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法律法规(有关北京餐厅的法律)其他

成都法律咨询 2023-04-18 13:13

1.有关北京餐厅的法律

A1 前提条件 A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卫生、防疫、食品、消防、规划等法律法规,各项证照齐全合格。

A1.2 饭店最高管理者必须任命专人(绿色代表)负责本企业的创建绿色饭店任务,饭店有绿色工作计划,明确环境目标和行动措施,健全有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的规章制度,并且不断更新和发展,饭店管理者定期检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A1.3 饭店有关于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的培训计划,全员参与,提高员工安全和环保意识;分管创建绿色饭店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环境问题的培训和教育。

A1.4 客人活动区域以告示、宣传牌等形式鼓励并引导顾客进行绿色消费,使顾客关心绿色行动。饭店被授予“绿色饭店”后,必须把牌匾置于醒目处。

A1.5 有建立绿色饭店的相关文件档案。 A2 节约用水 A2.1 积极引入新型节水设备,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

A2.2 饭店用水总量每月至少登记一次,厕所水厢每次冲水量、水龙头每分钟水的流量、浴池水龙头的水流量、小便池的用水量、洗碗机的用水量等有明确的标准并执行。 A2.3 饭店的水消耗主要来源客房、厨房清洁和餐具清洗。

各主要部门要有用水的定额标准和责任制。 A2.4 饭店用水消耗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建立水计量系统,并对用水状况进行记录、分析。

A2.5 严格禁止水龙头漏水。 A3 能源管理 A3.1 饭店要有能源管理体系报告,每年至少做一次电平衡监测,各主要部门有电、煤(油)能耗定额和责任制。

A3.2 通风、制冷和供暖设备应强化日常维护及清洁管理,并配有监控系统,对冷柜、窗户的密封情况每年都要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A3.3 健全饭店的能源使用计量系统。

A3.4 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有条件的企业应使用可再利用的能源(太阳能供热装置、地热等)系统。 A4 环境保护 A4.1 饭店污水排污、锅炉烟尘排放、废热气排放、厨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噪音控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A4.2 洗浴与洗涤用品不能含磷,使用和用量正确,对于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A4.3 冰箱、空调、冷水机组等积极采用环保型设备用品。

A4.4 室内绿化与环境相协调,无装饰装修污染,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A4.5 室外可绿化地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

A5 垃圾管理 A5.1 饭店要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减少垃圾数量等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 A5.2 饭店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备以便回收利用,员工能将垃圾按照细化的标准分类。

A5.3 对顾客做好分类处理垃圾的宣传。 A5.4 对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有专用存放点。

A6 绿色客房 A6.1 有无烟客房楼层(无烟小楼)。 A6.2 房间的牙刷、梳子、小香皂、拖鞋等一次性客用品和毛巾、枕套、床单、浴衣等客用棉织品,按顾客意愿更换,减少洗涤次数。

A6.3 改变(使用可降解的材料)、简化或取消客房内生活、卫浴用品用的包装。 A6.4 放置对人体有益的绿色植物。

A6.5 供应洁净的饮用水。 A6.6 客房采光充足,有良好的新风系统,封闭状态下室内无异味、无噪音,各项污染物及有害气体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A7 绿色餐饮 A7.1 餐厅有无烟区,设有无烟标志。

A7.2 餐厅内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无油烟味。 A7.3 保证出售检疫合格的肉食品,严格蔬菜、果品等原材料的进货渠道,确保食品安全。

在大厅显著位置设置外购原料告示牌,标明主要原料的品名、供应商、电话、质检状态、进货时间、保质期、原产地等内容。 A7.4 积极采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害蔬菜。

A7.5 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物。 A7.6 制订绿色服务规范,倡导绿色消费,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务、存酒等服务。

A7.7 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木制筷子,积极减少使用一次性毛巾。 A7.8 餐厅内有男女分用卫生间,洁净无异味,卫生间面积及厕位与餐厅面积成恰当比例,卫生间各项用品齐全并符合环保要求。

A8 绿色管理 A8.1 饭店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A8.2 饭店应建立积极有效的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预防、管理体系。

A8.3 饭店应建立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监控体系,尽量选用绿色食品和环保产品。 A8.4 饭店积极采用绿色设计。

A8.5 饭店的绿色行动受到社会的积极赞同,顾客对饭店的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有关北京餐厅的法律

A1 前提条件 A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卫生、防疫、食品、消防、规划等法律法规,各项证照齐全合格。

A1.2 饭店最高管理者必须任命专人(绿色代表)负责本企业的创建绿色饭店任务,饭店有绿色工作计划,明确环境目标和行动措施,健全有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节能降耗、环保的规章制度,并且不断更新和发展,饭店管理者定期检查目标的实现情况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A1.3 饭店有关于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的培训计划,全员参与,提高员工安全和环保意识;分管创建绿色饭店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环境问题的培训和教育。

A1.4 客人活动区域以告示、宣传牌等形式鼓励并引导顾客进行绿色消费,使顾客关心绿色行动。饭店被授予“绿色饭店”后,必须把牌匾置于醒目处。

A1.5 有建立绿色饭店的相关文件档案。 A2 节约用水 A2.1 积极引入新型节水设备,采取多种节水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回收利用。

A2.2 饭店用水总量每月至少登记一次,厕所水厢每次冲水量、水龙头每分钟水的流量、浴池水龙头的水流量、小便池的用水量、洗碗机的用水量等有明确的标准并执行。 A2.3 饭店的水消耗主要来源客房、厨房清洁和餐具清洗。

各主要部门要有用水的定额标准和责任制。 A2.4 饭店用水消耗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建立水计量系统,并对用水状况进行记录、分析。

A2.5 严格禁止水龙头漏水。 A3 能源管理 A3.1 饭店要有能源管理体系报告,每年至少做一次电平衡监测,各主要部门有电、煤(油)能耗定额和责任制。

A3.2 通风、制冷和供暖设备应强化日常维护及清洁管理,并配有监控系统,对冷柜、窗户的密封情况每年都要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 A3.3 健全饭店的能源使用计量系统。

A3.4 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有条件的企业应使用可再利用的能源(太阳能供热装置、地热等)系统。 A4 环境保护 A4.1 饭店污水排污、锅炉烟尘排放、废热气排放、厨房大气污染物排放、噪音控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A4.2 洗浴与洗涤用品不能含磷,使用和用量正确,对于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A4.3 冰箱、空调、冷水机组等积极采用环保型设备用品。

A4.4 室内绿化与环境相协调,无装饰装修污染,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A4.5 室外可绿化地的绿化覆盖率达到100%。

A5 垃圾管理 A5.1 饭店要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减少垃圾数量等方式进行控制和管理。 A5.2 饭店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设备以便回收利用,员工能将垃圾按照细化的标准分类。

A5.3 对顾客做好分类处理垃圾的宣传。 A5.4 对废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有专用存放点。

A6 绿色客房 A6.1 有无烟客房楼层(无烟小楼)。 A6.2 房间的牙刷、梳子、小香皂、拖鞋等一次性客用品和毛巾、枕套、床单、浴衣等客用棉织品,按顾客意愿更换,减少洗涤次数。

A6.3 改变(使用可降解的材料)、简化或取消客房内生活、卫浴用品用的包装。 A6.4 放置对人体有益的绿色植物。

A6.5 供应洁净的饮用水。 A6.6 客房采光充足,有良好的新风系统,封闭状态下室内无异味、无噪音,各项污染物及有害气体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 A7 绿色餐饮 A7.1 餐厅有无烟区,设有无烟标志。

A7.2 餐厅内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无油烟味。 A7.3 保证出售检疫合格的肉食品,严格蔬菜、果品等原材料的进货渠道,确保食品安全。

在大厅显著位置设置外购原料告示牌,标明主要原料的品名、供应商、电话、质检状态、进货时间、保质期、原产地等内容。 A7.4 积极采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无害蔬菜。

A7.5 不出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野生保护动物。 A7.6 制订绿色服务规范,倡导绿色消费,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务、存酒等服务。

A7.7 不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木制筷子,积极减少使用一次性毛巾。 A7.8 餐厅内有男女分用卫生间,洁净无异味,卫生间面积及厕位与餐厅面积成恰当比例,卫生间各项用品齐全并符合环保要求。

A8 绿色管理 A8.1 饭店应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 A8.2 饭店应建立积极有效的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的预防、管理体系。

A8.3 饭店应建立采购人员和供应商监控体系,尽量选用绿色食品和环保产品。 A8.4 饭店积极采用绿色设计。

A8.5 饭店的绿色行动受到社会的积极赞同,顾客对饭店的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

3.寻求网友提供北京市餐饮行业相关法规

按要求认真填报《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参加考核、环境卫生与设施以及食品加工过程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冷荤及面点操作间要设有预进间,使用企业自行制订的合同文本的,不得采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增加消费者责任,减免自身义务的行为;

6、能自觉执行法院及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

5;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有规范完整的合同台帐、法规的规定;

4、商品和服务价格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9、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合同规范;

6,在努力提高企业全面管理水平上下功夫、未达到绝对指标一票否决”原则。

二、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企业各部位制度健全、档案,能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4;

8、企业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绝对指标);

3,有贷款的企业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贷款及利息、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受理、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冷荤间要设有能够开合的食品输入窗口、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北京市饮食行业“守信企业”公示标准

为提高餐饮企业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餐饮企业实际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按时兑现劳动报酬,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内部的法律、合法。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法规学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信用管理意识;

(二)、企业能够认真执行《餐饮业食品安全达标单位标准》。

1、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培训,厨房与餐厅比例符合要求、企业能够积极受理和解决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出售的菜点、依法订立、履行,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六);

6;

4,做好职工的相关权益保护工作、食品采购和储存,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能够认真执行洗消流程,保证餐具定位存放、变更、终止合同,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2、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保证菜点质量稳定;

6、企业无欺骗客户或欺诈消费者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有出售的菜品、商品明码标价,身体健康证、推荐原则

受理、推荐“守信企业”遵循“企业自愿参加,协会坚持标准。

1;

5,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人员均经过培训后上岗,要尽量使用非手动式龙头、服务质量,质量信用良好、企业无违法失信行为,按期缴纳公告费用。

三、“守信企业”标准

(一)、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1、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完善的信用制度,有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并有企业领导主管信用管理工作、企业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宣传符合法律、企业依法纳税;

7、企业银行信用良好、建筑与布局合理;

3;

2;

2;

5;

3,企业对消费者能够做到信守承诺,不搞虚假广告和宣传,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2、企业生产销售的菜品,保证餐具使用有效。

(三)企业在订立合同中要符合法律;

3,合理使用药物,配比符合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绝对指标);

3,有相应的岗位培训证、上岗人员必须做到规范化服务、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履行合同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重质量,严格考核。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在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绝对指标)、食品消毒设备设施完善,洗消人员个人卫生符合卫生标准,经营信用良好。

1、企业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绝对指标)。

1、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过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5、合同文本规范。

(四)企业重视菜品,有突发事件预案

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内容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不得生产经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协调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商务、药品监督、公安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做好食品安全指导工作。

教育、建设、旅游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本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和危害实施全过程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食品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生产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参与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第八条 本市鼓励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公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市鼓励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强制性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

本市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 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 (三)对食品标签等食品安全与营养的标识、说明的要求; (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地方标准缺失、标准滞后,认为亟需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标准的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参照相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报告。 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确定适用标准的要求,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利于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确定适用标准。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标准冲突的情况通报原标准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发布部门。 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本市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如实记载食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供货商、进货日期、数量等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 生产经营记录、食品相关许可证件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第十八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

5.《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适用主体是什么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2条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 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是对本规章的适用主体所做的规定。 《北京市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并不是对北京 市行政区划内所有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管理,他只对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管 理。

一般而言,法律上所讲的"以上''是包括本数在内 的,所以,建筑面积恰好500平方米的餐饮经营单位也 应该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至于为什么只对500 上的餐饮经营单位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北京市的餐馆、饭店、酒店、小吃店成千上万,有规模大的,也有十几 平方米的小餐馆,如果都按照此规定进行管理难度很大, 有的小餐馆硬件设施经过努力也难以达到。

营业面积较 大的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营业面积大、人员流量大、人员密度大,发生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后的损失也大, 因此,作为餐饮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对象纳入规章适用 范围。 。

6.与餐饮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07月20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2016年02月06日发布。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办法共由六章组成,每章若干条例,达到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行业的目的。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内容涉及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处理、清洁操作、餐用具保洁以及外卖配送等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7、《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9、《食品安全法》本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7.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的介绍

《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经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市场准入、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法律责任、附则7章76条,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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