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其他

广州律师网 2023-04-20 13:25

1.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国土方面的法律法规众多,节选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官网:

1、中国银监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办法》的通知;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7、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综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8、《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9、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10、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11、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12、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

13、关于印发《兵团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警示约谈办法》的通知;

14、烟台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

15、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16、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8、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19、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3、土地登记办法;

24、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5、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26、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7、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

扩展资料

国土管理是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国土资源,协调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在国土整治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监督、限制不合理开发国土资源和危害国土的行为。

有效的国土管理必须有一定的措施保证:

①行政法令措施。运用国家行政权力,成立管理机构,从组织上保证政府各部门之间、国家与地方、企业之间协调一致。制定国土法规,保证国土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②经济措施。是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一项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税收政策、利息政策,审定资金援助和奖励办法:规定财政补贴等;

③技术措施。加强国土资源基本资料的调查研究,将收集到的国土情报用各种装置进行图化、数值化和必要的情报数据利用计算机处理和储存,供有关部门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法律法规

2.土地法的法律法规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

3.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本部门管辖;(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原件、原物、原始载体;收集、调取原件、原物、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调取复印件、复制件、节录本、照片、录像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第二十条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

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现场勘测一般由案件调查人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现场勘测应当制作现场勘测笔录。

第二十三条 为查明事实,需要对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的,国土。

4.土地管理法属于什么法律体系

土地管理法是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管理法是顺应现实客观需要的大好事,从法律制度的源头上,完善征收与补偿机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制度并将改革成果归由人民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一种理性的平衡,无疑是减少征收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高速发展的必要之策。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5.国土资源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该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6.关于国土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太多了啊,比如有: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2007年9月5日)

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

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7.国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规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三、土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10月22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5月31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9日)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3月2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1999年10月28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2001年12月31日)四、土地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2月30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年10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年2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2月4日)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2004年11月3日)六、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10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29日)七、土地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2009年2月4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9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6月16日)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2007年9月5日)八、土地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九、争议与救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年12月18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6月18日)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7月17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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