青年和要求进步的积极分子的政治热情;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党的队伍的正常新陈代谢,影响党的生机和活力,不利于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因此,对这两种错误现象必须坚决反对。

(2)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决不允许把那些没有入党要求的人拉入党内。党的纲领、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共产党员的标准和条件,只有具有共产主义觉悟,自愿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达到这样的标准和符合这个条件。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而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甚至做出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事情,给党造成损害。拉人入党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3)必须严格坚持党员标准,防止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重视党员质量,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无产阶级政党自身建设的特有要求。革命战争年代入党意味着吃苦甚至流血牺牲。艰苦的斗争环境起着大浪淘沙的作用,一些不坚定分子、投机分子难以在党内存在。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在一些人看来,入党不仅不要担什么风险,还可以捞到某种“好处”。还有极少数阴谋分子妄图钻进党里来“改造”我们党。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党员标准,保证新党员质量,就成为各级党组织始终要重视解决的一个问题。我们必须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切实把住新党员的“入口关”,防止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来。

(4)发展党员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和按必要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或违反程序的,应视情况补办手续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对接收新党员的手续都有明确规定,必须认真遵守。

(5)不允许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通过不正当手段发展党员。任何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不得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指名发展、强令发展或把不具备条件的人拉入党内,不准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当交易。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除名。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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