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用法律法规汇编(针对中学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其他

自贡律师网 2023-04-19 23:00

1.针对中学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即单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非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内容中有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关于某些问题的专项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有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通知其实还有,这些要是全部总结完要一些时间的,以上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希望对你有帮助。,你可以试下

2.小学生生活中的法律法规案例及法规

关于小学生的法律法规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案例分析 :

1、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2、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3.中学生法律10条

1、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主要有:⑴旷课、夜不归宿;⑵携带管制刀具;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⑷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⑸偷窃、故意毁坏财物;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⑺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⑻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⑼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有:⑴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夜总会、通宵影剧院;⑵带有赌博性的娱乐室、游戏场;⑶营业性台球室;⑷卡拉ok厅和电子游戏机室;⑸审定为“少年儿童不宜”的影片、录像、录音等的播放场所。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能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5、.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指:⑴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⑵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⑶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⑷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⑸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⑹多次偷窃;⑺参与赌博,屡教不改;⑻吸食、注射毒品;⑼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6、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

7、“环境”包括14个方面的内容: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8、我们常提到的9种环境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

9、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应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公共财物,并设法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附近的交通警察。(拨打电话110)。

10.当你发现一起交通事故,而肇事车逃跑,你应该记住逃跑车的车型、颜色、号牌等特征以及逃跑的方向。

4.关于初中生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法律伴我成长 曾经有过想当一名律师的念头,想像着自己能站在法庭上,妙语连珠,巧舌如簧,用自己的力量伸张正义,严惩恶徒。

总觉着做一名优秀的律师必是一件威风凛凛的大事!但是这个念头最终还是被打消了。因为做律师似乎就要把那成千上万的法规法律背得滚瓜烂熟,直到倒背如流!关键时刻拿出相关的条文条例来严惩罪犯。

可是如此海量的背诵,我实在不敢笑纳。所以从小就又有了一种对法律既害怕又悻悻的感觉。

直到五、六年级,我们的书本中忽然有了新成员:《法制教育自助读本》。有的同学很不在乎地放在一边;有些人则开始兴致大增,翻来翻去地胡乱“研究”起来;也有人和我一样翻开书津津有味地看起来……就这样几乎每天我都会看一二个案例,或在老师的勉励下写写心得。

渐渐地,我对法律恐惧、悻悻的感觉逐渐演变成一种好奇感。这样日积月累我也掌握了很多法律知识。

我明白了作为一名青少年,我大可不必背诵所有的法律条款,只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即可。有了这些常识后,我们就可以了解自己应当作什么?不应当作什么?后来,我深深地喜欢上了《今日说法》这个节目。

其中源自生活,最真实的案件最让我们关心。这些扑朔迷离,心惊胆战的案件,使我们不禁痛恨骗子的狡诈,咒骂恶人的凶残;同时现场嘉宾的精彩讲解又使我们受益匪浅,明白了一招招“自救之法”。

其中一个案例最令我难忘。案件讲的是一个女中学生天天被人勒索要钱,她自己非常害怕又无力抵抗她们,就天天偷家里的钱给她们。

若给的钱少了,那帮人就对她恶语相向,拳打脚踢,以至于那个女生自杀了!她的父母事后发现一本惊心动魄的日记,里面用泪水洒满着女孩的恐惧和悲惨……当时我就想假如我遇到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理?现场的嘉宾当时就说出了应对方法:首先要冷静,然后要马上告诉家人或老师,必要时就要报警;不要心存恐惧,觉得丢面子,迟迟不做处理,这样那帮人就会变本加厉地勒索你。现在回想起来,我依然有些害怕,也暗暗地庆幸自己知道了应对方法。

后来到了初一,我们有了两周一次的法治课,记得老师曾经告诉我们:作为法制社会的小公民,我们要“知法,懂法,守法”。老师独特的方言总是逗得我们忍俊不禁,但他的话还是深深地印在我心里。

这样的快乐学法过程一直伴随着我的初一生活,后来惊鸿一瞥,邯郸某学校发生了暴力事件的消息不胫而走,一夜间传遍了省市。说是一个女住宿生因为斜瞥了一眼一个不认识的女住宿生,便被她和其他的住宿生残酷地虐待了两天两夜!该女生现在已经住进了医院。

那些女生的做法真是惨不忍睹,让人恶心,令人发指。真不知道那些还正值青春年华的女孩子们怎么会有如此恶毒的做法?而且这次暴力事件离我们是这么的近在咫尺。

同样的,我在想如果我遇到类似的事情该如何处理?经过分析我认为可以采取很多方法:例如要想办法逃离她们,然后去报警;或者伺机通知家人来拯救;再或者遇到人多的地方就迅速大声呼救等等。如此多的方法都归功于我这些年的法律学习呀!现在我已经上初二了,虽然没有了两周一次的法制课,但我深知:法律能够帮助我们健康成长,法律是保护我们自身安全的最好工具。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去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会用法律。在我们学法的同时,也应号召身边的同事,同学们一起加入学法的队伍中来。

多一个人就多一份力量,只有大家手牵手,一起增强法律意识,共铸我们的美丽家园,我们的世界才真的会变成“世外桃源”。法律伴我行,法律伴着你我他。

让法永驻在我们大家心中,为我们健康快乐成长保驾护航。

5.小学生需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小学生守则

1、爱党爱国爱人民。了解党史国情,珍视国家荣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好学多问肯钻研。上课专心听讲,积极发表见解,乐于科学探索,养成阅读习惯。

3、勤劳笃行乐奉献。自己事自己做,主动分担家务,参与劳动实践,热心志愿服务。

4、明礼守法讲美德。遵守国法校纪,自觉礼让排队,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5、孝亲尊师善待人。孝父母敬师长,爱集体助同学,虚心接受批评,学会合作共处。

6、诚实守信有担当。保持言行一致,不说谎不作弊,借东西及时还,做到知错就改。

7、自强自律健身心。坚持锻炼身体,乐观开朗向上,不吸烟不喝酒,文明绿色上网。

8、珍爱生命保安全。红灯停绿灯行,防溺水不玩火,会自护懂求救,坚决远离毒品。

9、勤俭节约护家园。不比吃喝穿戴,爱惜花草树木,节粮节水节电,低碳环保生

6.有关小学生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上很多,可以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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